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商业国战胜国之外国人地位

第二节 古代商业国战胜国之外国人地位

宗教时代,民老死不相往来。顾闭关主义,旋即衰退,其原因有:(1)通商;(2)战争。通商结果,依孟德斯鸠之言,能使破坏社会之偏见,社会之偏见消灭而战争之事,使各国民族得以平等资格,相见于疆场坛站之上。故通商交战,于外国人之地位之改良,实大有影响。谓不予信,请读希腊罗马之历史

(一)希腊。希腊对于外国人入境者,颇示欢迎。因外国人之入境者,往往携其财产智识以俱来,足以辅助希腊之经济,增长其名誉。虽然希腊国民与外国人亦非立于平等之地位,依希腊法,外国人有三种:(1)伊沙丹勒;(2)麦堆格;(3)野蛮人。伊沙丹勒者,因或民意之结果,得享有全部分或一部分之私权。例如土地所有权婚姻权是也。麦堆格者,为特许有住所于雅典之外国人。然大抵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继承财产,犯罪时其处刑较雅典人为重。且须年纳较重之税,作为受保护之代价。野蛮人生存于希腊社会之外,无权利之可言,亦不受法律之保护焉。希腊季世,归化极易。以上三种人,皆得假归化之方法,享受外国人所不能享之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罗马。罗马立国之初,即知被征服之外国人,非使其与罗马有密切关系,不能固其邦基。于是对于征服之民,未得罗马国籍者,往往视其地距罗马之远近,为给与权利之标准。近者权利最完备。远者以次减。罗马之外国人亦有三种:普通外人、拉丁人、野蛮人。普通外人只能享受人法之权利,而不能享受罗马法之权利。人法为自然法,凡外人皆得享受。民法为罗马国法,如选举权服官权正式婚姻权等,皆属民法,非普通外人所能得与。拉丁人之地位,在罗马国民之下,普通外人之上,此等人民并无公权,但享有民法上之私权。例如继承财产权、民法所有权等类。普通外人及拉丁人并非真外国人,故虽不能享有全权,尚得有一部分之享受。至于野蛮人,则大抵不在罗马法律之下,无权利之可言,并人法之权利,亦不能享受。罗马对于此等人民,直视同化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