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演化生成的还是理性建构的

一、制度是演化生成的还是理性建构的

(一)制度的定义

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对“制度”一词有多种定义。我国古代就有“制度”一词。在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之意,“度”为尺度、标准,故“制度”意指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郑杭生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1]。亨廷顿(Samuel P.Huntinton)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发生的行为模式”[2]。柯武刚和史曼飞根据制度指向的群体范围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非正式)和外在制度(正式)。内在制度是指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习俗、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惯例)等;外在制度则是指由专门机构设计出来并依靠政治行动自上而下地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演化的内在规则为基础,而有意识制定的、经立法通过的规则以及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制度整体框架,都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3]。根据柯武刚和史曼飞的看法,政策本身是一种外在制度,但它的制定必须以长期演化生成的内在制度为基础,否则这些政策就会缺失社会合法基础。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Cecil North)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秩序、行为道德和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他主张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包括法律、政策、经济制度、公司章程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4]。以诺斯的定义来说,政策是一种正式制度。哈耶克(Friedriich von Hayek)则认为制度是由某些行为方式构成的规则系统。国内学者张旭昆把制度分为社会规则和个体规则。其中,社会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与契约,而非正式规则包括强制性习俗和非强制性社会规则。个体规则包括流行的个体规则和独特的个人规则[5]

综合上述不同学者对制度的定义来看,他们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制度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一个规则系统。非正式制度是经由历史演化形成的规则,包括习俗、惯例、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而正式制度是有意识制定的、由政治过程决定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必须以非正式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为基础。制度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一般来说,非正式制度并不是人类理性的直接对象,而是个人有限理性行为的意外的社会结果;而正式制度是人类集体理性的直接对象,是人类理性作用的有意识的社会结果。

从制度与政策的关系比较而言,制度包含了政策,政策是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的理性作用的结果,但制定政策必须以非正式制度中的习惯、习俗、惯例等一般性规则为基础。基于这些认识,笔者认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是规范高校招生与考试行为的规则系统,它包括高校招生考试的发展历史、发展规律、招考政策、招生方式、招生机构、惯例、价值理念等。高校招考政策属于有意识制定的、由政治过程决定的规则,是高校招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理性有意识作用的社会结果,它的制定与创新必须以高校招考活动的习俗、惯例、价值观念等一般性规则为基础。高校招考活动是一种人才选拔活动,因此,我们在进行高校招考政策创新时,就必须从历史演化中尽量寻找到选才制度所包含的习俗、惯例、价值观等一般性规则。只有如此,政策创新才具有合理性基础,而不是成为一种武断的、主观化的人为设计。

(二)制度的形成:自发演化还是理性设计

哈耶克根据他提出的知识论框架,将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分为演化生成的和理性建构的两大类,前者指“自生自发秩序”,后者指“组织”或“人造的秩序”。这种划分在逻辑与结构上与“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框架相对应。

1.以建构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人造秩序或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人造秩序或组织被用来指称那些基于群体理性并在行动上具有既定的、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或有意识的组织秩序化行为,它建立于建构唯理性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之上。自柏拉图以来,西方哲学就处于强大的唯理主义传统中。以培根(Erancis Bacon)、笛卡儿(Descartes)等为代表的建构唯理性主义认为,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而且个人生而具有智慧和善,一些人可以凭借理性和直觉克服无知,少数人可以做到全能全知,并能够掌握世界的终极真理。建构论从每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出发,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指导并能够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6]。在建构者看来,制度不是社会进化的结果,而是由某些机构或个体凭借其理性与智慧设计出来的,然后依靠政治行为自上而下强加于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规则,它以法律、政策、指示等形式存在。

哈耶克把那些依据特定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而制定的规则称为外部规则(人造秩序或组织),而把自生自发秩序称为内部规则。外部规则是由权威创造、设置和规定的规则,而内部规则是那些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哈耶克指出:“只是在最为简单的那种组织中,人们才可以想象由单一心智支配所有活动的所有细节。然而,确凿无疑的是,任何人都不曾成功地对复杂社会中所展开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且刻意的安排。如果有什么人能够成功地把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完全组织起来,那么该社会就不再需要运用众多心智,而只需依赖一个心智就足够了;再者,即使真的发生这种情况,这种社会也肯定不是一种极复杂的社会,而只是一种极端原始的社会……”[7]在两种秩序规则中,自发秩序往往被当作一种手段,而组织秩序却被当作目的。当这种被作为目的的秩序受到现实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如果不去寻求一种新的秩序,那么人自然无法逃避被组织秩序奴役的厄运。在任何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始终以自生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为基础。对于特定目标的任务,组织会成为人们进行有效合作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它能够使那种作为结果的秩序更加符合人们的愿望和预期。遗憾的是,在更多情形之下,尤其是面临那种极其复杂而人之心智所无法掌控的情势下,仅依赖有限信息和知识,对复杂情势的控制力量十分有限。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决定行为结果的因素或许不是组织命令发布者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识,而是那些不为他们所知的信息和知识,恰好是导致组织秩序失效的根本原因。

哈耶克指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类进化的成就并不是因为人类确知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而是因为其思维和行动受这些无形规则的约束而调整——这些规则是由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过程选择演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说,并不存在一种“创造”或“设计”制度的行为,那些行为无非是对一般性规则的“描述、阐明或形式化”。哈耶克警告说,基于建构主义的人造秩序,恰恰是因为忽视了那些不为决策者所知的信息和知识,而过于自负地依据那种所谓理性的知识去刻意安排某种制度,甚至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文明毁灭的惨痛的社会后果。

2.以进化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秩序

哈耶克提出的“自生自发秩序”被认为是他最伟大的发现,也是对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这一伟大思想的继承。哈耶克指出:“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8]自生自发秩序是由某些制度和惯例构成的,它们是人的活动的结果,而非人的明确意图的产物。自生自发秩序在自然界和社会系统中共同存在,它的型构和维系以参与者之间的预期和意图的一致性为基本前提,自发秩序依赖和形成于要素间的多样性的行为互动。

哈耶克从知识的分散性这一认识论出发,认为人的理性和知识是有限的,进而提出制度并非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经过不断的试错、日益积累的进化生成的结果。哈耶克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关于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分析而发现,但是即使人们没有透彻认识和把握这些制度,亦不会妨碍这些制度有助于人们目的的实现。……然而这些制度既不是出于人的设计,也不是人所能控制的。”[9]哈耶克认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10]。哈耶克明确提出那些看似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实际上也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他说,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11]。可见,“好”的制度是人们行动的结果,而不是理性预先设计的结果。自然演进形成的制度是历史中无数代中无数个人的互动和博弈的过程,制度具有渐进演化的特征。因此,制度演进的方向是不明确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制度与传统的关系上,哈耶克认为文明、道德、制度等规则系统是在人们的自由互动中形成的,这些规则系统构成了一个社会的传统。一个民族之所以重视现在的传统,说明这种传统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被证明能比其他规则系统使人们更好地与所处的环境调适。传统既可以以社会自发的活动方式自动改进和优化,也可以通过人们理性审慎的考察进行人为的改进和完善。因此,哈耶克提出:“……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12]

既然制度不是人为设计而是自发演化的结果,那么制度是如何产生与演化发展的呢?哈耶克指出,人类生成于其中的文化传统,是由一系列的惯例和行为规则复合而成的,这些规则和惯例之所以能胜出,是因为它们在帮助某些个人继而某些群体时获得了成功。然而,这些规则最初能被采纳,并非因为单个主体在采纳该规则之前就知悉规则的作用;相反,这种认知乃是一种“从经验中学习”的结果。人作为动物最先并非就是一个推理的动物,而首先是一个遵循、传承、传递和扩散,并具有群体依赖的动物。人类与其他动物进化的差异的一个明显事实在于,人类在通过互动行为的交往中能够更快地认知规则所具备的有助益的功能,并进而应用推理而形成群体行为模式后,一种惯例和群体层面的规则就演化而成。制度在初步生成后,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人们在遵循那些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制度不断进行调适和完善。对此,我国经济学者韦森把制度产生与演化过程简化为:个人习惯→群体习俗→惯例规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