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改革阶段的高校招考政策(1985年—1991年)

二、加大改革阶段的高校招考政策(1985年—1991年)

这一阶段高校招考政策背景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开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促进了教育领域的改革。在政治上,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在教育上,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高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实行以下三种办法: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62]这是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改革“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它成为以后制定高校招考政策的指导思想。

(一)高校的招生考试权继续扩大

1.上海市获准进行高考单独命题

1985年2月1日,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在《关于上海市高考单独命题的复函》中,同意1985年试行上海地区考生的高校入学考试,由上海市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这一改革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原来一直集中于中央政府的高考命题权开始下放给省级政府,为2004年我国部分省、市实行分省命题奠定了基础。1986年12月20日,国家教委在《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同意上海市在1988年开始试行在高中会考基础上由考生选择二至三个科目参加考试的高考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由地方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并向高校提供分数,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高中会考成绩可作为高校录取的参考。

2.部分高校试行“单独录取”改革

1984年,上海、山东、山西三个省的10所高校进行了在统考基础上“单独录取”的试验,四川省的200多所高校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类似的试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5年,教育部决定进一步扩大高校录取权,第一批录取的全国重点高校拟全部试行“单独录取”的体制[63]。全国重点高校在某地区如按原计划录取不能保证基本质量,允许调整到其他省、区录取,调整幅度以不超过20%为原则。1987年在前两年试行“单独录取”体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级招办实行监督。而条件不具备的省、市,部分高校仍可实行“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录取办法。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意味着高校获得一定的自主录取权。

3.明确规定了各级招生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正式对三级招生部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家教委主管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编制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指导、检查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导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发生的重大问题。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是招委的常设机构,有必要的编制和专职干部。省级招委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考试、录取工作;组织或督导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发生的重大问题。普通高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级招委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新生;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支持地方招委的工作。

4.高招来源计划机动数的频繁调整

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强调科学准确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中央所属高校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综合平衡下达。招生来源计划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部分。以国家任务招生数的90%~95%左右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另外5%~10%左右则留作机动,由高校自主决定到考生志愿较多、考试成绩较好、招生工作也做得较好的地区招生,机动名额不应移作他用。针对在招生实践中高校随意挪用招生计划机动数的做法,1990年,国家教委强调高校招生计划中的机动数,应切实用于招生工作做得比较好、新生素质较高的省份,不能用于降低要求招收自费生和体育尖子学生。1991年,国家教委继续强调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中的机动数,必须在各校的调档分数线上使用,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招收学生;省级招生办公室也不得为争取招生机动数随意放宽政策。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中的机动数不得改招自费生[64]

5.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成立(https://www.daowen.com)

1987年6月4日,经国务院审批,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建立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中心的通知》,同意设立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中心,作为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暂定50人。国家考试中心的设立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实现了国家考试管理职能向社会考试服务职能的转变,也是我国高校招考体制的重要变化。

(二)报考资格政策日趋稳定

这一时期的报考资格政策相对稳定,一方面表现为不得报考的对象越来越少。根据1985年的政策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有: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校在校生;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在校生以及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无正当理由退学等不满两年的学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上一年已被录取而不报到以及因舞弊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学生。1987年,不得报名的对象增加了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的人员,而不再禁止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无正当理由退学等不满两年的学生报考。

另一方面表现为报考条件以法规形式加以确定。根据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2)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未婚,年龄不超过25周岁。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除外)为23周岁;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有特殊贡献的公民,婚否不限;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5周岁,可以报名。

(三)高考科目政策频繁调整

这一阶段政策的突出特点是高考科目设置不断改革与尝试。高考科目改革的目的是在省级高中会考的基础上将水平考试和选拔考试分开,使二者各司其职,既有利于中学教学,克服因文理分科或偏科导致的中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现象,又有利于高校按专业要求选拔新生,改变现行高考考试科目偏多的现状。

1987年11月4日,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就《关于调整198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和选组的请示报告》发出通知,同意上海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即将高考科目设置为六组:第一组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第二组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第三组为语文、数学、外语、地理;第四组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第五组为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第六组为语文、数学、外语、生物。各高校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分别从上述相应学科组中选择一组作为选拔考试的科目。1990年4月,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在《关于征求在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意见的通知》中提出,高考科目改革的两种方案供人们讨论:第一种方案是将高考科目分为四组:第一组为政治、语文、历史、外语;第二组为数学、语文、物理、外语;第三组为化学、语文、生物、外语;第四组为数学、语文、地理、外语。第二种方案是将高考科目分为五组:第一组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第二组为物理、语文、数学、外语;第三组为化学、语文、生物、外语;第四组为历史、语文、数学、外语;第五组为地理、语文、数学、外语。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在1990年10月颁发《关于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试行)》,提出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第一组为政治、语文、历史、外语;第二组为数学、语文、物理、外语;第三组为数学、化学、生物、外语;第四组为数学、语文、地理、外语。这一科目设置方案的特点是第一组不用考数学,而第三组不用考语文,外语却是各组的必考科目。1991年11月,国家教委发出通知,同意湖南、云南、海南三省在1992年继续试行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显然,这一阶段的高考科目改革虽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并没有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科目设置方案,这是在后来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革的根本原因。

(四)不断调整高校招生录取政策

这一阶段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德、智、体特长生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1985年5月,国家教委规定,对于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1986年增加了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如总分低于第一批或第二批录取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相应降低总分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1986年,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受地区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获奖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获奖者,总分达到第一批或者第二批录取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即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政治思想方面有突出事迹或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当总分略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录取。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以及1985年、1986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亦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4)省级以上科技发明获奖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对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的分数优惠政策同1986年。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和委托培养学生,可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1987年的这些高招录取政策在以后的十几年里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直到2004年才做了一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