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高校单独招考政策阶段(1912年—1932年)

一、实行高校单独招考政策阶段(1912年—1932年)

在这一阶段,高校实行单独招考政策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由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是引进西方教育模式而建立的,西方国家高校主要采用单独考试来招收新生,因此单独招考自然就成为中国近代高校的招考模式。二是由于近代各高校的办学目标、培养层次以及发展规模都存在明显差异,无法采用统一标准选拔新生。同时,由于清末学堂改制尚未完善,致使极其有限的高中毕业生源无法满足高校的招生需求,高校只能自谋招生渠道。因此,这个时期的一般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都实行单独招生考试。

在这里,有必要区分“统一招考”与“联合招考”这两个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如日本学者大塚丰认为:“‘联合’和‘统一’这两个概念极容易使人联想到是前者向后者发展,但实际上,很难说这两个概念的使用是那么的严格……‘联合’与‘统一’招生实际上并无多大差别。”[2]然而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存在着实质差别,两者之最大差别是招考活动组织主体不同。“统一招考”的组织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命题、阅卷、评卷标准、招生计划、录取新生等都成为一种政府行为,如我国从1952年至今的高考就属于政府部门作为组织主体的统一考试。“联合招考”的组织主体则是高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校共同作为组织主体发起,高校拥有命题、组织阅卷、制定录取标准、制订招生计划等权力。因此,本书把以政府作为主体的招考活动称为“统一招考”,而把高校作为主体的招考活动称为“联合招考”。

在招考权力分配方面,高校拥有充分的自主招考权,可自主决定入学条件、考试科目、试卷命题、录取标准以及录取名额等。在入学条件上,1912年至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参照日本学制颁布《壬子·癸丑学制》,将高教系统划分为大学预科与高等专科、大学本科、大学院三级。1912年10月,颁布了《大学令》,其中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对大学预科和大学入学资格作了限定,“大学设预科,其学生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各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在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院学生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3]。因是高校自主招考,一些名校如北大、清华等尚能严把标准,但许多招生不足的高校则纷纷降低入学要求,特别是降低了同等学力考生的录取标准。这促使教育部在1914年7月通令直辖各专门以上学校在招收新生时“除于应行升学之毕业生从严甄拔外,其遇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尤应严行甄录,以杜冒滥”[4]。1915年6月,教育部又要求专门学校招收同等学力新生不得超过中学毕业生的五分之一。1919年3月,教育部规定:“专门以上学校如中学毕业人数太少可酌收同等学力学生,其名额不得超过十分之二。”1921年8月,教育部又规定凡专门以上学校本年秋季招收新生应一律以中学毕业生为限,不得再收同等学力学生。国民政府公布1934年修正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1948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法》及《专科学校法》中规定:“入学资格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5]由于对“同等学力”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高考报名时无法认定“同等学力”的标准,结果任何人都可以“同等学力”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这一问题在现在的高考报名中显得更加突出了。(https://www.daowen.com)

在考试科目与内容方面,不同类型与层次高校的要求有很大差异。如高等专门学校一般将国文、外文、数学作为必考科目,法政专门学校增设历史、地理,医学专门学校要求考理化、博物,工业专门学校则增试理化与图画。由于各高校考试内容自定,造成的结果是考试内容严重脱离中学教学内容,引起中学教学的混乱。教育部在1919年公布专门学校、大学招生训令,对命题程度和命题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因此,若实行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如何使单独考试内容与中学教学内容一致,则是值得我们当今高考改革认真对待的问题。

从这一时期政策实施的结果来看,虽实行高校单独招考政策有利于高校招收适应高校学科特色的新生、突出各自的办学特色,但也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各个高校招生情况差异很大,有的高校一次就招满了,有的高校生源却远远不够;二是为了报名和参加各高校单独举办的入学考试,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差旅费、承受旅途奔波之苦以及多次考试的压力。因此,实行高校单独招考给高校和考生都带来较大的考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