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时代之外国人地位
2026年02月28日
第一节
宗教时代之外国人地位
宗教时代,社会全为宗教所束缚。其结果往往对于外国人生贱视之念,本国人为天骄,外国人为异端外国人不得入本国之教,因之不得享受种种之权利无他。宗教时代,权利皆自宗教出也。故宗教之国,内外国于法律上显不平等,试举如下:
(一)印度。依印度摩奴法于婆罗门族、苏得腊族之区别,规定甚严格。婆罗门为战胜者,苏得腊为被胜而夷为奴隶者。苏得腊不得与婆罗门结婚姻,并不得享有婆罗门族之权利。苏得腊之下,更有所谓巴利亚者,并欲为奴隶而不能得。此类人自生自灭于印度社会之外,不受法律之保护,因法律上不承认有此类人也。
疏:婆罗门为贵族、主族,苏得腊为贱族、奴族。前者许入教,后者禁之。
(二)埃及。埃及宗教全盛时代,对于外国人异常贱视。盖埃及自谓将为世界之主,而对于异教之外国人,将执行上天之判决,不特对于外国人,既外国人之物,亦复加以轻蔑。爱落独脱有言曰埃及人无愿与希腊人接吻者,使用希腊人之刀者,食希腊刀所割之肉者,其骄矜可想见矣。埃及之衰,商务渐盛,宗教之念,亦随之而衰。向之仇视希腊者,迄于末世,且为希腊人设翻译处并给与土地焉。
(三)犹太。犹太以宗教立国者也。犹太自谓天之后嗣,依摩西法之规定,不屑与他民族来往。吾人试一读圣史,犹想见当时犹太人对于战败者之惨遇。当其至巴勒斯坦也,尽屠其族,因不愿与异教人接近也。依摩西法,凡外国人例应沦为奴隶,不能享继承之权利。且犹太于外国人重利盘剥,并不为道德所许者。
综上观之,印度埃及犹太皆以宗教立国,其立法对于内外国人之待遇,显不平等。无他,宗教积威之所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