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采用出生地主义之部分
凡采纯粹血统主义之国,往往失之偏狭,中国国籍法兼采折中主义,故凡生于中国地者,若有下列二项情形之一时,亦属于中国国籍。
疏:纯采血统主义如德国者,不免有偏设。生于德国之小儿,父母均无可考,或无国籍,则为无国籍人,故各国有折中主义也。
(一)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父母为中国人者,中国国籍法以父统为准。亦有例外。假使小儿之父无可考或无一定之国籍,不如使从父母之为得耳。日本国籍法亦有此规定,然中国与日本不同之处,有一要件,即小儿必须生于中国地也。假使小儿生于外国,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虽母为中国人,中国法不认小儿为中国人矣。
疏:此种规定似采母统主义,实则出生地主义也。假使生于外国,虽母为中国人,亦不认小儿为中国人。日本未言生于何地则母为日本人,无论生于何地之小儿,均为日本人自不待言。(https://www.daowen.com)
(二)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凡生于中国地,而父母均无可考者为中国人否乎,此为未经认知之小儿,立法家以其生于中国地,假定其为中国人,因居于中国地者,大半皆中国人,则小儿之为中国人自在意中。
疏:此纯为推测之规定,如小儿不愿为中国人,仅可寻其父母请求认知。
假使其父母均可考,惟系无国籍之人,则小儿仍为中国人,因小儿之所承受于父母者,国籍其一也。假使父母并无国籍,则小儿不可再为无国籍之人,故各国通则,皆以出生地为其国籍也。然以上两项之国籍,皆仅系暂定。假使经小儿之父母认知,其父母为外国人者,或其父母之国籍经裁判确定者,则小儿之国籍将随之而变更焉。中国国籍法有一确点。即未及弃儿是也。因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小儿,必其确生于中国之地乃为中国人。假使路上拾有小儿,并未知其生于何地者,依各国法律,大都以拾得地为其国籍,而中国则无明文规定。
疏:各国国籍法有遗弃小儿,从拾得地国籍法之规定,中国无之假使界,我之俄人,以儿弃于中国地上或外国船舶中人,将儿弃于中国岸上实际不能证明其是否生于中国,固可依据国籍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假定其为中国人似无何等困难,然如其父母亲戚来认,则中国审判官既无可据之法即无术以证明,而外国又以其无出生证不认为本国人,方见困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