第十章 庭丁
2026年02月28日
第十章 庭丁
第八十一条 法庭置相当额数置之庭丁。
按:本条系规定庭丁之名。当开庭审判之时,法庭上除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及诉讼当事人诉讼关系人外,则有庭丁。庭丁既服务于法庭之上,则额设多寡不能一定一,视各庭之诉讼案件繁简为准。是以本条为概括之规定而云置相当数额之庭丁,相当云者,与其司法事务相当也。
第八十二条 法庭开审时,与本案有关系者,均由庭丁引至法庭听审,其预审时亦同。
庭丁职务章程由司法部定之。
按:本条系规定庭丁之职务。庭丁之重要职务即在开庭时引致诉讼人等于法庭之中。询问已毕,引致诉讼人等于法庭以外,苟以庭丁引致而诉讼人不依命令则即可为构成紊乱秩序之原因,而处以相当之罚矣。由司法部定之者,因其属于司法行政之范围,且可统一全国故也。(https://www.daowen.com)
第八十三条 庭丁应服一定制服。
按:本条系规定庭丁之制服。依本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审判长得命旁听之服装不当者,退出法庭。又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推事检察官及书记官在法庭执务应服一定制服,律师在法庭时亦同,盖所以维持法庭秩序之道也。庭丁既服务于法庭之上,自不能使其服不当之服装,以害司法之威严,其理由正复相同。
第八十四条 庭丁之雇佣撤换,各审判衙门长官行之。
按:本条系规定庭丁之任免。庭丁之雇佣撤换,系属轻微之司法行政事务,自应属于各审判衙门长官。本法以前各条关于大理院长、高等审判厅长、地方审判厅长、初级审判厅之监督推事,均有监督行政事务之规定,则此项庭丁之任免即在行政事务范围以内矣。但初级审判厅不设监督事者,其任免权仍属之于该管地方审判厅厅长,其分院分厅以准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