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的历史演化

一、察举制的 历史演化

中国历史上制度化的选才方式以隋唐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隋唐以前主要采用推荐制选拔人才,如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其作为社会主导的选才制度有着700多年的历史。从唐代开始至清末,主要实行科举考试制选拔人才,共存在1 300多年。历史上的选才制度变迁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在选才标准上,是侧重德行还是侧重才能;第二,在选才的阶层分布上,是扩大社会平等还是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公;第三,在中央与社会特权阶层之间的权力支配上,是中央的权力还是特权阶层的权力起着支配作用。

(一)察举制度的历史演化

察举是地方官员察访人才、举荐朝廷的制度。察举制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23]。在汉代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选才制度。西汉初至阳嘉改制期间是以举荐为主的阶段,从阳嘉改制至隋末是举荐与考试相结合的阶段,即“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的取人标准有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注重人的整体素质的考察,但主要侧重于人的德行考察。

1.汉代察举制度的“以能取人”

察举制度是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化逐步形成的,而不是某个具有“全知全能”的个人或机构理性设计的结果。汉代察举制度的形成,首先有一个渐变过程作为基础。它与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选官之法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24]。在殷周时期,世卿世禄制在选官中占据主导地位。大夫诸卿、公侯等高级官员通过世袭制任用,“亲亲而爱私”,宗法亲缘关系成为选才标准;但由于受到周公任人唯贤思想的影响,西周选拔低级官员则采用“乡举里选”的制度。具体做法是,乡里每三年举行一次“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能者”,将乡里选出的贤能者层层申报至中央,然后由中央在面试后选中其中的德才出众者任予官职。战国以后,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加速和分化,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文化繁荣与普及使得贵族丧失了对文化和知识的垄断,而更多的社会成员甚至是处于社会下层的成员获得学习知识技能的机会,导致了包括儒生在内的独立知识群体的出现。这种重大的社会变迁就对原有包括选官制度在内的政治体制提出挑战。于是,“选贤与能”的选才理念成为主流,如孔子的“举贤才”、韩非子的“因能授官”、墨子的“尚贤”思想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尚贤”与“尊官”取代“亲亲”与“爱私”的历史进程中,“荐举”便成为日益普遍的选官方式。在客卿制、养士制下,士人递相荐引,成为新式官吏的重要来源[25]。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26]。这里的“能”是指人的德行与才能,“以能取人”相对于之前的世袭世禄制而言是一大历史进步。

在两汉,察举制逐渐发展成为选官的主导制度,考试选才制悄然萌芽。汉高祖在公元前196年下诏举“贤士大夫”,这是汉代实行察举制度的开始。汉文帝于公元前165年举行了贤良方正科的“对策”,晁错在这次策试中中举。这“既是我国不定期举行的特科考试的开端,又是我国取士考试的开端,还是我国考试制度的开端”[27]。这种皇帝提出策问、举子对策回答后评定等第的书面考试方式,从此在汉隋策试秀才孝廉、唐宋制科策试、明清殿试对策中一直沿用下来。当时这些都是特举,还没有制度化。公元前140年,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建议建立定期察举制度。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自此岁举的孝廉成为两汉察举的一个常行科目。劳干指出:“元光元年这一年,无疑的,是中国学术史和政治史上最可纪念的一年。”至此,选举才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制度意味着一种固定的连续性和重复性,一种独立于人的东西,只是到选举不再因君主临时的诏令而起,不再依君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变成一种惯常的,届时就必须实行,且有各种成例规定的事情时,我们才可说它成了一种制度[28]。孝廉是孝子廉吏之意,民有德行为孝,吏有德行为廉。公元前128年,朝廷诏令不举孝、不察廉者以不敬、不胜任论,并免职。察举由此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公元36年,秀才科成为常科。举秀才侧重才能,察孝廉侧重德行。公元92年至94年,规定“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明确了孝廉与人口的比例关系。这种做法在后来演化为唐代科举按府、州、道定额解送,宋代实行分路取人的解额制度,以及明清实行分区定额取中制度的渊源。岁举还有“察廉”、“光禄四行”等名目,常见的特举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两科,其他特殊名目有“明经”、“明法”、“尤异”等。孝廉在汉代察举中占主导地位,多数地方官员和公卿大臣从孝廉出身,据统计,西汉共举孝廉约32 000人,东汉约42 000人[29]。察举与征辟构成了两汉选官制度的主体,加上纳赀以及因袭任子等,两汉有多种仕进途径。汉代在创立察举制的前期,选拔了许多循吏良守、名公巨卿,充实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吏。中下层阶级也有了向上流动的机会。总的来看,两汉在人才选拔观念上仍然是重德轻才[30]。东汉前期,察举制大致维持清平,所谓批评大多集中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指责政府重文吏、轻儒生;而东汉后期,随着士族阶层对政治、文化的特权垄断,察举制度逐渐被士族控制而变质,出现诸多弊端。对此,左雄在公元132年东汉顺帝时上书奏请改革,要求举孝廉须年满四十以上,“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要求对被举孝廉者增加考试这一环节,通过考试来保证被推荐者的真才实学。魏晋时期,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并行实行,但九品中正制逐渐代替察举制取得了在选官中所占的主导地位。

察举之所以能在汉代有效实施将近300年,何怀宏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汉代政治倡行淳朴之风,西汉官员多平民出身而朴实,东汉官员多儒生出身而重名节,这种社会风气为察举的正常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察举有严格的惩戒制度,对察举不力者或弄虚作假者都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相反,若能举出高才、大才,则察举者不仅可以获得清誉,还可为其带来许多政治利益。因此,察举者都能顾忌自己的名誉,谨防因谬举而身败名裂、被永久禁锢。三是从社会方面看,候选者虽可能有意招摇,但毕竟不能像投考者那样直接而自由地展示自己,因此荐举不会给社会造成像考试选才那样的奔竞之风,这是荐举优于考选的一个优点。四是两汉的文化教育、印刷术都不发达,求书不易,交通不发达,这些因素使察举制度不会受到严重的破坏[31]。由此可知,推荐选才制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重视诚信、名声的社会风气,也要建立严厉的违规惩罚机制。

2.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与察举制:“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度逐步走向衰败。东汉后期,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察举选官制度面临重大变迁:第一,“以名取人”严重损害了察举制度的有效实施。东汉日渐兴起的“清流”名士对选官之“清浊不分”加以抨击,主张维护选官的公正清平。由于察举要考虑士人的社会声望,许多士人因此越是不应征用辟,身价就显得越高,认为士林声望比王朝禄位更能保证其社会地位,于是出现三察不起、九辟不就的现象,“以名取人”越来越严重,这就严重损害了汉朝的“以能取人”察举选官制度的实施。第二,各种官僚集团对特权的占夺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选官制度的腐败。东汉出现了一些官位、族姓与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士族阶层,他们在官场和士林同时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并逐渐掌握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因察举制兴起而被抑制的汉代高官权门子弟特权入仕的做法在此时重新抬头,权贵高门子弟通过一些五六品内侍、郎官、东宫官等直接入仕而获得要职优位,这就导致选官制度发生重大变迁,其结果是察举制度的地位下降,而取士面向士族、名士成为朝廷选官制度的主导倾向。第三,东汉末年,社会战乱不断,士人流散各地,无法用“乡举里选”来推荐人才。上述三个因素导致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的低落,而九品中正制占据了统治地位。

一方面,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虽继续存在,但朝着科举考试制的方向演化。曹魏时期,继承阳嘉新制的察举考试做法,但对举子的年龄不作限制。孝廉科逐渐变成以“试经”为主、偏重儒术的科目。西晋武帝时期(公元284年前后)的察举中出现了秀才对策制度,东晋在法令上也规定秀才、孝廉必须策试。到了东晋时期,察举制处于低谷时期。南朝对察举考试制度进行整顿,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32]自此,五等考格成为策试秀才的新制,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四级计分法。从东晋至陈朝,秀才与孝廉逐渐分化,秀才策试偏重文才,孝廉策试偏重儒学。终于,在唐代,秀才被进士科所包容与取代,而孝廉则为明经科所取代。北朝时期,察举中门资的比重日益降低,而才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察举朝着以才取人的方向演进,产生了一些人不愿察举孝廉而去求举秀才的事例,这表明出现了自由投考的端倪[33]

另一方面,九品中正制虽在选官制度中占统治地位,但作为一种特权制度招致许多人的批评。曹丕在称帝后,为了获得士族的支持,接受陈群的建议,推行九品中正制,从而在制度上确定了士族做官的特权。九品中正制是指各州、郡的中正官把所属地区的人物根据家世出身、言行表现划分为九等,然后把确定的品级与相关材料报送司徒府,供吏部决策。九品中正制实际上也是一种推荐选才制度,它源于汉末士林品题清议之风或“以名取人”,使“乡论”、“清议”官方化了,是“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与制度化。中正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了三个世纪。在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初期,由于中正官由朝廷任命,能坚持曹操的“不计门第”的用人原则,而且中正官若玩忽职守,要受到处罚。因此,许多中正官在品第人物时,注重才德表现,为朝廷推荐了不少有才之士。卫瓘评论九品中正制时指出:“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34]然而,由于远离乡里的中正官实际上已经很难真正征诸乡论了解士人的德行,特别是当士族出身的司马懿当政时,各州设立的大中正由士族豪门担任,选举权通常被士族垄断,其消极作用日益明显,出现了注重门第、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流弊,导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扩大了社会不公平现状,造成了社会风气的全面下滑。中正制度最终变成了一种保障士族门阀入仕的特权制度[35]。虽然以行政官僚和皇权为代表的官僚事功派希望以察举制来维护遭到九品中正制损害的官僚政治,但士族政治的发展已不可逆转,因而振兴察举制的努力无法取得成功。因此,从西晋开始,社会各界对九品中正制提出了激烈的批评,要求废除之。如刘毅在《请废九品疏》中斥责九品中正制“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36],而大力提倡察举制;李重也认为九品中正制“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请废九品中正制而“明贡举之法”[37]

推荐选才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较为严格的制度环境,尤其要求社会具有很高的诚信水平,才能保证其公平性和有效性。由于推荐制的实施成本和保证推荐制公平执行的监督成本都很高,因此在社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时,推荐制就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任人唯亲、特权复制等弊端。同时,由于推荐制缺少客观公正、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当政治环境和社会风气走向恶化时,就必然会出现许多违背制度设置本意的弊端。因此,当一种在选才公平性上具有明显优势的考试制度产生时,推荐选才制便必然让位于考试选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