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归化外国

第二节 归化外国

凡中国人因归化外国,丧失中国国籍者,除无国籍法第十四条各款情形外,须备下列条件。

疏:归化外国伊古所禁,今则多许可之。英于一八七四年许之,瑞士一八七六年许之,俄国至今不许,美则法文上,虽无许可明文,实际上已许之矣,且与各国订立条约而许可归化也。美国法律无许可归化之明文,不外基于英国永远忠诚之义,与南美恐人口减少,不许归化外国者自不可同日而语,美国现今人口最盛,自无禁止归化外国之必要,故实际上许可之也。至于归化条件,各国不同。德、奥、土须经许可且须于六个月内迁出国境,法国无条件,其他各国条件最普通者,迁出国境耳。

(一)年满二十岁以上,依中国法有能力。凡中国人未出籍以前,关于其人身份能力之规定,自应以中国法为准,故凡二十岁以下之未成年,即使外国通融许其入籍,而中国仍不许其出籍。例如德国一八七零年六月一日法律,凡外人请求归化者,须依其本国法有能力或经其父亲或监护人保佐人许可是。在德国未成年者,有父许可,即可取得国籍,而中国则必须二十岁方能认其出籍。

(二)自愿。凡外国国家强迫中国人入其籍者,例如南美诸国,凡与南美女子结婚或于南美有住所或于南美购有不动产,皆强迫取得南美国籍,然中国国家,则不能以此强迫之故,即认其丧失国籍,必中国人民自愿归化,乃许其丧失耳。

疏:南美诸国将此规定于宪法中,非寻常法令所能变更也。现在南洋群岛各地及暹罗常强中国人入籍,然非出于志愿,仍不为丧失国籍也。

(三)取得外国国籍。凡中国人仅请愿归化并未经外国国家许可,或所得者并非国籍仅系城籍或殖民地籍,中国法律皆不认其出籍。(https://www.daowen.com)

疏:如英法殖民地,外人居住并非取得国籍,乃取得殖民地籍也。

(四)届服兵役年龄经免除服兵役义务或并非现役兵役者。服兵役为人民应尽之义务,如归化入籍,意存规避,殊非国家之福,故法德诸国,皆有在现役期内不准归化外国人之规定。中国国籍法,凡届服兵役年龄未免除服兵役义务尚未服兵役者,皆不许出境,既云现服兵役,则凡退伍之兵及预备后备之兵,自均不受限制。

(五)非现任中国文武官职立法院议员或地方自治职员者。本条之规定,因外国人例不许为文武官员及议员也,此款与上款不同,凡归化外国人,若现任兵役不能逃兵役而去,若现任文武官员议员等职,设使其志存去国,法律上固不禁其辞职耳。

具备以上条件时,欲丧失国籍者,应依归化中国手续同愿书禀请内务部核办。必经内务部许可,乃得任其出籍,许可之制,近世各国行之者颇少,惟德奥土耳其犹存此制也。

疏:各国法律宽严不同,往往有规避本国法而归化他国以取巧者。就离婚而言,英宽而法严,西、意则不许也。故西、意人欲离婚,而归化英国以达其离婚之目的者有之。此种归化谓之诈欺归化,法律虽无防止之明文例案,实有不承认欺归化之例,故凡遇有诈欺归化,皆不应许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