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受益群体

二、高考加分政策的受益群体

(一)少数民族学生

现行高校招生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加分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学生。1981年8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部分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民族班或预科班。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逐步达到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99]由于对少数民族实行高校入学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学生在全国高校大学生中的比例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比例从1950年的0.93%升至2003年的6.55%,人数从1950年的1 285人升至2003年的70万人,占该年度全国本专科招生总数的18.3%(见表4-17)。从群体规模看,少数民族学生已成为高考加分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

根据教育部出台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少数民族加分的对象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最多增加20分投档;另一种是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然而,各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采用加分投档、降分投档和优先录取三种方式(见表4-18)。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上海与安徽规定可分别加20分和5分,这与教育部规定的实行优先录取政策相抵触。

表4-17 1950年至2003年高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数及比例(1960年、1966年—1974年、1976年—1984年除外)

图示

资料来源:1950年至1975年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编:《三十年全国教育统计资料(1949—1978年)》,第85页。1985年以后的数据来自历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
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1953年为6.06%,1964年为5.76%,1990年为8.04%,1997年为8.98%,2000年为8.41%。

表4-18 2003年部分省市对少数民族学生的高考录取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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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省市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自行整理。

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高考加分政策,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国家的团结与稳定。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复杂,被历代政府所重视。二是因为少数民族所处地区的教育资源较为贫乏。三是少数民族文化与大众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可见,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加分政策既符合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因此,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认同度很高,几乎不存在争议。如雷庆认为:“对少数民族加分在现在看来也没有完全说造成很大的不公平。我没有觉得这里面有太大的不公平。”[100]

(二)德、智、体绩优高中生

我国对高中阶段德、智、体绩优生的高考加分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群体:

1.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教育部的政策规定,这类学生最高可以加20分,但各省的具体规定不同,如北京(2001年、2002年)和辽宁(2003年)对此项的优惠为优先录取,而广东(2002年)实行降低10分投档的政策,江苏(2005年)、辽宁(2003年)、新疆(2003年)、海南与陕西(2003年)均实行加10分投档的政策,浙江(2003年)、福建、湖南、江苏(2004年)、浙江(2004年)则实行加20分投档的政策。根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获得这些奖项的学生有4 854人(见表4-19)。这部分学生多数来自省市重点中学,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优势。

表4-19 2004年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人数统计(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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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网站公布的数据自行整理:《2005年具有保送生资格学生名单》,参见:http://www.chsi.com.cn/mdgs2005/bss/。

2.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与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各省对此类学生的高考加分存在较大差异(见表4-20)。由于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评选权在各地体育管理部门,评选标准的掌握宽严不一,容易出现许多做假的现象。例如,2004年6月,有学生家长举报了一些高中毕业生用非正常手段获取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的情况。陕西省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了专项调查,最终在近500名持证学生中确定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真实性的只有100多人,这个数字不到最初报名参加省招办组织的体育项目测试人数的三分之一[101]

表4-20 部分省市对不同级别体育比赛获奖者的高考加分幅度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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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省市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自行整理。

3.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从网站公布的福建、浙江、北京等省市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名单的人数看:这14个省市的省级优秀学生总人数为557[102],平均每个省为40人;按32个省市计算,则全国每年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的人数大约为1 280人。从公布的名单来看,这些省级优秀学生全部来自省市级以上重点中学。由于这些称号的评选缺少刚性指标,一旦与高考挂钩,就容易被权力、人情关系等所渗透,使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添加了许多水分。2004年,河北省查出80名假“三好”学生和假优秀学生干部[103]。因此,一些省市开始取消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的高考加分政策,江苏省决定在2006年取消上述三项称号的高考加分政策。(https://www.daowen.com)

4.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主要是见义勇为者)

对见义勇为者,福建在2002年以前实行优先录取政策,从2003年开始对获得市级见义勇为奖励者加10分、省级加20分。江苏、江西对获得省级见义勇为奖励者加20分。北京对获得区县以上见义勇为奖励者加20分。山东对获得市级见义勇为奖励者降10分投档,对获得省级见义勇为奖励者降20分投档。四川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奖励者加10分,市级的加15分,省级的加20分。由于实行对见义勇为者高考加分的省市不多,而且每个省市颁发见义勇为奖励的人数也并不多,因此这部分人数很少。福建省2003年、2004年两年获省级见义勇为奖励的只有40人[104]

表4-21 某市1983年至2004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人数及比例(1987年除外)

图示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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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智、体绩优高中生的高考加分政策体现了功利主义思想,这项政策设计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效率,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从政策操作来看,相对而言,社会对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和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者的高考加分认同度较高,因为这些奖项不容易掺假,较能反映学生的真正实力。因此,只要这些竞赛本身严格把关,那么这些获奖就能够被社会普遍认可。然而,社会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省级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等)、区县级见义勇为者的高考加分存在很大争议,不少人要求取消这些加分项目,原因就是这些获奖缺少刚性指标,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等的侵蚀而沦落为腐败的发源地。

(三)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

1.烈士子女

根据教育部的高招政策,烈士子女可以获得降低20分投档的优惠,但各省的加分幅度有很大区别。福建2002年和2003年对烈士子女高考加50分投档,江苏2004年加20分投档,浙江、北京、四川、新疆、安徽等加10分投档,上海2003年加5分投档,江苏2005年、湖南2004年、江西2003年、山东2004年则可降20分投档,陕西2003年、辽宁2003年可降10分投档。总的来看,这个群体的人数极少。由于烈士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献出生命,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理应得到照顾,与见义勇为者加分一样,目的都是弘扬社会正义。同时,烈士的认定标准具有刚性,弄虚作假现象很少。因此,社会上对这一加分政策的认同度很高。

2.退伍军人

教育部在2005年的招生政策中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伍军人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军服役为的是保卫国家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立有军功的退役军人的高考加分政策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一项符合社会公平的政策。然而,对现役军人子女的高考加分理由似乎不够充分,而且这个群体实在太大,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对现役军人子女的加分政策。

表4-22 部分省市对退伍军人的高考加分幅度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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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省市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自行整理。

3.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各级政府对那些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者给予表彰,如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获得这些荣誉称号者在高考中可以获得政策加分。2003年,福建、上海规定高考考生获得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享受加30分投档的优惠。浙江省在2004年规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者可享受高考加20分的优惠。有的省份对获得县级与地市级政府表彰者给予一定的高考加分。一般认为,县级与地市级政府表彰的刚性不如省级和国家级政府表彰,所以建议各省只对获得省级政府以上表彰者给予高考加分优惠,县级和地市级政府表彰加分优惠应取消。

(四)报考特殊院校者

对报考农、林、地、矿等高校的学生实行降分投档政策,目的是鼓励学生将来从事这些多数人不愿做而又必须要有人做的艰苦行业,政策出台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定向就业招生政策是为了鼓励人们到边远落后地区工作而出台的,同样符合社会普遍利益原则。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从该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不理想,许多享受降分优惠进入高校的定向生在毕业后并没有回到所定向的地方工作。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研究的范围,它涉及国家人事政策问题。

(五)特殊身份的考生

1.华侨、港澳台学生

对华侨学生的高招优惠缘起于抗战时期,当时华侨积极支持国内的抗日战争,为抗战胜利作出巨大的贡献,因此民国时期就对华侨学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港澳台学生的分数优惠最初是与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作斗争的需要。1953年5月27日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今年办理港澳高中毕业学生回广州升学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对当年广东省教育厅争取了596名港澳青年学生回广州升学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为了更严重地打击帝国主义,应有组织地、主动地采取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争取更多的港澳学生回来升学。”[105]当然,现在这项政策的立意已经发生实质变化,更多的是为了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体现了高考发挥社会功能的需要。根据教育部2005年的招生规定,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参加高考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2.“非典”期间医护人员的子女、三峡库区移民的子女、专家与博士人员的子女、独生子女等

这些政策大多是为某个特殊时期或特殊地区的需要而制定的,政策立意的理由并不充分,社会各界对此意见最大。笔者建议以后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省市,都不要再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的高考加分政策。从社会发展趋势看,高考加分政策的种类应逐步趋于减少,而不是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