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权
关于财产之法律,若物权,若债权,皆为人之幸福利益而设。故此类法律仍应为属人主义为主,而辅之以公共秩序所在地形式及当事人意思诸例外耳。
法律区别说,关于物权分为动产不动产二类。动产依当事人住所法,不动产以物之所在地法。以此项分别,似多不便。依意法学说,凡动产不动产,皆以当事人本国法。惟与所在国公共秩序有碍者,不许适用耳。
第一款 所有权
关于所有权之法律,实有二类:(1)关于国家公益之经济政治政策;(2)关于所有权之私益、公益之法律。外国人应行遵守,私益之法律则不必遵守。
单纯所有权之法律,不涉及所有人者,大概皆为国家公益而设,应依所在国之法律。例如所有权之种类,卫生之限制,动产不动产之区别,土地税之设置皆是也。所有权之移转取得及当事人之能力,应各依其本国法。惟登记形式之法律,应以从所在国法。
疏:动产不动产之区别不同。如农具作为不动产者,船舶及蜂房作为不动产。如法国认蜂房作为不动产,荷兰反之。此区别之实益,则不动产可抵押,动产则否。又如时效规定,二者亦不同也。
时效取得,为公共秩序而设,应依所在国法。故法国遗失动产者,得于三年内向善意人追取,在意大利遗失者其期限为二年。
第二款 地役权
地役与土地有密切关系,无论法定地役或契约地役。关于地役之种类性质,应以所在国法为准,故在不许对人地役及土地阶级之国,得不许之。(https://www.daowen.com)
疏:法定地役多关于公益,如行军时经过其地是。对人地役盛行于封建时代,人附于地,不准擅离开。大革命后以为妨人身体之自由,此风遂革。土地阶级亦封建时代之遗风,当时分为贵族地、平民地等,英国现尚存此制焉。
地役之取得丧失,亦依所在国法,故外国人在英国得于二十年取得地役,法国则须三十年。
第三款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关系于公共秩序甚大,与上二权相等,应依所在国法。故担保物之性质种类及其手续,皆依所在国法定之。凡不序动产抵押权之国,得不许之。
疏: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二权。法国不认动产质制度,因为动产不登记,不足以保持交易上之安全故也。
担保物权之取得丧失及当事人能力问题,则依本国法。至其成立原因,如法定全部财产担保等,皆依本国法处理。
先取特权之种类效力,应依从物之所在地法。盖先取特权之设置,实以社会公益为主也。
吾人在外国,能否将在本国之不动产设担保物权乎?曰:然。关于买卖赠与本国不动产,皆能于外国行之。何独靳于担保物权之范围,以当事人本国法准。故比意法律,妻及未成年者之担保物,以婚约及亲族会指定者为限。法国法律,则及于全部财产。
疏:关于物权法,意学者主张依所在国法,关于经济问题故也。至于能力等问题,当然依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