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与生活
“形式”(formen/form)这一术语在新康德主义的语境下所指代的正是认识主体获得对象的先天原则。在康德哲学看来,由于事物自身并无可被经验化的“结构”,人需要凭借先天的认识能力(纯直观与纯粹知性范畴)去捕获那些由对象所提供的感性材料,并在经验得以可能之前的先验层面上,将前者赋予“形式”,即赋予其显现的秩序规则。在西美尔的改造下,“形式”的意义不再局限于认识论(cognition)领域,而是扩展到了对生活经验总体的理解[13]。在卢卡奇专家霍兹曼(Michael Holzaman)看来,西美尔将康德先天的认识能力直接换算为灵魂的先天能力(soul utilizes a priori's)[14]。如此一来,形式的“先天意义”就扩展到了整个主观生活的文化领域,“形式化过程”(forming process)继而就有了认识层次[即前形式(pre-form)]与更高的“以生活本身为目的的层次”(for sake of the life)。所以,“形式”这一术语可衍生出如下含义:在一定的文化和生活条件下,“形式”乃是认识主体将自身所具有的“先天原则”用于对事实、事件(event)和其他各式各样的生活要素进行塑形的手段及过程[15]。同时,这种出自先天原则的建构过程,回应着我们内在的灵魂(即心灵)的要求,使得内在的心灵与外在的对象达到同质相通的状态。可以说“形式”首先是一种中介能力,它勾连起主体与客体、心灵与世界。
对照于康德“形式—内容”中的“物自体”,西美尔在文化与生活领域中,设定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类物自体”,它存在于与灵魂直接相连的“文化”以外。至此,文化与文化范围之外的“类物自体”互为对照,构成了一种文化哲学意义上对康德先验哲学的解读模式。在这一类比的参照下,文化就成了“物自体”的另一个维度,换言之,文化所给定的环境(circumstance)可被理解为一种“类概念体系”。在其中,文化意义上的认识主体,即心灵或灵魂(soul)必须借助于文化这一概念中介之体系为认识之中介,发挥认识对象的职能[16]。而对心灵之形式而言,这一“物自体”,正是以文化为认识界限的、独立于文化之外的不可知物。西美尔意义上的“形式”概念,至此有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哲学的内涵,其形式化的对象来源于一种文化世界所产生的“生活之流”(the stream of life)。依托着这一“生活之流”,文化意义上的个体凭借“形式”将面前所呈现的诸多要素进行综合统一。在西美尔看来,这种形式之综合统一本身也是一种先天形式。而西美尔的“世界形式”(world forms),更是这一体系等级中所有原初形式的最高形式,其是最为接近先天形式的形式(the forms as the forms are related to a prioris)[17]。这一形式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有“内容”的领域,纳入与其形式相匹配的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