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割让与国籍之关系

第五章 领土割让与国籍之关系

中国国籍法并未言及领土割让与国籍之关系。骤视之,领土割让,似不能为国籍取得丧失之原因。因现非封建时代,人与地不相附属。凡吾人之国籍既为国家与人民间一种契约,此项契约与地无关,地虽割让,而国家与人民之意思未改。则领土之割让,宜其与国籍无影响,然细按割让之原因,让领国必欲于新领地实行其主权。假使其地人民,仍不失故国国籍,将此项人民全在外国政府命令法律之下。新领国徒拥宗权之虚名,而毫无实益。非但于行政上多所窒碍,且与割让之本旨不符。故国际通例,凡领土割让地之人民,不论男女长幼,凡合于取得国籍之条件者,自割让之日起,即丧失其旧有之国籍,而取得新国籍,虽然新领国不能强予人民以不愿之国籍,割让地之人民,如不愿承受新国籍者,固可表示意思,保存其固有国籍耳。(https://www.daowen.com)

疏:关于此各国皆碍难规定。如规定他国领土割让于我,则启各国猜忌之心,规定我国领土割让于人则有伤本国体面,故实际虽有割让而法律无其规定也。割让有平和强迫之分。前者如西班牙,卖澳洲某一州于德国,日俄交换桦太岛、千岛是。后者如普法之战,法割两州于普是。无论何种割让均于国籍有影响。又领土割让与国家灭亡之人民有别,如朝鲜为日本吞并,当然为日本国籍,无论至何处均无朝鲜籍矣。台湾虽割让于日本,而台湾人到中国仍不失为中国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