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考政策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根据组织职能与特性的不同,不同的主体在高校招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都有各自的功能与作用,这些主体对政策的认可程度决定了政策合法性的强弱,并影响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一)高校招考政策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37]。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38]。因此,高校招考政策的合法性是指高校招考政策符合社会普遍的规范,并在社会范围内被认可与遵守。合法性是高校招考政策被承认与遵守的基础。一项政策能否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取决于其是否表达和满足了政策主体的利益需求。根据合法性的来源,高校招考政策的合法性由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两部分构成。
1.政治合法性
政府的职能包括公共服务和政治管理两大职能。政府的政治管理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证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高校招考政策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满足政府的政治管理职能,即高校招考政策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演变看,高校招考政策成为政府履行政治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具体表现为对少数民族、港澳台、华侨考生实行优惠入学政策,通过高考区域配额政策保护经济教育落后地区考生的利益,制定高考移民政策,等等。因此,政府制定的政策自然就获得政治合法性,但高校和社会招考组织所制定的政策必须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才具有政治合法性。
2.社会合法性(https://www.daowen.com)
政策除了有决策主体外,还有执行主体和利益主体。政策仅仅具有政治合法性是不够的,它同时必须得到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广泛认可,才能得到遵守与实施。高校招考政策的执行主体和利益主体主要包括高校、中学、考生及家长。首先,高校招考政策必须获得高校的认可。高校是非营利组织,其组织目标是追求集体利益,这就要求高校招考政策不仅要有利于为高校选拔合适的新生,而且要为高校节约招生成本,否则,政策的执行就会遭到高校的抵制和反对。例如,在1955年和1957年,我国教育高层决策部门曾提案要实行高校单独招生,许多高校以一方面担心无法招足新生,另一方面以无力支付单独招生的巨大招生成本为由拒绝实行高校单独招生。又如,日本文部省在1963年成立了能力开发研究所,并实施统一的入学测验。大学与高中一开始就对入学测验的结果持怀疑态度,日本教师工会更是批评该测验是文部省的一项错误的人才选拔政策。因此,高中与大学参加这项测验的人数很少,尽管文部省很青睐大学入学全国统一测验,但还是不得不从1969年起停止实施统一的入学测验。其次,中学的认可往往对高校招考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对中学而言,高校招考政策要有利于积极引导中学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当前,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力度很大,来自中学的教师和改革者普遍认为高考成为制约课改继续推进的瓶颈,迫切要求对高校招生考试进行改革。中学的这种改革需求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直接引发了教育部的素质教育调研专题《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2005年8月11日正式启动,其调研规模与范围之大,可谓史无前例。由此可知,中学的认可是高校招考政策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部分。第三,考生及家长是高校招考政策能否获得社会合法性的重要因素。不仅高考队伍庞大,而且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人曾经、正要或将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如此巨大的群体不仅是高校招考政策合法性的来源,而且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高校招考政策若要获得考生及家长的认可,就不仅要在考试内容和招生标准上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更要求招生考试必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普遍原则。
由于政策主体的利益需求是发展变化的,因此高校招考政策的合法性不可能保持恒久稳固的状态。“法久终弊”,一项政策由于不能满足主体的新需求或原有政策体系遭到破坏,都会造成政策合法性的削弱或消失,这就意味着这项政策面临改革或被淘汰。我国的保送生政策就是典型的例子。为弥补统一高考的缺陷,教育部在1985年出台了保送生政策,开始政策得到很好的执行,为高校推荐了一批人才;但随着人情关系的侵入,保送生政策出现“选官不选民、荐良不荐优”的严重违背招生公平的状况,成为有权势子弟升学的“绿色通道”。保送生政策由于社会合法性受到严重侵蚀而在2000年以后名存实亡。因此,社会环境变迁所引发的社会主体利益需求的变化使得政策的合法性处于动态强弱变化中,这也是政策具有不稳定特性的根本原因。
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并不总是一致的,有些政策获得政治合法性,但得不到社会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因而不具有社会合法性。这样的政策只能依靠暴力维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样,有些组织所制定的政策虽得到民众的认可,但得不到政府的认可而不具有政治合法性,最终会被政府强制取缔。一项理想的政策不仅要获得政治合法性,而且要具有社会合法性。
(二)高校招考政策的有效性
高校招考政策的有效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必要条件,尤其是社会合法性是构成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一项由决策主体制定的高校招考政策无疑是具备了政治合法性,但其社会合法性可能是很强的,也可能是较弱的,这取决于是否实行了民主决策。社会合法性强的政策在实践中一般会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对社会合法性弱的政策来说,尽管政府可以采取强制力来执行政策,但在具体实施中容易产生政策失真的情况,也就是说,政策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例如,同科举时代的“冒籍”情况一样,我国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公众普遍认为高校招生在各省实行差距显著的录取分数线是不公平的。可见,若要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就必须提高政策的社会合法性。而要提高政策的社会合法性,那就要进行民主决策,广泛整合高校、考生与家长、中学的利益需求。决策主体必须尊重咨询主体的研究建议,而咨询主体必须深入高校、中学和考生家长中了解他们的需要并作出客观公平的研究结论。另外,政策的合法性只是其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政策的有效性还受制于相关的内外部条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政策主体的利益追求具有双重性,即既有正当的公益追求,又有自利的私利需要。政府机构的官员、高校招生机构的招生人员、考试机构的命题人员、监考人员以及考生家长等都有可能为了私利而破坏高校招生考试规则,造成政策有效性的下降。各种各样的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舞弊案件就是有力的证明。
综合本节所述,高校招考政策主体包括政府、高等学校、社会招考组织以及考生及家长,它们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有着各自的定位。首先,政府是高校招考政策的决策主体。政府不仅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而且履行着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职能,因而获得决策主体的地位。其次,高校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高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者。再次,社会招考组织作为政策咨询主体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它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决策科学性的不足,并成为制约政府公共权力的有效力量,而且可以通过提供与政府相竞争的招考服务及时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最后,考生及家长是高校招考政策的利益主体,对高校招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