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一、高考加分政策的 历史演变

这里的“高考加分政策”是指中央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招录取中根据种族、身份、德智体表现、竞赛获奖、社会贡献等情形给考生一定的高考分数优惠与照顾的行为规则。从我国高考加分的历史发展来看,笔者把高考加分划分为三种形式:优先录取、降分录取与加分录取。根据这三种高考加分形式相应地将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历史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优先录取阶段(1949年至1976年)

1950年的高校招生文件规定,对于“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94]。1952年,对于工龄在三年以上的产业青年工人也实行“从宽录取”政策。1954年,在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文件中首次提出“优先录取”的概念。1956年的高招优先录取对象增加了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两类。此后至1965年,优先录取的对象比较稳定地分为以下六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学生;(6)华侨、香港、澳门学生。然而,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对工农成分学生优先录取的力度越来越大,而且采取各种途径大力提高工农成分学生在高校新生中的比例。工农成分学生占在校大学生的比例由1958年的55.28%上升至1964年的70.1%。“文革”期间废除了高考,实行工农兵推荐入学政策,高校招生通过大幅度降低录取标准提高工农与革命干部阶层新生的比例。这种在高校招生中过分强调阶级成分的做法直接导致高校教育质量的明显下降。(https://www.daowen.com)

至于优先录取的分数优惠幅度,1956年7月15日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统一招生录取、分配办法》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果他们的政治、健康条件合格,学科成绩够最低录取标准,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的)时,就应该优先录取。”[95]同时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具体做法,“在录取分配时,不管分级的大小,按比一般考生每一分级低10分,将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逐级在一般考生录取之前先行录取后,再录取一般考生。如:在录取320~300总分的一般考生前,应把成绩在290分以上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先行录取,再录取320~300总分的一般考生”[96]。这意味着“优先录取”的分数幅度在10分至20分之间。此后,我国高招似乎形成一个惯例,无论是降分还是加分,分数优惠幅度都基本控制在20分以内。

(二)降分录取阶段(1977年至2000年)

1977年以后,国家加大人才选拔的力度,高招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实行政策优惠,除了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等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等对象实行高考降分投档政策,这一做法映射出国家对拔尖人才的迫切需求。而这一阶段的降分录取幅度控制在省级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至“提上一个分数段”之间。

1978年6月,教育部高校招生文件提出“同报考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97]。1980年,提出“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的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98]。这成为此后我国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实行高考加分政策的起源。1981年,规定对报考师范、农林、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从1983年开始,对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提供给高校选择;对受地区以上表彰的优秀的高中学生干部,考试总分低于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经特殊批准决定录取。1985年,规定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相应降低总分20分提供档案。同时,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实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政策。1986年,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提供档案。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1985年、1986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50分提供档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考降分幅度最大的年份。

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者;(3)省级以上科技发明获奖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对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的分数优惠政策同上年。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这里所指的“适当降低分数”一般是指控制在20分以内,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许多超出这个范围的情形。定向生和委培生可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1991年,对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青年,当其成绩在一般本科、专科线下20分者,可由高校审查录取。1987年的高校招生录取政策在以后的十几年里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直到2001年才作出规范调整。

(三)加分录取阶段(2001年至今)

从2001年开始,高校招生录取政策不仅确定了高考降分与加分对象,而且对降分与加分的幅度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高考降分投档录取的对象有:(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5)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

同时,2001年的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明确了高考加分录取的对象:(1)省级优秀学生;(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符合上述降分或加分录取条件的学生,其降分或加分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一考生如有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2004年,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增加20分投档。可见,这一阶段高考加分政策出现优先录取、降分录取与加分录取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由上述三个阶段的演变情况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高考加分对象走过了由逐渐增加向规范“瘦身”的演变历程。1950年的高考加分对象主要有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与华侨学生三类,1956年增加了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两类,1977年后又增加了“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与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等对象。近几年来,部分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和高校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高考加分政策,如见义勇为者的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子弟的加分政策、高校教职工子弟的加分政策等。教育部、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发文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五项加分项目,保留了“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学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的加分项目,各省市地方性加分项目最多保留2项,分值不超过5分。二是高考加分幅度由模糊走向具体。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5年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具体操作控制在降低10分至20分之间;改革开放初期实行“降分录取”与“优先录取”并用的政策,根据不同对象,降分幅度控制在10分至50分之间;2001年以后,无论是加分还是降分,幅度都控制在20分以内;2015年后,部分省市将加分幅度缩小至10分,甚至是5分。“优先录取”在操作中也由“文革”前的降分投档,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在一定投档比例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是高考加分项目大幅减少与规范。教育部从2010年起逐步加大了高考加分的清理与规范力度,全国性和地方性加分项目大幅减少,进一步规范加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