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尝试阶段的高校招考政策(1977年—1984年)

一、改革尝试阶段的高校招考政策(1977年—1984年)

这一阶段高校招考政策的宏观背景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政治上,逐渐消除“文革”所造成的思想混乱,并将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78年5月,开展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解决了中共从1957年以来未能解决的工作重点转移问题,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经济政策,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转折点。

(一)恢复全国统一高考制度

1977年8月8日,邓小平发表了著名的“8·8讲话”,提出改革高校招生制度,改变完全以推荐形式招收工农兵学员的办法,恢复全国统一考试,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考学生。9月19日,邓小平同教育部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他们解放思想,放宽高校报考的政治条件。紧接着,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在高校招生中改变“文革”期间不考试的做法,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1977年冬,全国约有570万青年参加了高校招生考试,高校从中录取了27.3万名学生。这是高等学校招生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54]。这一阶段高校招考政策最突出的特点是恢复高考。统一高考的恢复是因为高考具有强大的选才功能与社会功能。

从社会功能看,统一高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是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想以“天下大乱”来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因此废除高考就成为“文化大革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突破口[55]。然而,“文革”导致了社会秩序的大乱,并没有达到“大治”的目的,由于社会秩序稳定是人心所向,所以在“文革”终结后,恢复高考成为国家选择由乱而治的突破口[56]。从社会反应看,恢复高考成为当时人们奔走相告、轰动全社会的一件盛事,1977年冬和1978年夏,共有1 160万考生走进高考考场。恢复高考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从选才功能看,高考是兼顾选才公平与效率的选才制度。高考能被恢复的根本原因是,考试选才是一种严密的人才筛选机制,具有客观、公平,排除权力、人情关系干扰等优点,而且全国统一高考使得高校与考生所承担的考试成本大幅度降低。换言之,统一高考是一种较好地结合了选才的公平与效率的制度。相反,“文革”期间的工农兵推荐上学制却是弊端百出。一方面,“文革”的推荐入学制大幅度降低了高校新生的入学标准。大多数工农兵学员的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或小学水平,以致许多学员无法完成高校正常的课程学业,这就导致了高等教育质量的严重滑坡。另一方面,“文革”期间的“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比历史上所实行的察举推荐制更缺乏制度化,因此产生了大量“走后门”的腐败现象。同时,这种做法剥夺了所谓出身不好的青年的报考资格,违背了机会平等的理念。因此,在两种选才制度比较中,人们必然选择在选才公平与效率上更具优势的高考制度。

(二)高校招考权的有限下放

如何在政府与高校之间合理分配高校招考权一直是政府高层和社会各界关心,且很棘手的问题。从1978年开始,国家在经济领域实行渐进式改革,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带动了社会领域的改革,人们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来实现高校招考权力由政府向高校的转移。

1.逐步完善高校招考组织机构

这一阶段的高校招生管理组织逐步完善。1977年,教育部要求各省、地、县建立高校招生委员会,高校在当地党委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1979年,教育部进一步要求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学生处或招生办公室,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1981年,各省区都成立了高校招生委员会,由政府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吸收有关部门和若干高校的负责人参加,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招生的日常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高校也相继建立了招生办公室。

2.高校获得一定的录取选择权

由于长期实行招生集权管理制度,高校几乎没有自主录取考生的余地。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有意识地逐步将一部分招生录取权下放给高校。1981年,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招生部门给高校一定的选择余地,允许高校在一个分数段内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983年3月,教育部要求各省招办应按多于录取20%的比例提供考生的档案资料。1984年3月,教育部发布《198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要求各省应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计划招生总数的10%左右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多于第一批录取高校计划招生数的20%,确定第一批录取高校的控制分数线,以保证各类高校都有一定的选择余地。(https://www.daowen.com)

3.高校获得少量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

招生来源计划制定权是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高校是否具有招生自主权的重要标准。早在“文革”前,教育部就已经授予高校少量的招生计划机动权。1964年6月,为了弥补新生入学后因健康或政治复查不合格而造成的缺额,教育部授权全国各高校都可以超额录取1%~3%的学生。1965年6月,为了优先保证重点高校招生的质量,高教部授权全国重点学校可以超额录取1%~3%的新生,其余高校一律不得超额录取。改革开放后,这些改革经历了多次反复。1984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改革招生来源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六所院校作为试点,给各校招生来源计划留了5%~10%的机动数[57]。1984年1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改革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意见》,提出对招生来源计划的改革拟分两步试行:第一步,1985年扩大为11所学校按《意见》试行。第二步,1986年在教育部部属高校全面试行,高校保留年度计划招生人数的5%~10%,自主决定到考生志愿多、质量好、招生工作也较好的地区招生[58]。同时,改革招生来源计划管理体制,将原来由教育部编制、下达招生来源计划改为由高校直接编制、发出。

(三)对报考资格政策进行重大改革

一方面,清除了在高考报考资格中注重政治身份的“文革”遗风。“文革”虽然结束了,但包括当时教育部主要负责人在内的许多人的招生思想还没有从“文革”的旧框架中走出来。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于1977年9月19日在同教育部主要负责领导谈话时指出:“你们起草的招生文件写得很难懂,太繁琐。关于招生的条件,我改了一下。政审,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政治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遵守纪律,决心为革命学习,有这几条就可以了。总之,招生主要抓两条:第一是本人表现好,第二是择优录取。”[59]邓小平的指示迅速打开了高校招生的新格局,尤其是对不得报考对象的规定与1977年之前有了很大改变。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不能报考的对象。1977年,教育部要求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和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报考年龄在20岁左右,不超过25周岁,未婚;对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钻研有成绩或确有专长的,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婚否不限,强调要注意招收1966、1967两届高中毕业生。1978年规定了共产主义劳动大学、“七·二一”工人大学、“五·七”大学、脱产和半脱产学制在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应该上山下乡而不去的知识青年,不能报考;中小学公办教师一般限于报考师范院校。1979年,补充规定报考青年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青年,可放宽到28周岁,未婚,身体健康;对无正当理由退学和上一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不服从分配的考生,不能报考。1981年,规定广播电视大学(仅限在职职工)、职工高校、农民高校等脱产和半脱产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中学在校学生,上年已被高校录取而不服从分配的学生,不能报考。从1982年起,规定报考青年的年龄最大不超过25周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校招生在这一时期实行高考预选制度。由于恢复高考后的初期,考生规模与高校录取数形成巨大的差距,为了减少统考工作量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1980年教育部确定四川、湖南、山西、湖北等7个考生多的省份实行高考预选制度,即按高校计划招生人数的三至五倍,从省级高中毕业会考中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参加统考;由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人数的三至五倍,参照各地应届高中毕业生人数、上届录取人数,给各地分配名额,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参加统考[60]。1982年,把统考前进行预选的省份由1980年的7个扩大到13个。1985年,教育部把是否实行高考预选制度的权力交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决定。随着考生与高校招生人数比例的缩小,实行高考预选制度的省份逐渐减少。1991年,江苏、贵州、陕西、甘肃、新疆、山东六省、区仍实行预选制度。

(四)高考科目调整逐渐稳定

1977年,教育部下文规定高考分文、理两类:文科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史地,理科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由省、市、自治区拟题,县(区)统一组织考试。1978年,教育部提出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分文、理两科考试,并把外语作为考试科目。外语考试成绩,1978年不计入总分,作为录取参考;1979年按10%计入总分;1980年按30%计入总分;1981年按50%计入总分;1982年按70%计入总分;1983年起全部计入总分。语文、数学按120分计入总分,其他各科均按100分计入总分。1981年,规定理工科考试科目增加生物,其总分为50分;1981年按30%计入总分;1982年全部计入总分。由此可见,这一阶段的高考科目设置在不断进行完善。

(五)高校招生优惠录取对象发生重大改变

这一阶段的高校招生优惠入学对象增加了德、智、体特长生。从1977年开始,取消了工农成分学生的优惠入学政策,而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归国华侨青年实行优先录取政策。1979年,要求在全国学科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才能享受免试入学政策。1980年,明确规定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学科竞赛优胜者,不能免试入学。1980年和1981年,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的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实行优先录取。1981年,当报考师范、农林等特殊院校的考生不足时,可放宽录取分数;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1983年,教育部决定开始对中央部属农、林、医、师院校实行部分定向招生,省属农、林、医、师院校实行大部分定向招生。对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优秀青年,可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各省、市、自治区要控制一定的比例数)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提供给高校选择;对于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优秀的高中学生干部,考试总分低于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由省级招生委员会特殊批准决定录取。1984年,对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获奖者,总分达到第一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总分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上述优秀学生干部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在第二批录取时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61]。该时期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德、智、体绩优生实行分数优惠入学,体现了高校招生选才效率从追求形式公平到追求效率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