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采用血统主义之部分
中国国籍法,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者也。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为血统主义,第三款、第四款为出生地主义,小儿应随父之国籍,见于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其言曰生时父为中国人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但言生时,而不言出生之地。可见小儿国籍,于出生之地,并无影响。苟使其父为中国人,不论其父为中国人,不论其生于中国或生于外国,皆属中国国籍。
疏:中国法律只言父而不言母,虽根于习惯,尊重父统,然实际上亦殊便利也。各国法律多父母并重,甚且有从母统者如外猎兽,女居家治事。于是女子渐失独立之性,则男尊女卑之观念以生而父统尚矣。泊夫学理昌明,男女平等,不以强权论尊卑而以智识定优劣,法律者所以平强权也。当今之世,女子智识不及男子者,乃基于数千年习惯,女受束缚,不重教育。故也将来世界各国若瑞典、挪威男女教育相同,则男女智识同等,自不宜有父统母统之别。中国尚在宗法社会时代,虽不合理,论应定为从父统也。
故凡中国父母正式结婚所生之小儿,于其生时,父母为中国人,则小儿亦为中国人。至胚胎时父母为何国人,则不必问也。假使父母之国籍不同,则小儿应从父之国籍乎?抑从母之国籍乎?按国藉法第二条第一款为中国人妻者取得中国国籍,似母必从父籍矣。然父母异籍之事,殊不能免例如第十条但书归化人之妻,仍为外国人。又第十二条第一款为外国人妻而未取得其夫之国籍者,仍为中国人。考各国通例,父母不同籍时,多以父之国籍为准。中国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明言父则小儿生时,母为中国人与否,更不成问题。
疏:土耳其法律外国女子为土人之妻,不认为取得土国国籍。设土人娶中国女子为妻,将若之何?关于此点,中国国籍法有明文规定,仍为中国人。假使该夫妻生子为中国人乎抑土国人乎?比国学者某氏谓:宜使小儿自择。然小儿初生,无选择能力,若至成年,始行选择,则未成成年前为无国籍人。此说虽合理,论而不便事实,故尚无采用之也。
中国立法重要父统者,因习惯之遗传。且以小儿承受父族之姓,其利益与父相同者为多。故推测小儿之志愿,以父为准,假使小儿他日愿入母籍者,固可俟其成年后自择耳。(https://www.daowen.com)
疏:从母籍者,必一夫一妻之国方可采用。若回教国与中国等许一夫多妻则妻之国籍不免歧异,所生之子复使从母籍,势必一家子女为数国国民,不便孰甚焉。况婚姻一事,各国法律明定从夫,可见男尊女卑之痕迹犹存,且父母俱存之父之关系,较切法律从而推定从父籍未始非当也。
小儿之国籍,应从胚胎时计算乎,抑从出生时计算乎,各国学者聚讼纷纭,然胚胎之时,至无定准。不若出生时证人众多,显而易见,故中国国籍法取出生时主义也。
疏:小儿胚胎时,与出生时父籍有变更者,应从何时之籍?学说凡三:(1)胚胎说。小儿自结胎时起,与父脱离关系即父死亡与小儿之生存无干,况变更国籍乎。且罗马古法及日本之入夫养子皆依此说,则此说妥当可无烦言而解矣。(2)利益说。谓小儿胚胎时与出生时,父籍变更者,应视何时利于小儿即以何时之父之国籍为其国籍。(3)出生说。谓以出生时父籍为其国籍。以上三说,前二说为均不妥当。盖胚胎时之计算甚形困难,何时胚胎至无定准,徒生争执,鲜有实益。后说则无此弊,如小儿出生有产婆医师等为之证明,且各国生子皆于官署登记,不但认小儿取得人格之证凭,且便于国家之人口统计及征兵。凡此皆足以证明小儿出生之时期也。
中国取父统主义,故依第一条第二款,但使其父死时为中国人,则小儿为中国人,不问其母之国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