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权
债权发生在之原因不同,有基于契约者,有基于法律者。试分论之。
第一款 由契约发生之债权
契约有双方单面有偿无偿确定偶然之分。债权之成立,各国法律大都须:(1)当事人有能力;(2)确实物件正当原因;(3)意思表示。
当事人能力应依本国法,故在夫妇不许赠与,不许定终身服役契约之国人。虽在外国,亦所不许。
疏:如法国法服务契约,不准五年以上,盖即禁止终身服务契约也。
契约之形式,如当事人同籍者得或依所在国法。不同籍者,应依所在国契约形式之效力,亦以所在国法为准。契约之内容效力,以当事人自由意思定之。法国民法第一、二、三、四条曰:凡当事人所定契约者,于当事人间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范围之内,得以自由意思订定契约,并得适用外国法律之规定。外国法经当事人引用入契约,即为契约之内容,失其外国法性质矣。
疏:契约之内容效力不关于公益,当事人固可以自由意思定之。如买卖契约其价金多寡、物品优劣、履行日期,皆可自由定之。(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并未明言适用何国法律时,如当事人同籍者,依当事人之本国法。不同籍者,或谓依物所在地法,或谓依债务人本国法,或谓依履行地法,或谓依行为地法。意法学派则以行为地法为善,其同一法律行为,而行为地有二处以上者,例如以信电定约等类。学者有谓应依通知地法者,有谓应依受通知地法者。然契约之成立,在通知人得受通知人复信之后,自应以通知地法为宜。
疏:各国通例,债权人债务人两国法抵触时,多以债务人本国法为准。故有主张依债务人本国法者,至依履行地法亦有不便。苟两方不知履行地法则无办法,不如依行为地法,当事人均能知之也。
契约内容效力,依行为地法,有例外二:(1)行为成立地在海中或无主地时,应依履行地法;(2)行为地法与所在国公共秩序有妨者,例如不认奴隶赌博重利契约之国,得不认之。契约之性质移转消灭时效,均以债权成立地之法律定之。至债权之履行,依当事人之意思,常有订约时所不及预测者,应以履行地法为准。
疏:赌博为自然债务人自由履行外,不能以诉主张之重利盘剥,各国多不许之,盖以违反公秩良俗也。
第二款 事务管理不当利得及不法行为发生之债权
凡债权不发生于双方同意,而发生于单独行为者,既未得债权人之同意,似契约自由之旨,不能适用。然事务管理不当利得,立法家多称为比附契约,盖此等虽非契约,而立法家以为当事人若能自由发表意思,其所愿正复相同。既为比附契约,则吾人亦得以比附契约,而定其适用法律。质言之,凡当事人同籍者,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同籍者,依行为地法也。
至不法行为,或为有意,或为无意,要为公共秩序所关。凡加损害于人者,不论何国人,应负损害赔偿之义务。故凡不法行为,应依事实发生国之法律处断,事实发生在外国者,同籍之当事人,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同籍者,依行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