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之国籍

第二章 取得之国籍

上章所论,为生来国籍,小儿生时固有中国国籍也。本章所论,为取得国籍外国人变更取得之中国国籍也。变更取得国籍有二:(1)法律之规定;(2)归化。两种取得国籍不同点甚多。其最要者,凡外国人因法律规定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为其应享之权利。但使合于国籍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之情形,中国国家无术禁止其不取得中国国籍。归化则不然,为国家一种之特许。即使请求归化人具有种种之条件,内务部有许可与否之全权,请求归化人不能以其无故被却,强欲取得中国国籍也。(https://www.daowen.com)

疏:依法律规定而取得国籍与因归化而取得国籍不同之点甚多,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取得国籍乃中国国家愿其为中国人,不问其愿否也。而归化则出于本人自愿不能强制之,其不同一。合于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时,即有取得中国国籍之权利,中国不得拒绝之。而归化之特许乃出于恩惠可许可不许外国人,不能作为权利而要求之,其不同二。归化人有不得为某某官员之限制而依法律规定取得国籍之人与本国人同,自无此限制,其不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