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亲权
对于子之身体财产管理权,为亲权。罗马时代,认为父之利益而设。今则认为子之利益。亲权为家族问题,应以本国法,惟以不侵害所在国公共秩序为限。例如惩戒方法,所在国不得许之。至对于子之财产,行使侵权人有用益权,或有管理权,应依从本国法处理之。
疏:英国父得监禁其子,法国得审判厅许可亦可监禁,瑞士则不许。设英人在瑞士监禁其子,认为妨害公共秩序而不许之。又法国父对于未满十八岁子财产有用益权,英国仅有管理权耳。(https://www.daowen.com)
父子法律不同时,应依何国法律处理乎?亲权之组织,专为子之利益,于子扶养教育道德,息息相关,自应以子之本国法准。用益权表面上虽属父子利益,实际所以勉励其管理之良善,仍应以子之本国法为主。
疏:由上权之关系于人之法律抵触,除事关公共秩序外,概以适用本国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