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入学制的改革

二、推荐入学制的改革

(一)推荐制在高校招生中存在的必要性:基于制度演化的角度

选才制度的历史演化印证了推荐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试选才制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不同历史阶段曾多次出现恢复推荐制的政策主张与实践,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唐代第一次科举存废之争时,杨绾上疏请求废除科举,而依古制察举孝廉。这一建议得到一些大臣的赞同,于是唐代宗下诏孝廉察举与明经、进士科举一起举行。在北宋中叶的第三次科举存废之争中,宋神宗下令中央各部司讨论是否恢复察举办法。宋徽宗在1104年诏令罢去科举,实行三舍法和八行科察举取士,直至1121年。朱元璋在1370年停罢科举,而采用荐举制选才,直到1382年才恢复科举。历史上的这些做法大多采用了非此即彼的单一思维,同一时期只能采用一种选才制度,并把这种选才制度绝对化,这样都会产生问题。民国政府于1932年在高校招生中开始招收会考优秀的免试保送生。1938年,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保送高中会考及格学生前列15%或由国立各中学按15%的比例,保送其毕业成绩列甲等(总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免试分发给高校。因流弊大,民国教育部在1939年取消了国立中学毕业生保送免试升学办法,同时把高中会考保送名额压缩至10%。1941年,教育部把保送免试名额重新增至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2年至今都实行全国统一高考制度,但在1958年招生政策规定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和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及老干部以及优秀高中毕业生可免试保送直升高校,优秀高中毕业生的保送比例为该地区高中毕业生总数的5%,1959年5月教育部停止试行保送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试入学的办法。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1985年,教育部再次出台了高校招收保送生政策,规定北京大学等43所高校接受保送生的人数一般控制在计划招生总数的3%以内。这项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从唐代至今,考试制度在选才中始终占统治地位,但推荐制始终是人们在改革或废除考试选才制时所首先想到的替代办法,这说明推荐制确实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有学者提出“察举选官的历史地位和悠久传统,是任何人也无法回避,并且不能不加以利用的”[82]。正是推荐制在选才上具有考试制所不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推荐选才制存在的必要性。

人才包含着诸多项的素质,其中最重要的是德行与才学,两者都是一个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质。考试制度在选拔才学之士上具有优势,而推荐制在选拔德行之士上具有优势。由于“德才兼备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是历史做出的结论,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和理论探讨逐步达成的一个共识”[83],所以一项理想的选才制度应该能同时考核一个人的德行与才学。然而,“德行与学问毕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取人标准”[84],从人类历史上的选才制度看,还没有一种选才制度能够同时有效考核一个人的德行与才学,“德行与才能考核是两难选择”[85]。就历史上所演化产生的选才制度来看,推荐制有利于选拔德行之士,而考试制有利于选拔才学之士。推荐选才制有利有弊,“推荐选举的特点是‘人对人’,人对人的好处是常能看到人的全部:不仅文章、学问,还有德行、干才;也不仅一时表现,还有平日作为,乃至家世根底,但假如推荐者私心膨胀而又外无制约,荐选也易生营私、结派、请托、谬滥的流弊”[86]。推荐制的最大特点是能够对人已经表现出来的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实施的结果不会产生奔竞之风,但缺陷是缺少客观的刚性考察标准,随意性较大,“德行取士无法做到公正客观”[87]。相反,考试制的最大优势是客观公正,而且能够考核一个人已表现与尚未表现出来的才学智力,因此张耀祥认为“科举考试是一种智力测验”[88]。然而,考试制的缺陷是无法考察人的品德优劣,也无法充分考核人的个性特点等非智力因素,而且容易产生越来越激烈的应试竞争风气。从上述比较可知,考试制的局限恰好是推荐制的长处,推荐制可以弥补考试制的不足,推荐选才制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因此,金朝的章宗皇帝说:“德行才能非进士科所能尽,可通行保举之制。”[89]然而,推荐制在实施中需要较高的社会诚信作为保障,且在执行中需要较高的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在现行社会条件下,推荐制在高校招生中只能作为考试制的辅助制度,而不能成为主导制度。如有人认为,“在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新生选拔应以文化考试为主,社会推荐为辅”[90]。然而,不能废除推荐选才制,这是推荐制和考试制内在的互补性决定的。保送生制度有如科举之制举,是以非常之法待非常之才,是完全必要的,但应该改进、健全[91]

(二)以考试来提高推荐制的公平性(https://www.daowen.com)

从公平规则体系的标准来看,推荐制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选才措施,在规则系统的各个环节都不如考试选才制规范,所以在实践中容易滋生许多腐败和弊端,容易受到人情关系、权力等外部因素的侵蚀。许多人借此要求废除推荐制,殊不知,这是把推荐制的优点也给废除了。因此,如何提高公平性就成为推荐制生死存亡的关键。从哈耶克的社会进化理论出发,我们可以从选才历史与国外高招实践中寻找到有效的推荐制度模式。

早在盛行察举选才的西汉,考试之法在选官中就已经有一定的运用了。东汉后期,针对察举制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许多人士提出要以考试来克服或减少察举制的弊端。左雄首次将这种想法付诸实践,在公元132年东汉顺帝时上书奏请改革,要求“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做法有效提高了察举制的公平性。在魏晋南北朝,察举制处于低落时期,而占统治地位的九品中正制流弊严重,许多学者如王昶、傅玄、葛洪等提出加强考试在选官中的作用。因此,从推荐制的历史演化进程看,考试是提高推荐选才制公平性的有效手段。

从国外或周围地区的高校招考实践看,在推荐入学制中实行考试已经是一种普遍性和制度化的做法了。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高校招生中实施推荐甄选入学制度。日本的推荐入学制是在1967年制定的,一类是高中学业成绩优异生、运动与音乐特长生等的推荐入学制度,另一类是学生在高中推荐的基础上还要参加大学的第二次考试或参加两阶段的考试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被录取。在我国,民国教育部在1945年规定未设立招生考区的地区,允许其高校采用成绩审查办法招生,成绩审查的适用对象为品性与高中成绩优良的高中毕业生,甄选合格者还需参加复试,而复试成绩较次的考生被录取为试读生,或收入学校附设的先修班肄业。该做法成为我国台湾地区1992年实行大学多元入学方案中甄选入学制的渊源。我国台湾地区从1949年至1966年都一直实行保送生制度,只是不同年份的保送比例有所不同,一般占新生总额的3%至20%之间。1967年,保送生制度因保送生办法流弊太多而被废止。1982年,恢复实施对在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具有特殊表现学生的保送办法。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推荐甄选入学方式创立于1992年,是在原有的保送生政策基础上借鉴日本的推荐入学制而产生的。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推荐甄选包括四个环节:高中推荐、大学审查资料、学科能力测试以及大学院系的指定项目甄试。通过推荐资格审查者,接下来要参加学科能力测验,主要进行国文、英文、数学、社会、自然五个科目的测试。高校的指定科目甄试类别包括面试、小论文、资料审查、性向测验、听力以及高中学科笔试等。最后按甄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推荐入学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对被推荐者要进行考试筛选。我国在2000年规定对保送生进行全国统一考试。从历史和国外的做法来看,在推荐的基础上加以考试的做法综合了推荐制和考试制的优点,可以提高推荐选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因此这是推荐选才制的发展方向。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考试的难易程度如何把握。笔者认为,由于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推荐选才制度,考试在其中只是起一种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所以这种考试就不能太难,只要考核被推荐者是否具有学习高校课程的基本知识与能力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