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国籍之效力

第三节 回复国籍之效力

第一款 及于本人之效力

凡回复国籍者,自回复日起,与中国国民一体待遇,惟关于国籍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公职,三年以内不得为之。此项限制内务部得呈大总统核准解除之。较之有功劳之外国人归化中国者待遇尤优。诚以公职之限制,不过防初归化人异心。若回复国籍人,本系中国人,固无所用其过事猜忌也。故归化人终身不得为大总统副总统,而回复国籍人,则解除限制后,即能为之,亦所以示优异也。

第二款 及于妻子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回复国籍,其性质为归化之一种。故关于妻子之取得国籍,准用归化之规定。凡妻及未成年子应随同回复国籍人取得中国国籍,惟其本国法有反对之规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防国籍之冲突也。至不能随同取得国籍之妻,得为无条件之归化,其子则得依国籍法第七条请求归化。

疏:我国籍法只言妻及未成年子未言及成年子,而德国法将成年子亦包在内,惟归化外国后所生子可否随同回复,有积极、消极二说。积极说曰:“夫妻、父子,法律不愿其异籍,妻为外国人尚须使之随同取得,何况其父本为中国人乎。”苟从消极说,则归化外国前之子可随同回复,归化外国后之子不能随同一家,二籍之弊势所不免。又如甲女妻、德男乙生子丙、丁,乙死甲回复国籍,丙、丁随同回复否乎?一谓父死母行亲权,为保护丙、丁利益计自应随同。一谓子从父籍,不能随同其母而变更国籍也。一谓二说均不妥当,应任子之意思自行选择。此说不当,无待赘述。盖不令随同回复不便殊多,故以第一说随同回复为妥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