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元结构理论
任何社会都是由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又可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也称为经济组织;而那些既不属于政府组织,又不属于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称为非营利组织。这样,社会组织就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领域是某类社会组织的集合,我们就可以把所有政府组织构成的领域称为“政治领域”,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权力领域”。相应地,把营利组织构成的领域称为“经济领域”,非营利组织构成的领域称为“社会领域”。社会为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呢?从经济学入手可以揭示三个领域存在的深层原因,“实际上,真正能够为市民社会理论的社会领域划分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的并不是社会学,也不是政治学,更不是历史学,而是经济学”[1]。
(一)公共物品理论有关物品分类的研究
社会资源有两种配置机制方式:一种是计划机制,另一种是市场机制。对不同性质的物品和对同一种物品采用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都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1.私人物品
根据经济学的理解,私人物品是指具有效用可分性和消费排他性的物品。效用可分性是指私人物品的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该物品的总和。消费的排他性是指物品的所有者可以完全占有或独自享受该物品的效用,未经所有者同意,其他人不得分享。由于私人物品的这些特点,在市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完全竞争、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充分信息、零交易费用以及没有外部性等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提供私人物品,但实际情况是这些条件往往无法全部具备,因此,市场机制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承担私人物品的生产和分配功能的市场主体就构成了社会的“经济领域”,由于市场主体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活动目标,因此这些市场主体又可称为营利性组织。
2.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效用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公共物品来说,个人消费量等于集体消费量。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营利组织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按照竞争性和可分性程度,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学校、公路、公园等就属于准公共物品。如果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公共物品就是垄断性公共物品;如果公共物品可以由多个主体提供,这种物品就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一般而言,垄断性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相对应,非垄断性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相对应。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营利组织不可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而中央政府可以有效提供纯公共物品,地方政府和各种非营利组织则能有效提供准公共物品[2]。
(二)三元结构理论
既然根据物品属性可以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它们是否有各自不同的活动领域呢?这些领域内有哪些活动主体?它们的资源从何而来?主体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它们各自有哪些目标呢?我们以活动主体、资金来源、组织目标、提供的产品、行为特征作为指标对政治、经济、社会三大领域进行比较分析,如表3-1所示。(https://www.daowen.com)
表3-1 政治、经济、社会三大领域组织主体的比较

资料来源:康晓光:《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漓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08页。
1.政治领域
对于国家或政府的产生,恩格斯认为:“……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政府是政治领域的活动主体,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其他组织无法提供,但政府也可以提供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政府的资源来自强制性的税收,因为税收可以看作公民为其享受公共物品所付出的代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税收就是公共物品的影子价格。由于社会各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分歧与冲突,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政府利用拥有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工具强制执行其决策。维持这些暴力工具会花费政府大量的税收收入,但如果社会公民能自觉服从政府的意志,则政府就可以减少暴力开支而降低统治成本。于是,政府通常采用意识形态来说服社会公民服从其统治。美国经济学家诺斯认为意识形态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4]。因此,任何政府都致力于建立自己的意识形态,并把它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权力要素之一。政府的行为特征让我们推导出政府所具有的双重职能,即既要为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又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经济领域
经济活动产生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物品自由交换关系,它的产生早于国家和政府。亚当·斯密指出,社会分工由于可以使人类的天赋得到充分发挥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5]。为了满足自己的多重需要,人们在分工后必然会进行物品交换。交换必须建立在自愿等价的基础上,否则没有人会同意交换。交换带来的互惠和增值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和欲望,但新的需要和欲望随即又产生了,这就促进了社会分工,带来了竞争,竞争源于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换增值的需要,由此又带来新的增值和新的需要,如此反复无穷。营利组织正是为了更有效地提供私人物品而产生的。因此,经济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它们活动的目的都是满足自己的需要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但往往通过满足其他人的需要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由此可见,营利组织通过产品的销售利润来获得生存与发展,其行为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从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关系来看,经济领域无法脱离政府而存在,政府为经济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政府通过制定规则来保护市场私有财产权、维护市场交易规则、打击破坏交易规则的行为。政府也需要经济的繁荣发展,因为国民经济发展不仅能使公民更乐意服从于政府的统治,有利于政权的稳固,而且市场增值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充足的税收,使得政权更加强大。
3.社会领域
三元结构理论所理解的社会领域就是市民社会。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在那些源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性社会[6]。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其组织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收费是其资金来源。根据塞拉蒙的观点,非营利组织具有合法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和公益性六个主要特征[7]。非营利组织通过填补政府功能的缺失而发挥其功能。首先,具有庞大科层机构的政府往往对社会新需要反应迟钝,而非营利组织则能对这些新需要作出迅速反应。其次,政府无法对地区性以及少数群体的需求作出及时而合理的反应,非营利组织却可以有效满足这些局部性的需求。第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平等竞争可以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四,政府作为一个由理性经济人组成的组织,也可能为满足其组织私利而违背公共服务职能、损害公共利益,非营利组织却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大社会,小政府”,即社会能做的事,政府最好不要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