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高校招考政策的参与主体和高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者

二、高等学校:高校招考政策的参与主体和高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者

高校作为高校招考政策的参与者,具有政策主体的两重性特征:一方面,在国家招生考试政策的层面上,高校是高校招考政策的执行者,是政策的客体;另一方面,从更低一级的高校招考政策(如某一所高校的招生考试或实行高校联合招生)来说,高校又是高校招生章程与方案的规划者和制定者,履行着决策主体的作用。在保证高校招考政策的客观性、有效性等方面,高校作为高校招考政策的参与主体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高校是高校招考政策的执行者

作为高校招考政策的客体,在一项招考政策颁布之后,高校就要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实施具体的招生活动,如按计划招生人数录取新生、按照国家划定的不同院校批次的最低调档分数线选择考生、决定入学考试成绩的使用方式、审核考生的体检状况和思想品德是否符合具体专业的要求、确定哪些考生符合优惠录取标准、按政策规定考核录用保送生或自主录取优秀新生等。由于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第一手的关于政策执行后的反馈信息,能及时发现政策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熟悉解决各种政策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因此高校对于高校招考政策中的具体规定,如招生计划指标、录取标准、优惠政策、考试科目与内容等方面最有发言权。所以,政府在进行政策决策时,应该听取高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https://www.daowen.com)

(二)高校是高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者

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收费和社会捐赠。高校的主要社会职能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其中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是高校最基本的社会职能。高校自主决定招生方案是由社会客观发展需要所决定的。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使得高校的分层分类越来越明显,不同类型的高校有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传统的做法把高等教育分为重点大学、一般本科大学和高职高专三个层次,潘懋元教授认为应该把高校分为学术研究型、教学应用型和职业技术型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不同要求,不同类型的高校需要不同的招生标准。传统的统一招生考试则无法满足不同高校的办学要求。另一方面,科学发展使学科分化加剧。由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是按照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哲学历史等学科专业分类进行的,不同学科对人才培养的标准不同。因此,为更有效地培养人才,高校招生考试要考虑学生的学科性向和学科发展潜能,高校应有权自主决定本校各系科之间的招生比例与招生标准。由于高校的招生标准是根据培养目标来确定的,面对如此庞大复杂的高等教育系统,有限政府是无法掌握足够信息来满足不同类型和不同学科的招生要求的。所以,从社会发展和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看,高校应该享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