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诉本国人

第二节 外国人诉本国人

凡外国人对于本国人得在本国审判厅起诉,为各国所公认。但各国于外国原告有令纳保证金者,如德法奥荷瑞士诸国是也。有不必缴纳者,如意大利、丹马(丹麦)、瑙威(挪威)、葡萄牙诸国是也。保证金之制,所以防外国人之健讼,且使本国人之胜诉者,得所指赏。德法诸国,凡外国人为原告者,或为第二审之原告,或外国人互相诉讼者,皆不适用保证金之制。且本国人对于保证金之缴纳,亦得以契约明辞或默辞,以其无关于国家公益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