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国籍之普通条件
2026年02月28日
第一节 回复国籍之普通条件
凡回复国籍者,无论何人,须备下列之普通条件:
(一)于中国有住所 凡欲回复国籍,必其于中国有所依恋也。然将何证其依恋之心乎,住所为人生利益根据之地,请求归化,必须在中国有住所五年以上。请求回复国籍者,虽无年限之规定,然必须于中国有住所,所以证明其实有归乡之心也。
疏:法国对于妻无住所限制,只至治安裁判所声明即可,然究不妥当。设在英有住所而仅声明,声明之后又回英国,殊不利于英国也。
(二)本无国籍或因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即丧失其本国国籍者。假使回复国籍之人,于其本国并不认出籍,则将有二籍之嫌。本款规定,所以免国籍之冲突也。(https://www.daowen.com)
疏:欧洲各国关于此点多无规定,只计本国一方,故常生二重国籍之弊。我国籍法有此规定,实进步之立法也。
(三)经内务部许可 凡欲回复国籍者,虽条件具备,内务部仍有许可与否之全权。请求回复人,须从归化例,具陈愿书保证书,并由居地方之该管官署,咨请内务部核办。
疏:各国均有许可规定,惟有由中央财府许可者,如法、德、意是。有由地方长官许可者,如匈牙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