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生入学优待政策[21]

五、特种生入学优待政策 [21]

台湾地区的大学入学优待政策的适用对象是特殊身份的学生,其优待方式为申请或甄试保送入学与参加大学入学考试的成绩优待两种。

1.边疆学生优待政策

1992年10月修改并颁布的《蒙藏学生在台升学临时办法》规定,蒙藏生报考大学联考须经“蒙语、藏语甄试”合格,若参加考试分发入学,成绩按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加总分的25%计算;若参加其他各类方式入学,由各校酌予考虑优待。同时,对于达到录取标准者,由学校额外增加名额录取。所谓的“边疆学生优待办法”于1994年1月废止,同时取消边疆少数族籍学生及新疆生的升学优待。

2.侨生升学优待政策

在居住年限方面,1991年5月修订的所谓“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把侨生连续居住海外年限由五年提高为八年,以防“假侨生”。在优待幅度上,规定从1992年起,侨生报考大学联考按其考试成绩加总分的25%优待;从1994年起,仅华侨中学毕业者可享受加分优待,其他侨生不享受优待。

3.退伍军人升学优待政策

1991年5月,台湾教育事务主管部门发布所谓“退伍军人报考专科以上学校优待办法”,规定1991年5月3日以后入伍者依新法办理:退伍军人在营服役时间五年以上者,报考大专联考准按一般录取标准增加总分的25%录取;在营服役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准按一般录取标准增加总分的8%录取,且加分优待以一次为限。新办法发布前的入伍者,准依原优待办法办理。

4.派赴海外工作人员子女升学优待政策

1990年10月修改公布的所谓“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规定派赴海外工作人员子女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回台后参加大专联考者,返台半年内的增加总分的25%,返台一年内的增加总分的20%,返台二年内的增加总分的15%,返台三年内的增加总分的10%,返台时间超过三年的不予优待。(https://www.daowen.com)

5.台湾地区少数民族[22]升学优待政策

2001年1月20日,正式修正发布所谓的“台湾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待及公费留学办法”,对于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考科依各校录取标准降低原始总分的25%,同时对参加推荐甄选及申请入学等其他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院酌予考虑优待。另外,各校得衡酌学校资源状况及区域特性,于招生核定总名额外加1%为原则,为台湾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提供入学优待。1997年至2001年台湾地区少数民族参加大学联招的五年平均录取率为39.13%,而同期大学联招的平均录取率为59.88%。若没有特殊优惠政策,台湾地区少数民族的高招录取率还会更低。

6.港澳生升学优待政策

1990年1月,台湾教育事务主管部门修正所谓的“港澳学生来台就学办法”,将港澳生居住港澳地区年限由五年提高为八年。1991年2月,华侨中学毕业生报考大专院校可按其考试成绩增加10%优待,其余中学的侨生报考大专院校不予优待。1995年1月,废止港澳生加分优待,即对1995年1月13日后申请来台就读的港澳生,停止一切加分优待。

7.运动绩优生升学优待政策

1975年,台湾地区颁布所谓的“中等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规定符合甄试规定者,报考大专院校一般科系新生入学考试,其考试成绩准按一般录取标准降低总分的10%;符合甄审规定者,准按一般录取标准降低总分的25%优待。虽每年运动绩优生报考大专联考录取人数不多,却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于是在1992年3月修正该办法,取消运动绩优生参加大学联考成绩的优待,维持原来的甄审、甄试入学方式,并于1993学年起实施。

以上几类特种生参加高校升学优惠情况见下表(表2-5)。

表2-5 台湾地区各类特种生升学新、旧优待标准对照表

图示

资料来源:参见丘爱玲有关台湾大学联招政策(1954—1997)变迁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