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国审理之国籍冲突

第二节 在第三国审理之国籍冲突

假如意大利之子,生于委内瑞拉国,在中国法院援据中意条约,中国法院应准其援据否乎,易言之,中国法院将依委国出生地主义认其为委国人乎?抑依意国血统主义认其为意国人乎?中国法院于此时处于第三国之地位,固无所容心于其间,非若第一节所论,关系中国本国,必依中国法审理也。故遇此等案件,假使此人于意大利或委国有住所,应以其住所之地为其国籍。因其人既于其国有住所,关系自必较深,可以臆测。然其人住所若在于第三国,则决不能依第三国法律审断,因其住所不能予人以国籍,仅能为志愿之证明或补本国未确定之法耳。中国法院亦惟择两国法律近于中国法者处断,易言之即意大利也。

上节所举俄法例证,正复相同,可以类推。

疏:有谓固有国籍应依住所地法审判,取得国籍应依最后国籍之国法审判。如俄人归化德国,德国法出籍须经许可,未经许可而到委内瑞拉购买不动产,就俄国言,此人为俄人,因俄国不准本国人归化外国也。就德国言,此人为德人,因归化德国,未经许可不能出籍也。就委国人言,此人又为委人因在委置买不动产而变为委人也。依本国讲义则视其住所何在而定,依此学说则视为南美人矣。然此为强迫入籍,本人未必有此志愿,仍宜依住所地法审理也。惟住所在第三国则择近于我国法者处断。如俄人归化法国,而在中国发生争执,须视住所在俄在法而为处断。如住所不在俄、法而在英国,则视俄、法两国法律何国法律与中国相近,即断为何国人。盖法许归化,俄不许之,法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相近,应依法国法而断为法国人也。惟无国籍者如何,处断学说不一。有谓依其原来之旧籍处断者,如中国人为英国官吏,中国使之失籍,仍依中国法处断。然无国籍人,本国已不认为本国人,本人已不愿为本国人,何可相强,仍以本国法处断乎。此时,不若视其住所何在,即依何法处断,若不知其住所何在,则依居所地法处断,而住所、居所即在第三国亦依第三国法处断。盖无国籍人无冲突关系之国,故依与中国法最近之法审理一层不能适用也。(https://www.daowen.com)

国籍犹爱国主义,不容有二。法国民法家普尔登曰人之不能有二国,犹共不能有二母也。然以各国法律不同之故,常有重国籍或无国籍之事。殊为可惜。他日世界进化,必将开一万国会议,采一致方针,庶几有豸。此会未开以前,倘各国能订立条约,互相让步,亦未始未国籍之幸耳。

疏:美洲人少多由英德迁入,其后独立,英、德人赴美者,英、德不认为美人,而美则视为美人,常生二重国籍之弊,因而订约。英、德始认其入美籍焉,暹罗国常强中国人入籍,若未发生诉讼,则中国法院无术干涉,故以条约订定为妥。最佳者莫如各国开一大会,或皆采出生地主义,或皆采血统主义,或采自由归化主义,或采永久忠诚主义,然以国情之不同,政策即难一致。如美、澳人少,必采出生地主义。中、德人多,采血统主义,则万国会之开,不过学者之希望,尚不知见于何年也,然纵即不能臻。此亦宜如西班牙之与亚,尔然丁美之与德,互定条约,庶重国籍或无国籍之事可以减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