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公法上之地位

第二节 外国人在公法上之地位

第一款 参政权

参政权未国民直接间接干预政治之机会,外国人当然不能享有,各国学者,皆无异议。故依通例,外国人不能为选举人被选举人,并不能为议员及行政司法官吏。其聘外国人为顾问者,不在此例,因顾问非官吏也。中国以条约之结果,于税关邮政盐务等处,有采外国人为官吏者,则为特别情形耳。

疏:学者有谓公权及即指参政权之一种,自由权是否公权,尚一问题。然各国法律皆将自由权规定于公法中,故亦认为公权也。参政权有广义、狭义,前者兼立法、司法、行政而言,如议员、法官、律师、陪审员(英国有一例外即住居英国满十年者得充陪审员),承发吏、军官、行政,各官皆属之后者,则仅指立法而言即议员是。如女子要求参政权即拟要求为议员之权也。此处所谓参政权则指广义而言,盖归化人尚不能完全享有公权,况外国人乎。

顾问不过咨询耳,虽得与闻政事,初无何等实权,问否、听否权操自我原非官吏可比。至如某会之会长、会员以外人充之,亦不过荣誉而已,犹之各国元首尝有以将帅衔加与,外国元首或大臣者并非实官,仅能着其制服而已。中国税关邮政、盐务等权操自外人之手,非一日矣。税关为财政要务,归外人掌握危险殊甚。邮政原以中国无其材而归外人办理,宣统年间收归国有,然仍请法国人为总理,不过职属于交通部耳。民国初,成因大借款之结果,盐务实权,五国有之而英人丁恩氏掌之。故论我国现状,较埃及、印度、安南差强者祗名称耳。

第二款 自由权

凡公法上所称为自由权或个人权为人类所必需,非专属本国国民者,外国人于享有之权。例如身体自由、言论思想自由、信教自由、来往自由、结会集社自由、营业自由等,皆为世界人自然之权。惟国家以保卫公益之故,对于外国人得略加限制耳。

疏:自由权乃十八世纪大革命家由英国大宪章研究出者,谓自由权为人类生存所不可少之物,大别之为身体,上之自由精神,上之自由职业,上之自由无论内外国人均宜享有。惟现今尚未趋于大同时代国家为本国利益起见,不得不对于外人加以限制。然为例外,原则固大同也,所可怪者中外之《天津条约》《江宁条约》均有外人身体、财产自由,应为保护之规定。此在西洋乃当然之事,无待明言,而中国之观念独异,不得不有此规定也。

外人之身体财产,例有受保卫之权。除上文所谓放逐引渡外,非依法律不得逮捕监禁搜索没收。其犯罪者,应与本国人一律待遇。依普通法律处断,惟刑罚有于外人不生效力者,得易科之。例如其犯罪者,应与本国人一律待遇。依普通法律处断,惟刑罚有于外人不生效力者,得易科之。例如法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为褫夺公权罪,其于外人则易为监禁,因大部分之公权,外人不能享有也。

疏:对于外人身体虽有放逐、引渡二种例外,然不依法行知,有一定之程序不可违犯,盖亦保护之道也。中国对于外人财产不仅保护,尚有优待,即国有内乱,本国人所受制损害不为赔偿,外国人所受之损害须为赔偿是也。如辛亥革命,我赔偿各国之直接损害(日本尚要求间接损害,又例外之例外)即其例也。惟学者有反对之者,谓此系天灾事变不可抗力,则民法上尚不负赔偿之责。况国家之内乱,事故出人意表防之不暇,本国损害尚难回复焉,能任外人要求赔偿损害乎?虽然学说固然矣,其奈强权何若。法国、葡国之革命对于外人之损害未闻有赔偿之事,独墨西哥、中国革命对外人损害负赔偿之责。

言论思想自由。为人类最宝贵之自由,惟外人之报纸书籍,有碍本国治安者,不得许其入境。至法国法律并有不许外人为报纸编辑发行之条。

疏:从前言论思想至不自由,不但不准外人自由,即本国人亦限制之,如法国。从前非经特许不准开设书店,不经警察阅视不准印刷书籍,嗣知有碍民智,遂许自由不分内外焉。惟外国书籍、报纸有时不准散布,如无政府党之书籍、报纸,各国禁之。又以俄国常将法国报纸涂改之后方准散布,盖以共和国之言论思想不适君主国也。(https://www.daowen.com)

信教自由。中国与各国条约多有明文之订定,惟教中宗旨及行为有妨本国之公益者,各国警察厅多有限制之权。

疏:昔日教争最为激烈,强人入教,排斥异己,互相倾轧,靡所底止。十八世纪之后,哲学家主张信教自由论始息教争焉。惟异教有伤风化者,不可不禁止之。外国与中国所订之约于外人身体、财产须加保护之外,尚有信教自由之款。其实,中国信教自由之观念乃所固有,如中国人信道教、佛教,向采放任主义,而各国所以要求规定信教自由,以中外恶感多起于教争也。

来往自由。为各国之通例,然亦有须得政府之凭证,乃能任意来往者,中国除通商口岸外,凡外人至内地者,例须领有外交部之执照。

疏:土耳其,如外人入境须有护照,盖因警察等腐败,不愿外人入境也。中国以外国有领事裁判之权,故恐因游历而离居,故亦须领有护照以便通知地方官保护而免遇害之虞。

社会集社。关于学问工商业者,外国人应与本国人同一待遇。其涉及政治者,则可不许其成立。

疏:外人无参政权,自不得涉及政治,至于以学问、工商业为目的之结会集社,有关于人民智诚、社会文化断无禁止之理。

营业自由。外人亦同有此权,惟关于律师、教员、医生、政权交易所职员及运送业、矿业、渔业,各国对于外人有加以限制者。

疏:关于营业有完全自由者,须经特许者。前者通常许外人为之,后者则禁止之,须经特许之。营业不一而其理由亦有不同,有本财政上理由者,如盐、烟酒之类是;有本于治安上理由者,如制造硝磺等爆裂物是;有本于军事上、国防上理由者,如铁道公司、轮船公司是,凡此皆禁止外人营业者也。磺业,日本禁外人为之。渔业关切沿海人民之生计,各国禁止外人营领海入之渔业。且如法国对于本国渔业尚有辅助金之办法保护渔业,正所以保经济也。又营业之外有自由业,如医生、律师、教员等,非营业乃以智能为之。各国对于律师莫不禁止外人为之,以其为司法事务禁止外人,所以保护人民之权利,且为参政权之一例不准外人为之也。教员关于人民智识、国家文化,而小学教员尤关重要。如无政府党人为教员,学生脑筋输入无政府之观念,甚危险也。故法、德等国外国人非归化后不准为教员。证券交易所,外国视之甚重,盖文明各国工商业发达专赖信用,而证券于以盛行,则证券交易所尚焉。此种交易所以世界为市场,足以左右金融,故所中职员限制甚严,且有个人保证金并团体保证金,使其连带负责而防弊害也。若许外人为证券交易所职员,则必自由操纵故意高其本国证券之价而抑落他国证券之价也。又如商船船主,中国多用外国人,而外国则莫不禁止外人为之。盖船之大者颇能载重,遇有战事虽不能临敌,尚可改作战争运送船而为战争之辅助,若由外人为之必不利于战事也。故外国多用退伍海军将士为之,既熟悉航路且利于战事也。

要之外国人在公法上之地位,除参政权为外人绝对不能享有外,其他之自由权,大抵仅受限制之处分,外国人在所在国有服从法律之义务。有纳税之义务,但无服兵役之义务耳。

疏:古代有重税外人之制,近世则否中外条约外人纳税之义务,较本国人反轻。印花税不行于外商,厘金税不行于外货,无怪乎国货不能与外货竞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