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深化阶段的高校招考政策(1992年至今)
1992年1月至2月,邓小平在视察武昌、深圳等地时发表讲话,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要大胆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了科学的概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邓小平的这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的宏观教育政策。1992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从十六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在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作为法人实体的高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等七个方面的自主权。高等教育在此期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5年4月,全国普通高校有1 792所;2006年高校招生530万人,在校生超过2 300万人,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21%。
(一)高校招考权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1.高校招生自主权逐渐明确
从放权试点到政策认定,再到法律确立,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确立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1993年1月,国家教委发布《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要让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保证高校在专业设置、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拥有充分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上述内容进一步给予明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高校在政府宏观管理下,自主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及相应的人、财、物配置,包括制订年度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调整或扩大专业范围等[65]。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三十二条提出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对高校招生权进行界定。
2.实行高校招生收费入学政策
1994年4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提出高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收费标准可以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同时,提出在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1995年3月,国家教委在《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运作;到2000年时,基本实行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3.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的反复
1995年3月,国家教委发文要求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对于擅自增加招生计划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多招收的学生,即使是在各地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名额内,国家也不承认其学籍,以后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为减少因改革试点而引起的招生录取过程的复杂性,1995年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中暂不列机动数。1996年2月,国家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领导不能擅自决定扩大招生计划,也无权特批录取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和毕业证书。1999年3月,教育部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强调,1999年具有2%的招生计划调节权的78所高校,其2%的招生计划调节数,原则上只用于该校在有关省(区、市)按生源计划数的120%调档内的考生[66]。2004年,教育部提出本科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3%,高职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数的1%。2005年,教育部要求安排跨省招生的本科高校,所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
(二)报考资格的限制越来越少
这一阶段高校招考政策对报名资格的规定越来越简化。2000年对于报名资格要求的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有特殊贡献的中国公民的年龄、婚否不限。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取消报考资格要求中“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的政策限定,该年的报考资格政策一直沿用下来。2000年,规定以下四类人员不得报名:(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在校生;(2)高中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4)被高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2005年,不得报名的对象取消了“被高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一项,其他三项继续有效。报考资格限制的减少,说明政策的公平程度越来越高。
(三)高考科目改革的艰苦探索
1992年7月,国家教委在《关于在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高考科目设置的意见》中把高考科目分为文、理两组,第一组(文)为语文、数学、历史、政治、外语,第二组(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这一高考科目设置方案自1993年起逐步实施。国家教委在《关于在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说明》中,说明把语文、数学、外语作为共同考试科目的依据:高校招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为高校选拔适合培养要求的新生,因此高考科目的设置要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要求来考虑。高校无论哪个专业,在选拔新生时都要注重基础、注重能力,语文、数学、外语作为基础课程和工具,应作为对所有考生的共同要求。语文、数学对学生思维方式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起着奠基作用。语文、数学必考是高校各学科的共同要求。该文件还提出了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如上海的“3+1”方案,湖南、云南、海南的“4+4”方案。
1999年7月,教育部在发布的《关于山西、吉林、江苏、浙江省2000年高考试行“综合科目”考试的通知》中对综合科目进行了说明。“综合科目”考试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教学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可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其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综合科目”考试的命题指导思想是:以笔试为主导,考查考生在中学所学这些相关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这些基础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鉴于目前普通高中教学的现状,“综合科目”首先是学科内的综合,其次才是跨学科的综合[67]。1999年,教育部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启动新一轮高考科目设置改革。1999年,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2000年,推广到五个省;2001年,扩大至十三个省;2002年,全国各省、市实行“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随着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推进,2007年,广东、山东、海南、宁夏四个省、区在全国率先实行高考改革新方案,四省分别推出了高考科目设置方案:广东实行“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X”,山东推行“3+X+1”(“1”是指基本能力测试,内容涉及高中课程的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等,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海南则实行“3+3+基础会考”,实行文理科“反向考试”;宁夏实行“3+文综/理综”。
2008年1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是各省份制定与调整高考改革方案的基本依据,提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主要任务为:“促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促进国家统一考试改革与高中综合评价改革相结合,促进考试改革与高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等学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
2008年江苏省高考采用“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科目组合模式。其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统考科目(语文、数学每科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包括语文、数学各设附加题40分)。“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选修测试科目2科与必修测试科目5科。2009年天津、辽宁、福建、安徽的高考改革方案都保持了原有高考模式的延续性,即将统考基本科目都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009年浙江省高考则实行在全科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分批选拔、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选拔模式:第一层次招生院校为全国重点本科院校(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高校等)、专业,统考科目在“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基础上,加试自选模块;第二层次为普通本科院校、专业,统考科目维持了传统的“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第三层次为高职高专院校,统考科目只测试“3+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2010年,广东省高考又回归到“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模式。(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从2014年起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改革考试科目设置,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的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随后,上海、浙江公布了各自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余省市也在2015年至2016年纷纷公布了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高考综合改革方案也将在2017年至2018年公布。
(四)逐渐规范高考录取政策
在这一阶段,高校招生录取政策不仅确定了高考降分与加分的对象,而且对降分与加分的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高考降分投档的对象有:(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5)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另外,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其降分一般不得超过20分。一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
根据2001年的高校招生规定,高考加分投档对象有:(1)省级优秀学生;(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增加分数投档一般不得超过20分。2004年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增加20分投档。
为了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2010年11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主要涉及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的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
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二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三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
二是对于仍然保留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八项。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还可根据本地中学生体育活动开展的情况,在上述运动项目之外增加一般不超过2个强身健体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反映强烈的高考加分造假等问题,201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在2014年底出台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五个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该意见保留了“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
(五)建立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
传统的高校招生录取是采用手工操作,不仅效率低下,无法满足规模日益扩大的招生要求,而且容易导致人情侵蚀与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损害高校招生的公平性。因此,随着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招生管理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就萌发了进行网上招生录取的想法,并由广西酝酿网上录取。1996年,广西、天津作为在全国率先进行网上录取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教育部将试点扩大至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重庆、湖北、云南7省(市)。为了提高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公平性与效率,2000年5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公布《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增批河北、陕西、山西、贵州、黑龙江5个省参加网上录取实验。2001年,全国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基本建成。2002年,通过广域网实施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达1 500余所,占招生院校总数的90%,远程网上录取考生总数约290万人,超过录取总数的80%[68]。现在,高校招生已全部实现网上录取。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标志着我国的招生工作在现代化管理水平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近50年高考录取改革历程中最大的台阶。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了录取的工作效率和维护了高考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为高考其他环节步入网络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