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执国审理之国籍冲突
关于国籍之冲突,无论为固有国籍或国籍变更,其在争执国审理者,审理官应依本国法处断。当事人于其国有无住所,不必问也。但使于本国国籍法条件相合,即应依据判决,因国籍法为国家生存必需之法律,关于国家公共秩序,苟本国法有所依据,固不宜以当事人住所法为据。试举数例实之。
(一)中国人之子。生于专采出生地主义之国,例如委内瑞拉,在委国之行政司法官,必视此人为委国人,而依据中国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则此子固完全中国人也,设中国法院遇此项请求,断定国籍案件,应依中国法审断,无所用其迟疑。委国法非所问也。故此种小儿,往往有两国籍。在委国为委国人,在中国为中国人。
疏:审判国籍冲突有由行政官厅者,有由外交官厅者,亦有由司法官厅者。由行政官厅或外交官厅取其便利迅速也。由司法官厅审判则须经外交机关并向领事等询问调查,困难实有迟延之弊。然各国法例及学说多趋于司法官厅者,盖以国籍关系个人及国家较为重大,不宜由行政官厅草率从事也。设一华人在法庭主张已归化日本,审判官须查国籍法丧失国籍之条件,苟有不合,虽有日本领事证明为日本人,亦依我法判断而认为中国人。盖国家恃人民而生存,而国籍法实为保存国籍必要之法律也。(https://www.daowen.com)
又如取永远忠诚之国人,例如俄人归化于法国,在俄国视为叛民,俄法院决不认其归化,然如法国法院审理此案,则审判官自应认其归化之成立。俄国法非所问也。
(二)即使两国国籍法所采主义相同,亦往往有冲突之时,例如一八八九年以前,法比民法第八条固相同也,而冲突亦因之而起。因此法比法律,凡法比国父母之子,生于外国者,仍为本国人。又外国人生于法比者,于成年时得选择取得法比法律。凡法比国父母之子,生于外国者,仍为本国人。又外国人生于法比者,于成年时,得选择取得法比国籍。故假如有一法国人之子,生于比国,至二十一岁选择取得比国国籍,此人在比人视之为比人,在法人视之仍为法人,若在法比法院审理两国法院应各从其本国法处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