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潜艇战术的摸索
期待与不安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开战之时,德国海军拥有28艘潜艇,尚有17艘正在建造。现役的28艘中,除了最早的4艘属于老式艇而只能从事训练任务外,剩下有24艘具有实战能力,而其中21艘属于公海舰队。公海舰队的潜艇大部分用于在北海的巡逻警戒,其主要基地在赫尔戈兰湾。
早在1890年,德国海军就改造了两艘200吨,以蒸汽为动力的诺德费尔特型潜艇。由于这种艇比较陈旧,因此并未引起重视。当时的海军参谋总长冯·提尔皮茨海军将军一心想建立一支大型舰队,认为潜艇不过是一种只有助于近海防御,但对平衡海军力量却无所裨益的软弱手段,因此德国对潜艇的发展工作就停顿了十二年。
打开那扇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大门的是俄国人。1904年俄国向德国克虏伯公司订制三艘当时看来是大型的潜艇,这种新型潜艇为双层壳体结构,武备较强且为远航而设计的,拥有巨大的浮力,具有良好的适航性。德国海军由此开始意识到潜艇不仅仅是一种近海防御的手段,而且还拥有进攻的潜能,于是他们立即行动起来,开始摸索设计建造自己的潜艇。由于借鉴了不少国家的经验教训,德国从一开始就不去重蹈使用蒸汽机、汽油机的覆辙,果断采用了使用石蜡油的重油内燃机,因此很快就出了成果。1906年12月14日,其第一艘U-1号潜艇服役。在1910年以后所完成的德国潜艇是具有较强远航能力,装备四具鱼雷发射管,几百吨级的具有实用性的U-5型。而1913年以后生产的U-19型则仿效英国人装备起了柴油机,续航能力以及可靠性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战前的作战思想下,这些潜艇用作执行北海或者英伦三岛周边海域进行侦察巡逻等任务。(https://www.daowen.com)
德国海军中也有人将目光放在了将潜艇用于海上破交战之上。1908年8月,德国海军的冯·施莱尼茨(Georg Emil Gustav von Schleinitz)海军中将便曾经在一本名叫《德国纵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阐述道,潜艇是一种可以使英国的生活必需品输入陷于断绝的兵器。就在开战前不久的1914年5月,德国基尔潜艇实验部的布鲁姆(Blum)上尉也提出过一份报告,称德国潜艇在战争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乃是实行针对英国的海上破交。他还得出一个结论,要确保在英伦三岛周围48个海区中始终处于潜艇配置状态,那么至少需要拥有222艘潜艇。[1]
然而如果要让潜艇攻击商船,不得不面临的是当时的国际法规。几世纪以来,对于海上作战的规则国际法都是这样解释的:“对交战国要施加限制,使损失和破坏只限于公共财产,而个人生命财产应该得到保护。”因此,如果发现一艘悬挂敌对国国旗的商船时,当由海军舰艇而非私掠船可以根据“海上战利品捕获法”对其进行合法的扣留。也就是说,海军舰艇应用视觉信号命令该船停车,如有必要时,也可射击发出警告。然后,海军人员登上被扣船只,检查该船人员的证件和货物清单,若有违禁品,则将乘客及船员安置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如果要把他们安置到别的船上,这些船应该是容易靠岸的,或者是由扣船人员把被扣船只开到某一个港口,而后才能对该船进行击沉处理。根据海上国际法,一艘执行破交任务的潜艇,固然可以像巡洋舰那样根据捕获法行事,这样潜艇便将放弃其隐蔽性的优势,而且当时潜艇的内部并没有足够的空间用于关押被俘人员。英国海军部直到1912年还在报告中称:“潜艇在所有直接攻击商船的船只中价值是最小的,其艇员不具备处理海上战利品的能力,它也不能把船上的乘客及其他人员转移出来。”[2]
不过,正处于赋闲状态的前第一海务大臣费舍尔勋爵却于1913年末给帝国国防委员会提出过一份著名的备忘录,他认为潜艇不会由于浮出水面攻击商船而损害它的主要资本,即隐蔽性。尽管因为根据当时战争法的规程,潜艇如果要攻击商船,必须将商船船员俘获并将其安全带回本国港口,才能击毁该商船。然而费舍尔指出,由于潜艇没有过多空间考虑接纳战俘,这种规程对潜艇而言是不可能实行的,因此德国必然会毫不迟疑地将商船击沉。
在当时的国际法中规定,即便是敌国商船,也必须对商船船员的安全提供较高的保障,而如果是中立国的船舶或者货物,不用说船员的生命,那更是绝对不容侵犯的。因此,英国海军大臣丘吉尔等海军部成员在研究了费舍尔勋爵的备忘录后,都认为费舍尔勋爵是杞人忧天,认为德国人不可能命令潜艇不事先警告就击沉非武装的商船,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抢救船员,不相信一个文明的民族会采取这种违背古老航海规则和历来做法,胆敢实行这种违背人们以往信念的手段。他们认为如果德国人敢于这么做,只能表明自己成了一个海盗国家,不仅会引起道德上的愤怒,而且会迫使强大的中立国家对其宣战,只能会使全世界联合起来反对他们。第一海务大臣路易斯亲王还在给丘吉尔的信上这样说道:“费舍尔勋爵的出色文章‘由于提到这一点而黯然失色’。”因此他的这种主张“不可能,也不可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