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选才制与推荐选才制的比较

三、考试选才制与推荐选才制的比较

上述科举考试发展历史表明,考试制度是社会演化的结果,积累了历代无数人的智慧,充分体现了选才的平等参与、客观公平与择优录用的公平规则,我们必须尊重这种历史演化所形成的规则系统与传统。正是如此,考试选才制才得到历史上各代人士的普遍认可。

(一)考试制的最大优势是充分体现选才的公平性

科举制在选才中所具有的公平性得到历代名人、学者的充分肯定。宋代为了保证考试取士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开始全面推行糊名、誊录、锁院制度。欧阳修对科举制赞誉有加:“窃以为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60]元代翰林学士王恽说:“科举取士,历代讲究,既公且当,无逾于此。”[61]到了明代,科举制度已被人们视为天下最为公平的一种制度。明代万历初年,御史魏允贞说:“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62]这些历史名人对科举取士的公平性给予充分的肯定。

科举革废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看到了考试在选才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不少学者提出考试选才含有内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钱穆认为:“全国政事付之官吏,而官吏之选拔与任用,则一惟礼部考试与吏部之铨选是问,此二者,皆有客观之法规,为公开的准绳,有皇帝所不能摇,宰相所不能动者。”[63]邓嗣禹指出:“中国盛行考试,已千有余年,历代继绳,时加改革,积千年之心思才智,殚精竭虑,兴利除弊,制度严密,良有以也。后虽流弊丛生,要为治人之不善,非方法之不良,不足为本身病也。”[64]“科举学”的创立者刘海峰教授认为:“科举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它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是如此之强,周而复始贯串各朝,连一般皇帝都不敢或不能随意改变其制,以至于科举有点类似日月季节变化的自然现象。这是十分独特的。当一种社会制度的运作,任何人都无法凭个人意志加以改变的时候,便说明其体现了某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65]阎步克也提出:“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平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66]何怀宏认为:科举“有关大局的那些制度、规定,如考试之定期、录取名额、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愈到后期,就愈非皇帝不经有司所能轻易改变的。……已有上千年传统的科举,其主体已经有了一种不依个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力量”[67]。田建荣提出:“采用考试方式选拔人才是利弊得失并存的一把‘双刃剑’,相比较而言,考试在人才选拔诸形态中最为公平,以往的批评主要是针对考试的流弊而非考试本身,考试乃是应社会之需而产生并仍将因其有利于和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而长期存在。采行考试是历史的选择。”[68]

可见,考试选才制之所以能在各种选才制度中脱颖而出并占据主导地位,关键是它充分体现了选才的公平性这一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而这种公平性主要是通过考试的客观性加以保证的。因此,“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使考试选才制具有永恒价值。

(二)考试选才制在公平性上优于推荐制(https://www.daowen.com)

许多学者不仅从研究选才制度的历史变迁,还从量化研究中得出考试选才所具有的优势。首先来看察举制选才的社会阶层分布。黄留珠对两汉孝廉之中家世可考者的128人进行统计发现,官僚贵族子弟占69.6%,富豪占6%,平民占15.7%,贫民占8.7%,若把贫民与平民相加则占24.4%。据此,他提出:“两汉的举孝廉制度,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官贵子弟世袭制;广大民众除了极少数之外,一般是不能被察举孝廉的。”[69]然而,对这一数据,阎步克持相反的观点:“在正常情况下,察举制度能够依照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标准录用文官,因而造成了社会上下层较为活跃的对流和官僚家族较大的‘更新率’。父祖无任何官位的平民、贫民以24.4%的比例,经孝廉一途经常地加入政府,并且能够得到迁至高位的机会,这实际意味着身份制、世袭制的削弱。”[70]阎步克根据史传对两汉以后察举入仕的46例(孝廉24例、秀才8例、计吏14例)按高官贵戚子弟、中级官僚子弟、下级官僚子弟以及普通士人四类进行统计,高官子弟占32.6%,中级官僚子弟占17.4%,下级官僚子弟占15.2%,普通士人占34.8%[71]。根据黄留珠和阎步克等人的研究结果,以察举制选拔人才,普通士人所占比例在25%至35%之间。

接下来分析科举制所选人才的阶层分布。根据孙国栋的研究,晚唐入《新唐书》、《旧唐书》的官员中寒族的比例为13.8%,北宋入《宋史》的官员有46.1%来自寒族。柯睿格对南宋两份题名录的研究表明,1148年来自非官员的进士占56.3%[72]。何炳棣对明清48份进士题名录所提供的12 226例研究表明,完全平民出身(家庭上三代无功名或无可任官的功名)的官员占50%。清代为37.2%,1412年达到84%[73]。张仲礼对19世纪2 146个可区分家世背景的中国绅士统计的结果表明,35%的绅士来自平民家庭[74]。潘光旦、费孝通根据所收集到的915份清代朱卷的统计,有52.2%的考生来自城市,6.34%来自小镇,有41.46%来自乡村。从上述研究结论来看,科举制所选的人才中,平民出身的人才所占比例一般为35%至60%,这一比例明显要比察举制的25%至35%高出许多。因此,“相对以德行取士而言,以文字考试成绩为取士依据毕竟有成格章法可守,评定起来较为公正客观,自然要优越一些”[75]

现代学者的研究结论也支持考试选才制比推荐选才制更具公平性的论点。根据谢维和等在1998年的研究结论,在全国重点大学、一般重点大学、普通高校以及地方高校中,工人与农民家庭出身的学生分别占44.9%、50.3%、53.2%和62.8%[76]。而笔者对1988年至1994年某市保送生进行统计发现,在全国重点大学、省属高校、专科学校中,工人与农民家庭出身的学生分别占24.9%、55.8%和80.4%(见第四章第三节)。从表中看出,某市1988年至1994年所有进入重点大学的保送生中,干部家庭背景的学生占50.5%,而农民家庭背景的学生只占4.9%。在保送至专科学校的学生中,农民家庭背景的保送生占67.7%,而知识分子家庭背景的保送生只占0.8%。从对某市1995年至2005年保送生家庭背景统计的结果来看,在保送至重点大学的学生中,家庭背景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以及办事人员阶层的占55.3%,而家庭背景为工人、农民、失业者、个体户等社会中下阶层的占40%。由于专科学校是干部和知识分子这些优势阶层所不愿意选择的学校,因此把这部分入学机会让给了工人与农民等弱势阶层。因此,从高考制度与保送生制度的比较来看,考试选才制比推荐选才制更有利于社会中下阶层的向上流动。

另外,考试制优越于推荐制还表现在考试制更有助于实现权利平等原则。无论是从科举应试资格政策还是从现代各种报考资格政策的演变来看,都体现了广泛参与考试的原则,对报考资格的限制越来越少,体现了机会平等原则。推荐制度从实践操作来看,则几乎不可能实现像考试那样的机会平等原则,无论是古代的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还是“文革”期间的工农兵推荐入学制度,抑或现代的保送生制度,入仕或入学机会都被社会优势阶层所把持。因此,无论是从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与察举制度的比较,还是从现代高考制度与保送生制度的比较,我们都可以得出考试选才制的公平性要明显高于推荐选才制的结论。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做出推论,考试制必定会在高校招生这类大规模选才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选才中废除考试的做法是违背选才历史发展规律的,必将产生更严重的弊端和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制定高校招考政策所必须坚守的原则。

综上所述,从我国古代的察举制和科举制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两种选才制度都是经由长期的历史演化而形成与完善的,其中积累了无数人的智慧结晶。无论是它们的产生、完善还是最终被废止,其中都明显体现了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这一考察结果同时也论证了本书研究假设的成立:我国的考试选才制是经过历史演化生成并不断试错而形成的制度,不是人所谓全能理性设计的结果,其追求的“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精神将是现代各种选才制度所必须尊重的一般性规则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