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结论

一、研究结论

第一,从高校招考政策主体的权力格局演变看,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的高校招考权逐渐向地方政府、高校以及社会招考组织转移,这种权力转移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渐进式的过程。高校招考权由集权走向分权是一种必然趋势,但目前高校所获得的招生考试权还很少,最终也不会演变成为各高校单独招生考试,而是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形成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相对平衡点。

根据三元结构理论和权力理论,我国在1978年以前,党和政府掌握了资金、技术、劳动力、社会媒体等权力资源,垄断了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一切权力。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高校招生考试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1978年以后,为了重建政治合法性,政府开始主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使经济领域的主体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而社会领域的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政府在社会领域中依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此阶段,高校逐步获得一些招生自主权,但这种权力相当有限。从三大领域权力格局演变的背景与趋势来分析,高校招考权必然会从中央政府逐渐向地方政府、高校、社会招考组织转移。

那么,高校招考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与社会招考组织之间如何分配呢?从组织职能与资金来源出发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中央政府应该拥有决定国防、军事、公安、警察、国家安全等高校招生考试,编制全国普通高校总招生计划,决定国家重点大学在各省的生源投放名额,维护全国高校招生考试的稳定性与公平性以及提供高校入学考试服务等高校招考权。地方政府不仅拥有高校入学考试命题权,还有权在国家总招生计划内制定所辖区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对招考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权力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适度转移,只是高校招考权转移的第一步,这是由政府主导型权力转移的特征所决定的。

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招考权的同时,招考权从政府向高校的适度转移也在进行。作为一个处于社会领域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办学主体,高校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高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者。高校理应获得相当的自主决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校已经获得了高校入学考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权力,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校所拥有的招考权还很少。招考权力从政府向高校的适度转移,这是高校招考权转移的第二步。那么,高校最终会获得完全的招考自主权吗?由于政府是公办高校办学资源的主要提供者,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加上中国具有政府干预高校办学的传统,因此我国的高校招生自主权不可能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权,而只能是有限度的自主权,直接体现为政府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高校的招生计划与招生标准。从历史演变看,高校招考权从政府向高校转移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反复的过程。

就组织特性而论,社会招考组织是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它不仅能够及时满足社会对高校招生考试的多样化需求,还能够提供与政府相竞争的招生考试产品或服务,并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可见,社会考试组织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所无法取代的独特功能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官方型社会招考组织因具有组织资源、组织成员以及与政府有着特殊关系等优势而能够在中国高校招考“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与高校发展的分化,高校型社会招考组织将会很快产生,而市场型社会招考组织虽有着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可能会经历一个曲折过程。

高校招考权社会演化的过程将呈现为,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与社会招考组织将分别获得不同程度的招考权,其中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完全获得招考权。

第二,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对象看,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国家对某些阶层的特殊偏好决定着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分布情况,原有社会的中低阶层往往会获得更多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而在渐进式社会转型中,不同阶层获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具有明显的阶层再生产特征,社会优势阶层往往获得更多的和更优质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阶层之间分布的不平等性将保持甚至可能会扩大。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方式上,采用考试选拔机制比采用推荐制、世袭制等非考试选拔制具有更高的公平性。高校招考政策必须在公平优先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选才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至“文革”期间,出于对工农阶层的特殊政治偏好,国家在高校招生考试政策中对工农阶层采取特别优惠入学措施,通过放宽报考资格限定、实行优先录取以及采用免试保送入学等措施大幅提高了工农阶层学生在高校新生中的比例。这项追求平均主义招生政策的执行结果不仅降低了高校选才的效率,也损害了高校招生的公平性。

从选才方式看,无论是否以高考成绩作为高校招生标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阶层再生产特征。虽然考试是一种严密的技术选才机制和公平的选才规则体系,但它无法阻止文化优势阶层的复制现象。因此,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因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本优势而能够通过考试获得更多、更优质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不仅拥有权力与社会资本,而且拥有越来越多的文化资本,这使得无论对这一阶层采用考试选才机制还是非考试选才机制,他们的阶层优势都可以得到有效复制。相反,那些缺乏文化资本、权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社会中低阶层(如农民阶层)在高校考试入学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高校非考试入学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本书对保送生政策和高考加分政策的两个个案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保送生政策和高考加分政策明显扩大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阶层分配的不公平,具有权力资本优势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与具有经济资本优势的阶层通过其优势占据更多的保送生名额和高考加分机会。因此,非考试招生方式比考试招生方式更缺少公平性。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都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作为政府干预主要方式之一的公共政策通常把公平视为判断政策成败的标准,沃尔夫(Charles R.Wolf)指出:“无论是关于教育、能源、住房、外贸政策,还是国防政策,分配问题都通常比效率问题,对于形成市场结果的成功与缺点的判断有更大的影响。”[1]陈庆云认为:“政府政策更多地与那些谁收益以及谁付代价的公平问题相关,或者更直接地说,公共政策的重点是放在解决公平而不是效率上。”[2]长期以来,政府干预成为主导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力量,政府始终把公平作为制定高校招考政策的首要问题,但社会各方对选才公平性的过度关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校招生的选才效率。1978年以来,国家为提高选才效率做了不少改革尝试,如保送生政策、高考加分政策等,但多数改革因损害了选才的公平性而退缩。显然,高校招考的公平与效率是一个两难问题。从现有国情来说,高校招考政策应在公平优先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选才的效率,而近年来实施的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就是对提高选才效率的一种尝试。这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做法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

第三,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方式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竞争的激烈程度决定了其分配方式。从选才制度的演化规律看,考试选才制应该成为高校招生的主导制度,建立在国家统考、区域统考、高校联合考试、社会考试组织考试以及高校单独考试基础上的高校自主招生制度是五种可选择的高校招考制度模式。推荐选才制具有考试选才制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应成为高校招生的辅助制度,可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适当难度的考试,以提高推荐选才制的公平性。综合评定入学制和开放入学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试点,但它们不会成为我国高校招生的主流制度。高校招考制度模式由统一性走向多样性是进行政策创新的一种必然选择。

从哈耶克的社会进化理论看,我国的察举制和科举制都是在历史长期演化中经过无数人智慧结晶的结果。察举制有利于选拔德行之士,但其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都很高,容易遭受人情关系与权力的侵蚀而失去公平性。因此,从唐代开始,在选才公平性上具有明显优势的科举选才制取代了察举制,并在1 300年里成为中国选官的主导制度。由于制度是在历史演化中生成的,因此那些经历史演化生成的和在别处已经实施的选才制度就可能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的源泉。考试选才制所追求的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等精神就是哈耶克所说的一般性规律,它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考试选拔制应该成为高校招生的主导制度。在选才中,推荐制与考试制形成优势互补关系,因而不同历史时期都出现了推荐制的复活情形。由此,笔者认为不应该忽视推荐制在选才中的独特作用,更不应该废弃推荐制,而应对推荐制进行改革完善,使之在高校招生中发挥作用。

在考试选才成为高校招生主导制度的情况下,本着招考分离原则,本书提出五种在现在和将来具有合理性的高校招考制度模式。其中,国家统考和区域统考的高校招生模式是当今最可行的模式。高校联考的招生模式具有按高校分大类考试的优势,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出现。高校单独招考模式对高校和考生来说都要支付很高的考试成本,因而只有少数优质高校会选择这种招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