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

第三节 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

第一款 亲族权

凡家族之权,皆源于婚姻者,人类希望生存之目的,故各国立法家莫不加以提倡。保达利曰婚姻权非为一地一国所专有,乃万国所同,如空气然,不能限于国境。今日世界各国,皆承认外人有婚姻权,无他,婚姻乃自然权也。

凡外国人不论在外国或中国所结之正式婚姻,于中国皆为有效之婚姻,所有关于夫妻之权利义务,与本国人一律待遇,所生之子女为嫡子,适用民法亲权之规定。

疏:监护人有谓为公职者,既为公职,外人自不得为之。然学者有谓外人与未成年人有亲属关系,亦可为之。日本家族制家有户主外人者不得为之也。

外国人得为中国人养子或养中国人为子否乎?国籍法第二条称凡外国人为中国养子者,取得中国国籍,是法律已许外国人为中国养子。至外国人养中国人为子,法律虽无明文规定,按之学理,似应许可,盖养子为模仿之婚姻家族。关于养父养子之间,有假设之父子亲系在焉。夫自然之外人家族,与本国人一体待遇,则假设之亲族,固不妨承认其存在耳。至外国人对于私生子之权利义务,果何如乎?私生子较养子尤为亲近,自应援照嫡子例,与本国人同一待遇。总之外人在我国者,关于亲族权,不论其源出自婚姻嫡子、养子或私生子,皆与本国人有同等之权利。至其行使之条件,俟于第三编中详论之。

第二款 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智能上财产权三种而言,外国人能否享有以上权利乎?试分陈之。

第一目 物权

物权依中国民法草案为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占有权六种。所有权于婚姻之外,是为自然权之一种。人类如不认所有权之存在,则商务储蓄,皆将绝迹,而人类永无进化之日。盖所有权为劳役之报酬,人生所必需,故当为凡人皆有之权。顾今日世界各国,除动产所有权对于外人平等待遇外,其于不动产所有权,往往加以限制。中国依条约亦有外人在内地教堂医院外,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之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影响于国家政治经济甚大。依国内情形,有时不能不严加限制耳。地役权为所有权之附属品,外人不能享有所有权时,当然不能享有。地上权关系较小,外人例有享有之权。至永佃权年限长者,有使土地所有权之限制,涉于有名无实之弊。通例亦有限制之条,担保物权应许外国人享有,因外人既有债权,自不能不认其有担保物权。且担保物权之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也。占有权应分动产占有不动产占有。不许外人有土地所有权之国,自不认其有不动产占有权也。

疏:对于动产所有权中外相同惟船舶一种,非本国人之股份半数以上,不得悬本国之旗。似是限制,实则非。所有权之限制,乃悬旗条件耳。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禁止外人享有之国家,不一而足。前以述之,日本维新之前允许外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维新之后思禁止之,已享有不能夺回,乃设永贷借地权,实即所有权之变革也。其限制方法则外人不能再买不动产只准出卖,且不得与外人须卖与日人,盖欲收回已失之土地耳。中国亦禁止赎买不动产,惟实际上常因不动产担保物权之基础享有所有权。就学理而言,既有禁止外人享有不动产之明文,则不动产之担保物只有以拍卖方法施行,拍卖售卖得金之清价而已,安能据有该不动产为远反禁止之条乎?

第二目 债权

外国人在吾国有为债权人及债务人之权,自然无疑义。依各国通例,外国人有购公司股票之权。因公司股票为股东之债权,惟关于股票,各国有加以限制者。日本银行股票不许外人购取,而中国银行公司股票,亦往往有声明废话人不能持有者。此则视国家之经济情形,未可一律论也。(https://www.daowen.com)

除公司股票外,关于债权之取得移转消灭,外国人与本国人一体待遇,债权债务为社会构造之要素,固不必贸加区别也。

第三目 智能上财产权

近世国家对于著作家美术家或发明家,承认一种权利。此种权利,既非物权,又非债权。且不能谓之所有权。因所有权之特质,为他人不能享用。且物主得自由处分,又为永久性质。智能上财产权,皆非其伦也。顾著作权等虽与所有权异,而确为一种财产权,则无疑义。近世世界交通,凡文学科学美术工业上所有之新发明,世界上皆得共食其福。然本国人于外国人能否有智能上财产权乎,试将著作权美术权及工业权分论之。

疏:债权须有特定之相对人,而智能上财产权乃对于一般人要求其不作为之权利,无特定相对人,故非债权。

(一)著作权或美术权。财产之源为劳役,而劳役之最可宝贵者,莫如著作家美术家。彼劳其精神,出其所得,以饷世人。倘使其所精心构造之物,他人皆得复制,则已穷其力,而他人食其谷,不特不公且足遏抑人类之智识。故近世各国对于著作美术,皆严加保护,不许他人复制。夫学术美术无国境,对于外人,亦不能不施同一之保护。顾各国国内保护法,仅及于境内,一出境内则无复保护之能力,殊为憾事。欧洲各国有鉴于此,于一八八四年,以瑞士政府之提议,开万国著作权同盟会于瑞京。会议结果,订有一八八六年瑞士条约。签字者为德国等十国,嗣后加入者为日本瑞典等共七国。依瑞士士条约,凡加入同盟国之国民及其相继人,关于文学科学美术之著作,但使于同盟之一国呈报,于他国有同一之保护。且未入同盟之外国人,但于同盟国第一次出版者,亦与以同等之保护。复制固所不许,翻译并干厉禁。惟他人不许翻译者,应于十年内自行翻译耳。报纸、杂志中之非政治新闻,经本人声明不许复载者,亦不准复载。瑞士条约出后,凡以前以后,各国间定有特别条约条件较优者,仍属有效。万国著作权同盟,于瑞京设有专局,专为调查各国关于著作权法律而设,月出杂志,名曰著作权。

疏:凡条约有除相对国外不许他国加入者,此项条约即许各国加入。加入之后,报告于瑞士政府,由瑞士政府通告于各国。中美俄至今尚未加入。俄国以不开化须翻译外国著作而输入文化,固未加入。美国因如加入条约则不能输入英之文化,固亦未加入。中国之未加入也,并无何等用意,乃不知不觉未加入,尚可翻译外国书籍,亦一幸也。凡加入同盟之国民皆受保护。惟本国人之著作常未出版之原稿亦加保护,而外国人之著作非出版不能予以保护,盖以出版之前无从考察也。保护之年限,各国虽不同,然以保护本国人之年限为准方较妨。当如中国人在英国出版著作,英已十年为保护期,该中国人亦以十年为限,自不能超过英人受较优之保护也。

(二)工业权。凡工业家商业家之权利,例如专利证、工商图样、商标商名等,外国人能与本国人享同一之权利否乎?各国关于保护之法律,既不一致,其对于外人虽采保护主义者为多,而国异其法,不免有参差不齐之弊。一八八三年,万国工业保护同盟会成立于巴黎,定有《巴黎条约》,签字国凡德国等十一国,加入者凡英美等十一国,现大国之未加入者,仅俄奥中国耳。依《巴黎条约》,凡同盟国人在同盟国,得有专利证者,与本国人受同一之保护。其非同盟国人在同盟国内有住所或工商业者亦同。又凡在同盟国得有专利证或呈验工商图样者,得于六个月或三个月内持其凭证。赴他同盟国注册,于他同盟国受同一之保护。盖同盟条约未定以前,各国立法,大概非确实新发明者,不得请求专利保护,而于他国已经得有专利证者,大抵不视为确定之新发明。

自此条约实行后,凡于甲国得有专利证者,于期间内仍得赴乙国或丙丁国注册。惟注册者应依该国法律,制售其专利物耳。商标在商业总号或其本国注册者,同盟国共负保护之责。惟商标之物品如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同盟国得不加以保护,至商名不论其与商标联合与否,在同盟国中,得受同一保护。其盗用商标或商名者,于货物进口时,同盟国之检察厅,得提起公诉,万国工业同盟,亦于瑞京设有专局,月出杂志,名曰工业所有权。

疏:万国工业同盟会俄奥所以未加入者,以与各国有保护工商业之单独条约也,中国初无何等原因直未加入耳,万国同盟仅谓保护,至保护之方法并未说明,仍由各国自定,惟不得远反巴里条约,只准详而宽不准简而严也。依巴里条约凡得专利证者,皆可向他同盟国寻求保护,其请求之时期,如专利证为六个月,工商图样则为三个月,盖昔日只能享注册国保护之益,请求他国保护则不之许如美人在法国发明留声机已注册售卖英人买回本国,设复向英国请求注册加以保护,英国则谓此物已经充斥各地,非新发明,不能特予保护,实严酷也。于是巴里条约定明六个月及三个月内请求注册即须允许而加以保护也,对于请求注册者应加以如何之调查,方许之乎,此则各国调查不同德美日奥各国先审查其是否新发明而后决定,英法义诸国则不审查,只凭专利证即可也,且万国工业同盟会每四年开会一次,已开会四次矣,每次皆有修正,则其进步可想而知矣。工业权之保护与著作权之保护有种种不同之点,兹略言之:(1)著作权仅出一稿或一版国家亦不干涉而强其再出版仍受法之保护,若工业权非制出物品不能专利,盖不制物会社会不获享利益也;(2)工业权不必先制出物品而后请求保护,只有此思想即可请求。若著作权则非著作之后不能请求保护也;(3)工业权必新发明者方能受保护而著作权则不问其新发明否纵即袭取他人,苟非雷同即可请求保护;(4)著作权如在法国出版而受保护不必向英德各国注册,当然受同盟国之保护,而工业权则非向各国注册不能保护也。

第三款 财产之取得移转丧失

外国人得享有种种财产权,既如以上所述,其财产之取得移转丧失,是否依本国法办理乎,关于契约等权利,外国人当然与同一待遇,其细节详述于第三编中。关于不动产时效取得,外国人应否有此权,却属疑问,惟依中国法。外国人无土地所有权,自不应认其有时效取得权也。至继承财产,古时外国人皆无此权。近世则内外国人殊无区别。惟依法国法律,凡外国人与法国人共同承继时,倘在外国之遗产,法国人不能平等承受者,法国人应于在法国之遗产提出一部分相当之数。

疏:外国人财产无人继承者当然与本国人同视而归属国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