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国籍之特别条件
2026年02月28日
第二节 回复国籍之特别条件
第一款 为外国人妻丧失国籍及随同丧失国籍之妻
凡为外国人妻,取得其夫之国籍及丧失国籍人妻,随同取得外国国籍者,丧失中国国籍,在立法家之意,愿以夫妇异籍,有莫大之障碍,故许其丧失国籍,今若愿回复中国国籍,必须于普通条件之外,更备一条件,即婚姻关系消灭是也。因婚姻关系未消灭之际,其夫固俨然外国人也。外国人之妻,非随同其夫,尚且不得归化,遑论回复国籍。故必须其夫死或离婚以后,女子有选择国籍之全权,始能听其回复焉。
疏:别居制度,妻虽不负与夫同居之义务,而婚姻关系并未消减,不能享此权利。又未成年妻能否享此权利,有主消极说者以为,归化尚且不能况回复国籍乎;有主积极说者以为,当其丧失国籍时,不论其成年否,此亦应不论也,且回复国籍与归化不同,无妨许之。后说较当。(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 归化外国人及随同丧失国籍之子
凡归化外国人及丧失国籍人之子,假使其本非中国人,而欲回复国籍者,须从归化之通例,其本为中国人,而欲回复国籍者,须于普通条件外,备下列之条件:(1)品行端正;(2)有相当之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其丧失国籍人之子,并须年满二十岁,依中国法及其本国法,有能力者,本条件较上为严。因上款列为女子,本款所列为男子,较须郑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