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主体及其合法性

第二节 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主体及其合法性

哲学上,主体的概念有三种用法:一是本体论中的主体,指运动或属性的承担者或物体的主要部分;二是认识论中的主体,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一般与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对象(客体)对应使用,具体是指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或组织;三是逻辑学中的主体,指逻辑判断中的主语、主词[29]。这里所指的高校招考政策主体是指上述主体概念的第二种用法,即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张新平认为教育政策的主体问题主要是解决教育政策的所属问题,包括“谁的政策”和“谁制定的政策”两大问题[30]。“谁的政策”就意味着广义的政府(包括中央与各级党委、全国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是政策的主体,这是政策的决策主体。“谁制定的政策”则意味着教育政策的主体除了包括决策主体外,还包括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作为专家和智囊的咨询主体以及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参与主体。因此,教育政策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31]。这里所指的高校招考政策主体主要包括决策主体、参与主体和咨询主体,分别指广义的政府、高校和社会招考组织。按照公共管理理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属于公共物品。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公共物品尽可能由多个主体提供。因此,从三元结构理论看,政府、高校、社会招考组织都可以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府与高校、社会招考组织之间的权力配置属于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权力格局演变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