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诉外国人

第三节 外国人诉外国人

凡外国人对于外国人之争讼,本国审判厅有审理之权,亦为各国之通例。英、美、德、意诸国,皆取此义。但法国判例,不认两造外国人诉讼之权。其理由有二:(1)国家设置审判厅,原为判断本国人民之诉讼;(2)本国审判厅对于两造皆系外国人之讼案,必为受理。审判官势必须于各国法律加以研究,其结果有碍本国司法之进行。然诉讼权,乃自然权,外国人亦应有此权利,不得谓专为本国人而设。至研究外国法律,遇有外国人与本国人之诉讼,审判官亦有研究之必要,不得谓有碍司法进行,故法国学者皆以判例为不当。而其他各国,无采用法之主义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