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族法上之原因

第一节 亲族法上之原因

此项丧失国籍与因法律取得中国国籍者,用意相类,所以免一家内有多数国籍之弊。大别为二:甲为外国人妻;乙为外国人认知之私生子。

疏: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有不计其取得外国国籍否,均须丧失本国国籍者,如土耳其、俄国、希腊是。有须取得外国国籍,方丧失本国国籍者,如中国、德国、日本是。塞尔维亚女子嫁于外国人丧失国籍与否,一视该外国女子嫁于塞人许其出籍与否,以为断纯取报复主义也。如中国娶塞国女为妻,则使之丧失国籍。南美人娶塞国女为妻,则不使之丧失国籍。盖以中国法许中国女嫁外国人出籍也,南美洲不但女子不丧失国籍,反使娶南美女人为妻之男子变为南美人,与入赘同。盖以土旷人稀思,多得外人也。中国从多数立法例规定,为外国人妻,取得外国国籍者,则丧失国籍,欲其一家不至有异籍人也。

甲.为外国人妻。为中国人妻者,既以夫妻同籍之故,取得中国国籍矣。为外国人妻,取得其夫籍,自属公平之举,然因婚姻而丧失国籍者,须备下列之条件:

(1)有结婚之能力。此项目能力非普通之能力,系专指结婚能力,已于前章言之。结婚时,但使依中国法为及婚年龄,即可认其丧失国籍,至依其夫国法,是否及结婚年龄,可不必问也。(2)为有效之婚姻。假使婚姻并未成立,或虽成立而经撤销,则婚姻既为无效。国籍即不能丧失。(3)取得其夫国籍。在立法者,许中国女子以婚姻丧失国籍之故,原以该女子既取得外国国籍,设不许其出籍,将有二籍之弊,然如中国认其出籍,而其夫之国并不认其入籍,或其夫本为无国籍之人,则此女子本系有籍,反以婚姻故,变为无籍之人,殊非立法者之本意,故必须其取得夫之国籍,乃能认其丧失。

疏:(1)所谓结婚能力即达结婚年龄之谓,结婚年龄各国不同。如印度,八九岁出嫁,十二三岁即可生子,盖身体发育最早也。(2)婚姻有效须就两国法观之,如中国女嫁法国男,中女须得父母许可之类。一视中国法如何而定礼式,则兼从法国,如在官署签字是。(3)如中国女嫁土耳其人,则仍为中国人,盖以土国法不许外国女子取得国籍也。(https://www.daowen.com)

乙为外国人认知之私生子。凡生于中国地,父母无可考,或仅经中国母认知之私生子,使其为中国人,原不过暂行赋予,故假使其母为外国人,一旦加以认知,或其父为外国人追加认知,则以血统关系之故,自应认其为外国人。惟须备下列条件:

(1)依中国法未成年。凡成年子之国籍,因认知而频加变更,于私生子利益,大有影响,前已言之矣。

(2)非中国人妻。因外国人为中国人妻者,本应取得中国国籍,若令其丧失,未免矛盾耳。

以上民法上丧失国籍之原因,但使当事人具备上列条件及无国籍法第十四条各项情形时,法律上及应认其丧失,不必经内务部之许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