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之回复
2026年02月28日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凡丧失国籍之人,眷恋故国,欲回复中国国籍,若概令其从归化通例,未免太苛。因其人本为中国人,其出国籍也,或以一时不得已之故,固不妨特别优待,以示怀旧之诚。虽然丧失国籍之原因不一,其得享回复国籍之优例者,仅有两种:(1)因婚姻丧失国籍及随同丧失国籍之妻;(2)归化外国人随同丧失国籍之子。其他若为外国人认知之私生子,若为外国官吏或军人若归化人及随同取得国籍之子,丧失国籍皆不得享此优例。如欲回复国籍者,须备归化之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疏:英国人归化他国欲同复国籍,须依归化通例。德国仅有住所,经许可即可。法国则有居所,而经许可亦可,必以住所、居所为条件者,用以表明其有同复国籍之决心也。必经许可者,有加以斟酌之余地也。为外国妻而出籍并非本愿,乃法律规定之结果。而归化外国者亦或出于不得已,故均使之享此优例也。至于外国人认知之私生子,与中国既无血统关系即应与外人同视,而为外国官吏、军人既被削籍,即无宽假之处,故皆不享此优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