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提出的公平规则体系

三、本章提出的公平规则体系

在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公平观的基础上,根据公平的内涵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笔者提出将公平规则体系作为分析和评价中国社会政策(包括高校招考政策在内)的标准和依据。笔者认为,公平是一个由公平规则、公平规则的公平执行和公平规则的结果调整三个部分构成的体系。

1.公平规则

公平是一种利益或机会分配关系。社会由不同的阶层、群体和个人组成,他们对社会资源分配有各自不同的诉求和主张,往往可能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为了实现社会发展与稳定,必须确定一个让各个阶层和群体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规则。这个规则由四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部分组成: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均等规则。这个规则类似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它一般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我国的宪法、教育法等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从宽泛的意义上说,高校招考政策是一种规则体系。根据公民基本权利均等规则,除了那些在法律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他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都具有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资格和权利,否则就可以被视为不公平。

第二,机会平等规则。徐梦秋认为机会的公平是指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都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权利。吴忠民认为应该对社会成员尽可能地提供平等(尽管是比例平等)的机会。在社会资源分配中,机会平等规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标追求。美国的一些高校在招生中取消了原有对少数族裔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就是为了体现机会平等的规则。

第三,按能力分配规则。由于不同时期的公平原则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因此这是一个带有变量的规则,在不同历史阶段可以采取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或按资分配。在当前我国的历史与经济发展阶段,社会资源还相当有限,只能采用按贡献分配的规则。这种分配规则的合理之处就在于能调动和保护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进步。其实,这是一个基于效率考虑的规则。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马斯洛看来是一种生长型的需要,即得到满足后会刺激更大的需求。因此,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我们只能根据能力主义原则来分配入学机会。实际上,高校根据学生能力择优录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条教育公平原则。例如,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提出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能否被高等院校录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而且一个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被录取,其以前所获得的实际能力应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任何人不得因其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经济、文化或社会差别或身体残疾而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应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31]

第四,保护弱势群体规则。这项规则是为了弥补按贡献分配所造成的不足而设定,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由于按贡献分配可能造成在社会历史和经济发展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损失,为了社会合作的需要和体现社会正义,必须对社会弱势群体制定一些优惠照顾政策。我国高考的区域公平政策以及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就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规则。

上述四个具体的公平规则并不是孤立无关的,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则和机会平等规则是一般性、普适性的规则,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按贡献分配规则和保护弱势群体规则是特殊性、具体的规则,尤其适用于像中国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

2.公平规则的公平执行(https://www.daowen.com)

有了公平规则,并不能保证规则执行结果的公平,因为规则是由活生生的、具体的人来执行的,而这些执行规则的人不仅具有自己的认知水平、个性特征和价值偏好,而且有各自的利益追求。许多政策文本足以体现公平规则,执行的结果却不甚理想,甚至走向政策本意的反面,问题就在于规则没有被公平地执行。因此,为了保证规则被忠实地执行,必须制定公平的执行程序、建立执行的监督机制和机构以及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

第一,制定公平的执行程序。就像法律体系不仅要有实体法还要有程序法一样,必须对公平规则的执行步骤和环节进行细化与固定,明确规定各步骤执行的要求,并将这些步骤及相应的规则要求公开,以便执行人员按要求操作和得到社会人士的监督。这些执行程序一般以法律、政策、规章等形式体现出来。

第二,建立执行的监督机制和机构。有了具体的执行程序要求还是不足以保证执行结果的公平,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有效的监督能提高规则执行的公平程度,但还是不能保证规则结果的公平。范伯格指出:“程序规则的公平性完全取决于由这些规则是否总的来说有助于产生公正的结果,但是,即使在最严格地遵循规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保证在每一特定的案例中都会产生公正的结果。”[32]

第三,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正如徐梦秋所说的,法定的操作程序是无法对人的良心起作用的,但有良知、良心的人,即使没有受到各种外在的监控,也会努力地按他所认同的公平原则、公平程序去做。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社会诚信水平往往不仅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受到传统文化与社会心理的制约,社会诚信的提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在我国,许多政策条文充分体现了公平,但由于忽略了政策执行的程序公平和监督机制的建立,政策执行的结果面目全非。即便有了公平的执行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政策执行的公平性还明显受制于我国的人情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意义上的规则公平执行是无法实现的,我们只能尽量把不公平降低到最低限度。

3.公平规则的结果调整

规则公平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的内涵逐渐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规则的结果进行调整。对这种调整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应该有比公平规则更高级的规则才能调整。如果不是为了达到比公平更高的价值目标如全人类的幸福,不是出于比公平原则更高的原则如人道主义原则,是不可随意改变公平的结果的。这是对公平的结果进行某些调节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33]

总之,公平规则体系的建立为制定公平的政策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评价政策的公平性提供了标准。本章后两节主要依据这个公平规则体系对我国多项高校招考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