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定义及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之定义及性质

国际法者,各国交通间适用之通则,源出于自然法者也。

疏:国际法有略于理论而条文繁多者如日本是有偏重理论而条文简单者,如西洋各国是研究国际公法,须先明私法亦研究国法学,须先明公法也。国际私法之研究,不仅本国法须知,即外国法亦须知之。故各国学校,国际私法一科,多列于最后学年且研究国际私法有应注意者数点:(1)须有世界眼光。即立于第三者地位研究各国法之当否,如夫妻离异,各国不同。有许离婚者,有许别居者,有兼许之者,有全不许者,不可不就世界各国之法律加研究也。(2)须有历史眼光。法律之为法律,非偶然而成,皆由于习惯而进为法律。如中国重家族主义,西洋讲个人主义,皆由于自然。立法家不能左右之,不知历史则知法之由来。(3)须有哲学眼光。盖于历史之外,纯学理判断不可不明哲学也。初民时代无国家,人与动物无异,渐次组成社会国家,原有一定之理。盖非如此,无以生存也。既有国家即须有维持永久之通则,此通则即自然法也。自然法,非仅存在于国家,国际亦然。如国际各有主权以维持平和,不得互相侵权,莫非出于自然也。不过国内法之出于自然,于人民为维持永久计而承认之国际法之出于自然,乃从哲学眼光而来,非各国所承认,是其不同耳。盖法律为规定人类之法律关系而存在,凡人必有交际,有交际即有法律关系,有法律关系即须定为法律以维持秩序。人与人之间如此,国与国之间,国与国之间亦然,故国际法亦本于各国交际始存在也。

国际法之于两国间之法律关系,犹国内法之于内国人民两人间之法律关系也。凡居于同国之民,受同等法律政府之关系,其风俗习惯不甚相违也。然且有利益抵触之事,故一切法律关系必有种种法律之规定。以两国之对峙,风俗不同,习惯不同,一切利害又不同,既有交通,必有相对之义务,且不能免利益之抵触,其势然也。顾国内人民之法律关系,均为国内法之范围,如有抵触,固可以国内法律免之,独国家间之法律关系,则以独立为国家之要素。文明各国,各于其国境之内,制其法律,行其主权,绝不愿受外国之干涉。加以世界独立诸国,有同等之义务权利,并无一主权焉,驾于国家之上,为诸国所公认,足以指挥群邦,故国际之利益抵触,恒无法律以其平。国际法学者,有鉴于此,乃推求人类生存间自然法之通则,以求一解决之道,务使不妨各国独立之主权而又易于遵守,此通则者何?即国际法也。(https://www.daowen.com)

疏:独立国家虽有一等二等三等国之别,不过世界之称谓就国际法观之,权义相同,犹之皇帝与乞丐,虽称谓不同,然其为完全人格(古昔奴隶又当别论)而对于国家之义务则一也,故独立诸国权义平等无驾乎其上而指挥群邦者也。

故国际法者,乃最高之通则,立于各国内法之上,以公平为前提,以解免各国法律关系之抵触者也。

疏:所谓通则为人类所应有,而自然存在者,犹之人饥则思食,渴则思饮。自然之理,不必成文,方为法律,而法律亦不必有制裁也。如各国民法中所认之自然义务,君主国宪法中之皇帝违宪均无制裁,能不谓之法律乎?况国际法非无制裁,盖世界舆论即制裁也,如我国人在旧金山受种种虐待,虽无对待方法,然自法律家公论言之,其为违反国际法也明甚。不但此也,德国大文章家某氏之言曰:将来之历史,即世界之法院也。我国人在旧金山所受之虐待,虽当时美人主张不为违法而将来成为历史,是非自明。现今欧洲战争各国莫不声言依据国际法而行可见法律为通则矣,乌可谓国际无制裁而否认国际法之为法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