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后高校招考政策的受益群体分析

三、1978年以后高校招考政策的受益群体分析

李强把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群体按照利益得失分为四大群体:一是特殊获益者群体,包括各种老板、经理、歌星、影星、外企管理技术阶层等,这个阶层属于社会上层阶层。二是普通获益者群体。这个群体人数巨大,包括知识分子、干部、办事员、工人、农民等,这个群体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三是利益相对受损集团。人数比例不是很高,主要是失业、下岗职工群体,为社会的中下阶层。四是社会底层群体,主要是指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群体[55]。相比较而言,知识分子是比较突出的普通受益者群体[56]。到了市场转型的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利益相对受损的现象主要发生在体力劳动者中间。目前,最为突出的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就是失业、下岗职工群体[57]。同样,赵海利也得出类似的研究结论,即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来自高收入家庭、非农家庭子女和东部地区家庭子女[58]。既然不同群体的社会阶层分布是这么一种情形,那么,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招考政策的受益群体是否与这种情形相似或一致呢?

(一)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城乡及区域差异现状

社会学研究而言,阶层分布、城乡分布以及区域分布是研究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三个主要指标,这里就围绕这三个指标对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状况进行简单描述。

1.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差异分析

国内学者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性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从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阶层差异的研究来看,这些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即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不仅在数量上获取了大大超出该阶层所占人口比例的入学机会,而且获得了更多的国家重点和一般重点高校的优质入学机会。谢维和等在1998年对37所普通高校的69 258名学生样本数的研究数据(如表4-3所示)表明:家长职业为农民和工人的学生,在层次越高的学校比例越小,呈现出递减规律;而家长职业为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学生,在层次越高的学校比例越大,呈现出递增规律[59]。杨东平教授认为:“随着在近年来的社会转型中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的阶层差距逐渐扩大,成为显著的问题。具有更多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优势阶层子女得到越来越多的学习机会,较多地分布在重点学校和优势学科。”[60]

表4-3 不同阶层子女在不同类型高校在校生中所占的比例  (单位:%)

图示

资料来源:曾满超:《教育政策的经济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68页。

再如,李文胜对北京大学学生家庭背景的研究结果(如表4-4所示)显示:工农家庭背景的学生所占比例从1979年开始上升至1985年的最高点44.6%之后,便开始下降,到1991年下降至37.1%;而干部军人与知识分子家庭背景的学生的情形正好与工农家庭背景的学生相反,分别从1985年的低点32.3%和12.4%上升至1991年的48.7%和13.6%。根据1991年的数据,具有文化优势的干部家庭和知识分子阶层的人口虽不到全国总人口的15%,但其子女却占有62.3%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而占全国总人口85%的工农阶层,其子女在高校大学生中的比例仅为37.1%。

表4-4 北京大学1977年至1991年学生家庭出身情况  (单位:%)

图示

资料来源:李文胜:《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与中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刘海峰:《公平与效率: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25页。

其他多数研究结果所得结论较为类似,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这些研究得出的共同结论就是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专业技术阶层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最大受益群体,因为这些阶层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组织资源以及社会关系资源。该研究结论说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具有明显的阶层再生产特征。

2.城乡差异分析

中国社会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之间存在着生活方式、财富占有、生活机会、利益结构、社会保障、社会权利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别[61]。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研究来看,根据谢维和等人的调查统计,大学一年级学生来自农村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5.1%,来自乡镇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2.1%,来自县级城市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9.6%,来自大中城市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3.2%。从目前中国高校中来自不同地区学生的比例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其一,来自城镇(包括乡镇、县级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学生的数量大大超过来自农村的学生;其二,来自大中城市的学生的数量明显高于来自其他地区的学生的数量[62]。从表4-5中可以发现,在地方高校中,来自农村的学生比例最大,达到48%,来自城市的学生比例为21.8%。国家重点高校的情形与地方高校相反,农村学生只占25.2%,而城市学生达到43.9%。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文化教育资源上处于弱势的农村学生所获取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大大低于城镇学生。

表4-5 不同层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  (单位:%)

图示

资料来源:曾满超:《教育政策的经济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70页。

3.区域差异分析

由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区域间存在极大差异,东部经济与教育资源丰富的省份所获取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无论是数量和质量都普遍高于中西部省份。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的统计,全国有104所国家重点大学,但山西、河南、内蒙古、广西等11个省区无一所全国重点大学,显示了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省区之间分布的极度不平衡。由于2003年全国除直辖市外,尚未实行分省命题,因此采用该年的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应该更有可比性,具体数据如表4-6所示。

从表中可见,各省区之间的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的差距,湖南第一批文科的录取分数线为557分,而青海同批次的分数线为426分,两者相差131分。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的同批次分数线也低于湖南约80分。若说西部省区因为经济落后、高教资源缺乏,致使其录取分数线很低而能被人们接受,那么北京等直辖市均属于经济发达、高教资源极为丰富的地区,其录取分数线之低却无法让人信服。“对于经济、社会和教育最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天津,给予政策和资源优惠……这也是人们诟病现行高考政策的焦点之一。”[63]省区之间巨大的录取分数差距引发社会出现了许多“逐利行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高考移民”现象。“高考移民”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或体制性基础是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64]

表4-6 2003年部分省区高考录取分数线  (单位:分)

图示

资料来源:《全国各地2003年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搜狐网:http://learning.sohu.com/61/19/article210391961.shtml。

不同省区巨大的录取分数线差距也引发了学者对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激烈争论。北京大学许智宏认为:“我们需要确保每个省都有最好的学生能进入国家最好的大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教育是公平的。”清华大学王大中提出:“是不是把指标按照所有人口的比例来平均就叫作公平?这是不可能的,不要把公平的问题极端化。”而浙江大学潘云鹤持另一种主张:“本科生招生应该与研究生招生一样,全国统一分数线。但是这样改了之后对北京、上海明显是不利的,而且对宁夏、青海等教育欠发达的西北地区也很不利。”[65]

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政治界的重视。2002年3月3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向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交了“高考录取分数线应对全国考生一律平等”的议案,引发委员们的广泛关注。2005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李文志提交了“高校招生指标分配不能地域歧视”的两会提案,区域公平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实际上,对省区之间的高校招生录取分数差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由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是一个两难问题,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下,笔者主张坚持高校招生的区域公平政策。不少学者持这一观点,郑若玲认为从教育机会均等理论中的“逆向歧视”角度看,为弥补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将录取分数线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现在的分数线在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的同时,却更严重地向教育资源丰富的大城市倾斜,使得发达大都市年年“低分数线、高录取率”,而一些生源大省的学生却年年面临“高中比高”的激烈竞争态势。这显然既有悖于考试公平原则,也背离了旨在维护区域公平的分数线录取制度之初衷[66]

造成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各种差异,既有因社会经济发展差距而造成的不同阶层和群体所拥有的文化教育资源的差异,也有因政府的各项社会政策而导致的差异,其中包括高校招考政策所导致的差距。由于不能找到相应数据,我们很难具体区分由这三种原因所分别导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高校招考政策的确是导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重要因素,一些高校招考政策缩小了这种差异,而另一些高校招考政策却扩大了这种差异。

(二)高校招考政策的受益群体分析

1978年至今,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高校招考政策。本节主要选取分省定额录取政策、高校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政策以及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来研究高校招生录取政策所造成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情况。

1.分省定额录取政策

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是一个无法完全解决的两难问题[67]。这个问题始于北宋中叶司马光与欧阳修的分路取人与凭才取人的争论,在历史上,这种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由于我国高考采用分省定额录取政策,随着近十几年来区域经济与教育发展差距的扩大,重点大学在各省之间的录取分数线差距也越来越大,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分省定额录取政策的大规模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分省定额录取是一项不公平的政策,如刘海峰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的人人平等。但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份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68]也有人指出,省市间的录取分数不同是高考中最大的不公,高考分数差是产生应试教育的祸根之一,应该废除现在按地域录取新生的办法,用一年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方式[6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省定额录取有其合理之处。如有些学者提出:“分区定额录取的办法带有优待照顾边疆和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用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是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些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落后地区读书人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等角度来看,则有其合理之处,所以越到后来越是从考试公平趋向于区域公平。对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完美的解决之道,只能在兼顾两端的情况下求得相对的平衡。”[70]实际上这是一个考试公平(或教育公平)与政治公平的关系问题。考试公平往往是一种理想、理论或原则,区域公平则是一种政策或手段[71]。也有学者认为,从教育机会均等理论中的“逆向歧视”角度来看,为弥补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将录取分数线向边远落后地区倾斜是无可厚非的。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应寻找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72]

笔者认为,凭才录取是一种理想和目标,分省定额则是一种现实选择。根据公平规则体系,考试公平符合公平规则中的“机会平等的规则”和“按能力分配的规则”,也就是符合人们常说的形式公平。然而,考试公平即使是被公平地执行,其结果却产生了比分省定额更大的不平等,表现为那些经济教育资源贫乏省区的考生可能很少或没有人能被北大、清华等国家重点大学录取。历史有过这样的教训,明代初期在会试中实行凭才录取制,1397年会试中榜的52人全部是南方人士,北方士子全部落榜。这种录取结果导致了血腥的“南北榜”事件,朱元璋出于政治与社会稳定的考虑而改为全部录取北方士子。1922年北京大学实行按考试分数录取新生,结果西部与边陲10个经济、教育落后省区竟无一人被录取,结果引发当时教育部第10届教育联合会提出各主要大学要将一部分招生名额分给各省区的建议。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现今区域经济、教育资源差距极大的情况下,若一味追求考试公平,则结果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而这种不断加剧的不平等最终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既然按考试公平执行的结果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而显然,社会稳定与政治团结的价值高于考试技术公平的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这一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修改,区域公平正是对考试公平结果的一种修正。“突出考试的公正是适当的,因为它能在考生中均等地分配机会。但对主持考试的政府来说,这种制度要达成另外可能更为远大的目标,它必须满足社会的、地缘的,尤其是道德评判的要求。”[73]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资源配置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国家重点大学应该继续实行分省定额录取政策。

不过,现有的分省定额录取政策必须进行改革。应该先确定一个分省定额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根据各省的考生数、国家重点大学数以及上年的招生数来确定每年在各省的招生定额数,逐步改变国家重点大学对各省招生名额投放极不均衡的做法。另外,许多地区以当地政府给予所在地重点大学许多办学资源为由,要求这些大学给当地投放高比例的招生指标,这种要求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对招生比例的过高要求是不合理的。一种较为现实的做法是把国家重点大学每年的招生指标分为两部分,其中90%的招生名额按照前面所确定的分省名额分配,剩余的10%的招生名额由重点大学在所在地与生源优秀省区之间自主分配。

2.高校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政策

教育部于1983年1月开会讨论的《关于1983年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打开培养单位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的渠道,采取合同制委托培养人才的办法,作为国家培养人才计划的补充。”该报告还指出实行委托培养的好处:“一是可以有目的地培养更多的对路的人才;二是可以挖掘学校的潜力;三是可以为教育事业增加财源;四是可以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74]这个报告提出的委托培养办法在《1983年全日制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中得到确认,并在当年全国招收了3 000名委培生,从此拉开了高校委托培养招生的序幕。

根据谁委托培养谁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委托单位承担为其培养的学生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经常费。根据1984年的政策规定,理工类委培生的缴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至1 200元,文史类委培生的缴费标准为每学年700元至1 000元。这部分收费的90%作为高校的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将其余的10%纳入高校基金[75]。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这成为高校招收自费生的政策依据,并开始试点招收自费生。在前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在1988年4月发出《1988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办法》,将自费生招生纳入国家年度招生计划,并在当年招收了4.22万名自费生。1988年本科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是每学年1 600元,专科生每学年1 300元。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比重,这部分调节性计划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纲要》的出台导致了高校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数量急剧增加,如表4-7所示。高校招收委培生的数量从1992年的11.5万人迅速达到1993年的22.62万人,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招生总数的25%。自费生的招生数量也从1992年的8.63万人达到1993年的13.4万人,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招生总数的14.5%。1993年委培生与自费生的招生数占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招生数的39.5%。以后由于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委培生与自费生的招生规模逐渐下降。到了1997年,大多数高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因此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招生数量迅速下降,分别只有2 786人和2 043人。1999年后,高校本科、专科不再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具体数据见表4-7。本科、专科自费生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是根据自费生的报考人数、统考成绩以及招生计划而确定的,所以自费生的录取分数线往往比普通高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低得多,委培生与自费生所缴纳的费用成为所降分数的“影子价格”。

表4-7 1983年至1998年全国委培生与自费生招生数  (单位:万人)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续表

图示

资料来源:1983年至1986年数据来自:刘英杰:《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1987年至1998年数据来自:《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

这项政策的受益者既包括高校,也包括委培生与自费生。一方面,高校从这项政策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高校从委培生和自费生所缴纳的学费中得到数额不少的经费收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首次获得直接收费的权力,因此在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上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几乎没有高校完不成委培生与自费生招生计划的,甚至一些高校的降分幅度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由于调节性招生计划所占比例大幅度增加,录取分数标准与国家任务计划招生的录取标准差距随之拉大,已不能控制在原来规定的降低20分以内,有的降至100分左右,形成有的院校同一班级中新生的高考录取分数差距达到200分。”[76]在招生计划上,从1984年开始,教育部给一些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中划留了5%至10%的机动数,但结果是这些机动数几乎都被用在委培生与自费生等的招生上。这再次让我们看到,高校作为一个理性主体,也会因为自身的利益需要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当前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时需要应对与防范的问题。

另一方面,委培生与自费生也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虽然规定委培生录取分数线不应低于高校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实际上委培生普遍享受了降分录取的优惠,自费生降分幅度则更大。若进一步分析,哪些人占有委培生与自费生的招生指标呢?在政策执行中,许多委培生指标被用在与委培单位有着密切关系的人身上,那些拥有丰富组织资源和权力资源的人获得了许多委培的机会。而在降分录取的优惠下,自费生的名额被许多具有较高经济收入的人所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政策执行的结果却成为有钱人或有社会关系的人之间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大争夺。1992年,河南省教委公布了《关于清退冒名顶替上学和其他舞弊问题学生的情况报告》,从高校、中专学校查出445名冒名顶替上学的学生,报告建议“委培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清查出的不合格的学生中‘委培生’居多,共236名,占被清查学生的56.5%……委培生政策变成了职工子女的福利”[77]。由于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招生计划,因此那些缺乏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的群体相应地成为利益受损者。

从理论上分析,根据公平规则体系,高校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政策不仅因采用降分录取而在招生标准上违背了按能力分配的规则,而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既没有制定公平的执行程序,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规则的不公平和执行的不公平必然带来结果的不公平。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高校招收委培生与自费生政策是一项本意虽好却执行不公的政策,因为它扩大了高校招生中已存在的阶层不平等。

3.高校自主招生政策

高校能否有权自主决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是衡量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两个关键内容,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就是为了让高校拥有一定的自主制定招生标准的权力,其实质是对高校招生录取制度的改革与探索。

(1)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目标。

①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出台的背景。

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是在高校办学自主权日益扩大的背景下,高校招生试图改变以高考成绩为高校录取新生唯一标准的一项改革措施。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原来过度集中于政府的权力逐渐向高校转移。同时,在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入学政策后,国家作为高校办学资源唯一提供者的局面发生了变化,高校获得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学生缴费等办学资源,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意愿和能力在逐渐增强。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结构内部逐渐分化,高校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定位和办学特色,越来越重视学科建设,重视选拔符合自己办学特色的新生,因此高校需要更多的自主制定招生标准的权力。

另一方面,自主招生改革是试图对高校招生以高考成绩为唯一标准的传统招生制度的一种突破。从1952年至今,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几乎一直是高校招生的唯一标准。高考是一种严密的技术选才机制,在选才上具有客观公正的优点,所以成为高校选才的主导制度;但是高考选才也有不足之处,如无法考查人才的创新与实践能力、道德品质以及某些特殊才能等。为了克服高考选才的不足,国家在1985年开始实行高校保送生制度,并以独特方式为高校选送了一批批具有特长的人才。然而,“法久终弊”,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送生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国家在2001年把全国保送生的规模压缩至5 000人。如此小的招生规模使得保送生制度名存实亡。当今,每年申请报考的人数不断攀升,2006年已达到950万人,全国高校录取新生达530多万人,显然仅用高考这种单一的选才方式是无法满足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的。因此,迫切需要在高考之外寻求其他的选才途径,高校自主招生就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另外,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欧美高校招生的综合评定入学制和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的推荐甄选入学制受到国内许多人士的青睐,我国大陆地区也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探求一条综合评定考生各项能力素质的高校招生制度,在这种背景下,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应运而生。

②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目标。

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江苏省内首次尝试高校自主招生改革。2002年,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河海大学也在该省内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2003年2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和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教育部决定2003年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22所高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2003年这22所试点高校按照报考条件、招生办法、录取结果三公开的原则,在全国初选的9 200余名考生中录取1 776人[78],平均每所高校自主招生80人。2005年12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对中学教育发挥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2006年,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扩大至53所;2007年,又增加了6所,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总数达到了59所;2008年增至68所;2009年增至76所;2010年增至80所。这些大学包含了所有的“985工程”大学和大多数以上的“211工程”大学。

从上述招生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项政策的目标,即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招生录取制度,探索以文化考试为主、多元综合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模式,选拔综合素质高,有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特殊才能的学生,对中学教育发挥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2)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内容。

①高校自主招生的规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应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之外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从2006年开始,考生人数较多且生源质量好的高校可以适当扩大招生比例,各校应将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单独公布,报教育部备案。5%对于高校自主决定招生计划来说是一个很小的比例,这预示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获得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

②高校自主招生的申请条件。

教育部要求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各自主招生高校在此基础上可自主确定选拔新生的标准。从2006年全国53所自主招生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来看,一般要求参加自主招生选拔的考生具备以下条件:a.各省重点中学平时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者。不同高校要求考生的高中学科总成绩排名在年段1%至20%,或者名次排列在年段前3名,或前20名,或前50名。b.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考生。c.高中阶段获得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以上奖项者。d.高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新概念作文大赛等全国乃至国际重大比赛获奖者。e.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文学、语言、艺术体育、美术等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f.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品学兼优者。g.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或著作者。h.高中阶段在思想品德、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i.其他具有突出才能者。

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主要包括学生申请或中学推荐、高校成立专家组对学生资料初审、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考核、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高考成绩或高校自主测试成绩录取新生等环节。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对上述条件的要求有很大差别,一般而言,越是排名顶尖的高校,对这些条件的要求就越高。据笔者对2006年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53所高校的统计,在自主招生报名条件中,有46所高校明确要求考生要获得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以上奖项,其中有4所高校要求考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有22所高校要求考生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有20所高校要求考生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其中有8所高校要求考生同时获得两个不同学科省级三等奖)。

③高校自主招生的录取标准。

高校自主招生主要依据申请者的中学学业成绩、竞赛获奖等级、特长证明、高校自主组织的文化测试、心理测试、面试以及高考成绩等标准来综合决定录取新生。如果要对这种录取标准作一个模式化的概括,那么这个模式可以归纳为“综合文化考试+面试+高考”。

2007年,试行自主招生改革的59所高校均采用“综合文化考试+面试+高考”模式开展招生试点。招生程序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这些高校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文化课笔试。一般考试科目为中学开设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信息与技术等科目,目的是测试申请者的基本文化知识和基本能力,以保证自主招收的新生能够适应大学学习的要求。其次,高校组织面试。面试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和专业特长测试。有的高校要求进行心理测试。文化笔试与面试合格者确定为候选人。最后,一般要求申请者的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次的录取分数控制线。几乎所有自主招生的高校都要求考生必须以第一志愿报考。自主招生的高校对申请者的高考成绩要求分为两类:一类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该校在考生所在省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下10分至20分以内(极少数高校放宽至30分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即予录取。据笔者统计,在2006年53所自主招生高校中,采用这种标准招生的高校占了23所。另一类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予录取。53所高校中有30所高校采用这种标准录取考生。这两类高校对考生高考分数的优惠标准存在很大差别,由于这53所高校都是全国重点大学,有些还是在国内排名非常靠前的高校,因此,它们在各省的投档线往往大大高于本科第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高出的幅度远远大于20分。因此,第二类标准的优惠幅度大于第一类。

2006年3月,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在全国首次采用面试选拔新生。复旦大学自主选拔录取的程序包括4个步骤,即申请资格测试、提出入学申请、面试遴选录取和录取确认。2006年3月19日,复旦大学对网上自由报名的6 294名申请者进行了由学校命题的3小时的综合文化测试,内容涵盖高中阶段的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等10个科目的知识,其中排名靠前的1 192名申请者获得面试资格。4月1日和2日,复旦大学组织了150人的面试专家组,每5人一组,分为30组,每组分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学生德育五个领域,从专家库中每组各随机抽取一位专家组成,对这些申请者进行现场随机面试。然后申请者参加上海市组织的统一高考,实际上要求申请者的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依据面试成绩、高考成绩,最终录取了298名申请者。上海交通大学则对2 672名申请者进行了资格审查,确定1 231名申请者参加面试,同样也要求申请者参加上海市的统一高考,并要求其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最终确认录取291人。高校自主招生实质上是一种高校招生录取标准的改革,它改变了我国高校招生长期以高考成绩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局面,由原来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多元标准,高考成绩由原来的唯一标准变为多元标准之一。从这一点上说,这项改革的意义非常重大,正因为如此,高校自主招生被人们称作一种“破冰”之举。笔者理解这里的“冰”,指的就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高考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状况。

(3)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评价。

社会各界对高校自主招生的看法存在很大分歧。有一些学者赞同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如作为体现高校层次性和特色水平的自主招生,高等学校应该具有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的最后决定权[79]。另一些学者则对自主招生持怀疑态度,如有人提出高校自主招生有可能是对公平选才的一次严重冲击[80]。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后,高校自主权力的扩大,会使得各种腐败现象找到生存的空间[81]

根据笔者设计的高校招生考试政策问卷调查,在有关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147份有效问卷中,有108人赞同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占73.5%;有39人认为应该取消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占26.5%。在支持者中,有59人认为自主招生比例应该在高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占54.6%;有38人认为这一比例应该在5%至10%,占35.2%;有5人认为这一比例应该在10%至20%;有8人认为这一比例应该在20%以上。

①高校自主招生的机会平等问题。

许多高校将自主招生对象限定在各省级重点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上。53所自主高校中有14所的自主招生对象仅限定为省级重点中学高中应届毕业生,而且所有高校都要求只有应届高中毕业生才能参加自主招生的申请。这种对自主招生对象的限定违背了机会平等规则,它剥夺了非重点中学考生和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的应有权利,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取消这些限制,所有参加高校招生的考生都有权利申请自主招生,高校只能制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申请条件,然后根据要求进行逐步筛选。

②高校自主招生的阶层再生产问题。

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是建立在能力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的,目的是要为高校选拔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特殊才能的人才,符合公平规则体系的按能力分配的规则。然而,从高校自主招生的申请条件(如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在文学、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专长等)看,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者大多需要良好的家庭背景和教育条件,也就是要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本。文化资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个人后天努力与积累获得,但更主要的是通过阶层再生产获得。无法获得那些通过自主招生途径进入高校的学生的家庭背景情况,这是本研究的又一个遗憾。为了弥补有关实证资料的缺失,笔者运用现在高校所普遍采用的一个自主招生申请条件,即要求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以上奖励,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笔者从某市保送生资料中找到这些获奖学生的资料并进行统计,在1995年至2005年的保送生中有890人获得上述奖项,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辈出率达到5.8,而农民阶层的辈出率为0.056,这意味着专业技术人员阶层获得省级学科竞赛的辈出率是农民阶层辈出率的104倍。同样,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与私营企业者等社会优势阶层获得了大量的竞赛获奖机会(见表4-8)。

表4-8 1995年至2005年某市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的学生的家庭背景情况(单位:人)

图示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某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档案数据统计。
①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② 此处的辈出率是指某一社会阶层子女在大学生中的比例与该阶层人口在同一社会全体职业人口中所占比例之比。计算公式为:阶层A的辈出率=大学生中阶层A的子女所占比例/阶层A人口占同一社会全体职业人口的比例。若辈出率为1时,则表明某阶层子女在大学生中所占比例与该阶层人口在同一社会全体职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等,即该阶层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与同一社会全体阶层的平均水平相同。如果辈出率超过1,则该阶层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高于全体阶层的平均水平;反之亦然。辈出率反映了不同阶层子女在高校入学人数上的比例情况,可体现不同阶层子女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的差异程度。

因此,若从高等教育机会的阶层分布来说,高校自主招生的实施结果将明显有利于那些在家庭背景和教育条件方面具有优势的阶层,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私企业主阶层等,而不利于社会中低阶层,如农民阶层、失业与半失业者阶层等。它将使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差距扩大,这是我国在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③高校自主招生的成本问题。

若与高考招生制相比,高校自主招生所支付的成本开支明显要大于高考选才制。不仅高校要为自主招生支出更高的成本,而且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也要付出更多的心理和经济成本。从现有53所高校所公布的自主招生规模来看,每一所高校的自主招生数量一般都控制在全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多数在30人至300人,招生规模很小。每一所高校为此要专门成立专家评审组,都要对初审合格的考生进行自主测试,包括文化课考试和面试,有的还要求进行心理测试和特长测试,高校要为此付出巨大的考试组织成本。从考生角度来说,考生不仅要参加高考,而且要前往高校所在地参加某一所高校的自主考试,甚至要参加高校举办的冬令营活动。例如,武汉大学为了开展2006年自主招生工作,决定举办武汉大学珞珈科学文化冬令营。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选拔入营学生(营员),冬令营各组营员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要求营员入营时交纳冬令营活动费300元/人,营员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如此高的自主招生考试成本给考生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这就可能使得那些家庭经济贫困的考生主动放弃参加自主招生的机会,造成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④招生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水平决定了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结果。

每一所自主招生高校都制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并把这些执行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而且校内也建立了监督机制。这些做法符合公平规则体系的公平执行规则原则,在执行程序和社会监督上做得比保送生政策更为完善。作为一种新政策,由于其规则体系尚未被社会所普遍熟知,目前的执行效果还较为理想。例如,有人对东南大学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是,东南大学2001级自主录取的106人第二学期不及格率比高考正常录取的4 148人低9.66%,第三学期低11.94%;2002级自主录取的135人第二学期不及格率比高考正常录取的4 056人低12.94%,第三学期低10.36%[82]。然而,仅有公平的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并不一定能保证自主招生结果的公平性,因为自主招生政策的执行结果最终取决于高校招生人员和考生的良心与诚信水平,而这些不是用制度性程序就可以保证的,2013年曝光的中国人民大学自主招生腐败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法定的操作程序是无法对人的良心起作用的,但有良知、良心的人,即使没有受到各种外在的监控,也会努力地按他所认同的公平原则、公平程序去做。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