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及家长:高校招考政策的利益主体

四、考生及 家长:高校招考政策的利益主体

作为政策的利益主体,考生及家长对我国高校招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极为庞大的高考队伍成为影响政治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10年我国参加高考的考生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的高考队伍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任何一个决策主体在制定高校招考政策时都不可能无视这么庞大群体的利益要求,考生及家长的利益需求往往在制定高校招考政策中占有重要位置。另一方面,高校招生考试涉及考生及家长的重大利益。在我国,上大学仍然被认为是获得社会声望与地位、职业和收入的最有效、最公平的途径。因此,考生及家长对高校招生考试的关注程度超过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不仅表现为考试竞争异常激烈,而且对招生考试公平性的关注超乎寻常,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就会竭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考生及家长一般会寻求各种途径表达对政策的意见和要求,或者直接通过媒体、行政部门,或者间接通过人大、政协代表、学术界,甚至诉诸法律。如2001年3月,湖南省政协原主席刘正提出的《加快高考制度改革和加强素质教育的建议案》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中被立为提案并进行了讨论。2002年3月3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向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高考录取分数线应对全国考生一律平等》引起广泛关注,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校招生录取办法进行改革。2003年11月5日,11名院士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会议”之余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2003年6月7日江苏高考数学试卷的第一道选择题是一道必须纠正的错题。院士竟然会关注某一个省的一道高考试题,这在国外是闻所未闻的,这恰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高校招生考试的关注程度。另外,因高校招生考试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升级。2001年8月22日,青岛三名参加高考的女生以北京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低于山东100分为由状告教育部高考分数线歧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宪法和教育法,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教育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教育部今后避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政行为。2005年7月,湖北籍海南理科“高考状元”李洋被取消报考重点院校资格引发了社会对现行高考制度和地区差异政策的质疑。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高校招考政策因关系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度关注,决策主体、咨询主体和执行主体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必须充分反映和整合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