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国籍
国籍者,人民与国家连接之关系也。凡人生于世界,皆应有一国籍,社会之成,固需众人之心思才力人生于世界,亦不能不需要社会之辅助。故依自然之通则,人之生存,不论社会之大小,必有所附属,俾得增长其智识,适用其心力。盖人类有天然之弱点,不能不自附于公共较大之团体,以为己助。人之不能无国,犹其不能无国家也。国者,特家之广义耳。故世界立法通则,凡人皆须有一国籍。然国籍为人民与国家关系之枢纽,既对于甲国有权利义务之关系,必不能再隶于乙国,故一人不能同时有两国籍,亦为国籍法之通则。
疏:国家认人民为人民,人民认国家为国家,为国家乃一种默认契约。盖国家保护人民,人民服从国家,二者相依而不可离,此国籍之重要不可不加以研究也。国与民族,有关学者主张民族主义,思以一民族成一国家,希腊意大利及巴尔干诸小国之独立,皆受此影响且波兰犹太已亡,而实际上仍是波兰人犹太人之称,以国虽灭亡,民族犹在,故也。就学理而言,固应以民族为国籍而实际则不得不以区域为国籍也。中国从前无国籍规定,汉唐以来,虽有户籍,而与国籍不同。国籍乃对外之观念介入其间,亲乡已成惯习,自不能与各国之爱其国,不愿其乡同日而语。不特此也,尚有商籍之称,对外毫无关系,对内徒滋纷扰。故国籍只对外言耳。又欧洲与中国古代有困难问题二:(1)有无国籍者,即闭关时代中国人生于外国,中外皆不认为国民是。(2)有二国籍者即中国人生于外国,中外皆认为国民。是因有此缺点,故国籍法上有二大原则焉,即(1)凡人皆须有一国籍。(2)一人不得有二国籍是也。盖国籍人民为契约关系,无国籍则无国家为之保护。有二国籍则对国家之义务有时冲突(如两国皆征为兵役),故各国立法皆依据此二原则而务免国籍之冲突也。(https://www.daowen.com)
国籍之规定,有规定于宪法者,有规定于民法者,有规定于特别法者,中国之国籍法为特别法。
疏:规定于宪法者,如瑞士智利哥伦比亚等是,盖取郑重之意也。规定于民法者,如法奥意等,是以为规定于宪法仅有大纲,不免疏漏,不若详定于民法规定于特别法者,如德国、日本、中国、瑞典、挪威、罗马尼亚等。是以为民法纯为私法而国际法与公法私法皆有关系,不若规定于特别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