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察举制向科举制:一种渐进演化式的制度变迁

二、由察举制向科举制:一种渐进演化式的制度变迁

考试选才制度萌芽于察举制,并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中生成。考察历史发现,科举考试制度的产生和形成并非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经过不断的试错、日益积累的进化生成的。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一个方面是从科举制度的萌芽、产生、发展到革废的历史过程看其演化发展特征;另一个方面是从科举制度的六次存废之争来理解科举考试制度的非人为设计特征。

一方面,从汉代的萌芽至清末被废止,科举考试制度经历了两千年的历史演化。在漫长的演化中,科举考试制度围绕着“广泛参与、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这一核心价值(一般性规则)不断发展与完善,成为现行各种考试制度的渊源。它的历史演变过程用概括的话来说是:“科举考试制度源远流长,它渊源于汉,萌芽于南北朝,起始于隋,发展于唐,变化于宋,定型于明,完备于清,衰废于清末。”[38]科举制度发展经历了萌芽酝酿、产生发展、完备定型与衰败废止四个阶段。

1.萌芽酝酿阶段(西汉至魏晋南北朝)

早在汉代,考试之法在选官中的运用就已有了一定的规模。阎步克认为,汉代主要有以下几种考试:一种是西汉武帝在太学中有经术射策之考试。《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第二种是贤良、方正、文学等科,举后要经过对策考试。《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第三种是选拔令史之考试。第四种是始于东汉光武帝时的尚书郎笺奏之试。另外还有其他一些选官考试,等等[39]。可见,在汉代的选官中,考试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了。

左雄在公元132年东汉顺帝时上书奏请改革,要求举孝廉须年满四十岁以上,“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40],史称“左雄改制”或“阳嘉新制”。左雄改制的目的是增强考试在察举中的作用,提高察举制的公平性。这种将儒学诸生试经学章句、文士试章奏笺表的做法成为唐宋以后科举中经术与文学之争的开端。阎步克认为,阳嘉新制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41]。阳嘉新制与科举制,考试内容虽异,考试之法则同[42]。何怀宏认为,左雄改制可以说是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察举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在人数的压力下,已生出许多自身不易克服的流弊,这时有两条可能的出路:一条是把开启的门关小,使统治层相对封闭,使上升之途更加缩小,客观上可以减少觊觎之心与奔竞之势;另一条是索性把门完全敞开,使统治层向所有人开放,只是每个人都要经过一套严格的、同等的考试程序才能达到高位。左雄改制似有意走后一条路,但当时社会的发展却似趋向于前一条路。我们立足于今天来看,汉以后的选举从前几百年来说,是走了前一条路;而从后一千多年来说,最终还是走了后一条路[43]。然而,当时的左雄改制还是遭到许多人的反对。东汉的天文学家、数学家、文学家张衡认为增添考试“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44],提出德行、文学、政事三个标准应先取德行。胡广提出“选举因才,无拘定制”[45],反对以过分“硬化”的程序压制人才。这些主张表明“考试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可以完全评价人物的唯一手段,更不是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46]。阳嘉新制虽然也是把“考德行”作为前提的,但是对专门知识的重视程度加重,必然导致对德行要求的重要性减轻[47]

在魏晋南北朝,察举制处于低落时期,而占统治地位的九品中正制流弊严重,许多学者提出加强考试在选官中的作用。王昶提出“考试犹准绳也”[48],傅玄提出“必以考试为衡石”[49]。葛洪主张实行严格的考试,考试不一定能尽得贤能,但放弃考试会产生更大的弊端,“假令不能必尽得贤能,要必愈于了不试也”[50]。这些批评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并加强察举考试,为以考试为主的选才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西晋武帝时,出现了秀才策试之制,《北堂书抄》卷七十九引《晋令》:“举秀才必五策皆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此时,秀才和孝廉都要参加策试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北朝,当时士人“求举秀才”,刺史给予推荐。从此,察举的中心环节已渐渐由举荐转移到考试上来了,察举的标准也由孝悌、吏能转为以文化知识测验为主,考试程式也不断严密化和规范化了。这样,到隋唐之际,科举制度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2.产生发展阶段(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士族衰落,庶族寒门崛起,九品中正制失去其存在的政治基础,隋文帝开皇年间废罢了九品中正制。此时,封建国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急需大量人才。同时,为了巩固政权,就必须改革人才选拔制度,把考选大权从地方中正官集中到中央手中。这样,既可以抑制豪门贵族的政治特权,又可以满足庶族地主的政治要求[51]。在这种背景下,科举制应运而生。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进士科的设立是科举制起始的主要标志[52]。唐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形式、场次,以及相关的科第习俗为后来的科举发展奠定了基础。宋以后科举考试的许多规制和办法,如进士三场试、秋闱与春闱、别头试、考试内容以经学和文学为主等皆创自唐代,即使如贡院的设置、放榜的方式、乡试和省试后的庆祝宴会、金榜题名帖也始于唐代,而地区举额分配制度、殿试制度、作弊处罚的殿举方式、恩科举人的办法在唐代也已初步出现。其他如糊名考试、锁院制度、举子结保与试、试帖诗等也莫不源于唐代[53]。(https://www.daowen.com)

3.完备定型阶段(宋代至明代)

科举制在宋代继续演化完善,其主要环节有:建立了殿试制度、禁止公荐法、禁止座主与门生建立密切关系、确立糊名法、创立誊录制和双重定等第法,扩大了进士的录取名额等。经术与文学、分路取人与文才取人之争成为当今高考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之争的渊源,出现了经义进士科与诗赋进士科的分分合合,考试内容的重点由诗赋逐渐转向经义,王安石以其所著的《三经新义》作为科举考试的统一标准。元代规定以程朱所注的“四书”、“五经”作为科举考试的统一标准。明代初期颁布的“科举成式”成为明清科举的一贯模式,使科举基本上完备定型。在“考生与考官的逐渐互动所自然而然发展起来”[54]的八股文在明宪宗成化年间被定为首要的考试文体,并一直沿用至清末。提学官的设立减少了行政主管的干预。另外,明朝南北榜事件导致南北卷分省取人制度的确立。在此之前,历代王朝对科举制度形式与内容的改革创新明显要大于对科举制度的遵循与保守。

4.衰败废止阶段(清代)

清代在承袭明代科举的基础上对之进一步严格化和细密化,制定了严格的《钦定科场条例》,并严厉处理了几次大的科场案。清代还对考试科目进行改革,设置了算科与经济特科,并改革考试内容。然而,总体上而言,清代对科举制度的遵循守旧远远大于改革创新,不仅片面追求考试的形式公平,使八股取士越来越僵化,而且考试内容也越来越脱离社会实践的需要。在西方文明与技术的冲击下,“百病缠身”的科举制未能顺利转型。为了兴办学堂,1905年,清政府匆忙宣布废止了科举制度。

细读科举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科举的许多主要制度组成部分几乎都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持续演化形成的,而不是某个人理性设计的结果,如分省定额制、科举防弊之法、八股文程式、科举科目演变等。何怀宏概括了这种演变过程:察举“从东汉末年起,则由重视综合了品行、学业的‘名望’演成一段由望族支配的历史”;后期察举则越来越重考试,直至发展到完全以考试为中心、以考试为选官主渠道的科举制度,选拔的标准也就越来越偏重“文”,偏重形式,一切“以文为定”,并由内容较广泛的诗赋之“文”演变到内容狭窄的经义之“文”,又由形式灵活的、广义的经义之“文”演变到形式较固定刻板的“八股文”[55]

另一方面,科举制度在其发展演化的历史上发生了六次较大的存废之争。从它数次被停废而又被恢复的历史中,我们看到了科举考试制度中内含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第一次论争发生在唐代宗时期(公元763年)。当时的礼部侍郎杨绾上疏请停罢进士、明经和道举科目,令县令依古制察举孝廉。唐代宗诏令朝廷诸司通议,一些大臣赞同杨绾的建议,而宰相元载不赞同废止,翰林学士也反对停废进士科。于是朝廷下诏孝廉察举与明经、进士科举一起举行,但孝廉、秀才等察举办法不久即告终止。第二次论争在唐文宗至唐武宗时期(公元826年—846年)发生。836年,郑覃奏请礼部停罢进士科,唐文宗没有采纳。841年,宰相李德裕请罢去进士及第后集期、参谒和曲江题名等仪式和活动,未能如愿。由于科举取士的长期实行导致了重考试、轻学校,及第者地域分布差异很大等问题,于是在北宋中叶,出现了第三次科举存废之争。包括皇帝、王公大臣以及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苏轼等知名学者都参加了争论,多数人认为要改变科举办法,而苏轼极力为科举辩护。结果,王安石改革科举考试,罢去明经等诸科,进士科只试经义和策问,而不再试诗赋、帖经和墨义。宋神宗还下令中央各部司讨论是否应恢复察举办法。到宋徽宗时,1104年诏令罢去科举,代之以三舍法和八行科察举取士,结果实行中出现了比科举取士更大的弊端,于是在1121年又诏令恢复了科举取士。第四次科举存废之争发生在元灭宋之后,元代统治者在许多儒臣的苦劝下,才在1313年建立了科举制度,科举中断了34年之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恢复科举和科举能否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上。第五次科举存废之争是在明朝初期,朱元璋认为科举所选拔人才缺乏行政才能,在1370年停罢科举,而采用荐举制选才。由于荐举缺乏可操作的客观标准,结果荐举的弊病更大,于是朱元璋在1382年宣布恢复科举,并制定“科举程式”,成为明清两代一直遵行的“永制”。第六次科举存废之争发生在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当时的兵部侍郎舒赫德主张废除科举制,但没能提出比科举更有效的“遴选真才实学之道”。礼部诸官员和大学士鄂尔泰则认为采取察举等其他方式选拔官员将产生比科举更大的弊端,因此主张继续实行科举制。乾隆批旨同意鄂尔泰的观点,之后对科举内容作了不少改革。在清末,由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科举面临重大改革,但清政府最终还是以科举阻碍兴办新学堂为由,在1905年下令废止了科举。科举的多次存废之争体现了“科场一旦形成之后,便有其不以别人甚至皇帝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发展逻辑”[56]。考试选才制有其内在合理之处,这种内在合理之处就是考试选才具有广泛参与、平等竞争、客观公平、择优录取等优点,考试选才制的这些优点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另外,科举的六次存废之争竟然有三次与察举制相关联,人们在要求废止考试选才制度的同时,几乎都会想到要以察举制代替之,这也说明考试制与推荐制具有内在的互补性。

从上述对选官制度的历史梳理中可以看出,选才制度从世袭制走向察举制,进而演化为科举制,具有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考试选才是一种有缺陷的最好制度。“按理说,推荐和考试都是有效的选才办法,历史上它们也曾配合实行过……然而,理论上的正确往往与实际存在有很大距离,相比之下,采用统一考试更能把握一定标准,也能有效解脱人情困扰,明显比推荐制有更多的优越性。”[57]“察举向考试过渡确实包含着某种必然性……这反映了察举到科举的变迁,确实体现了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58]从上述对选才制度的发展历史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项选才制度的产生与形成是历史逐步演化的结果,绝不是某个个体或机构凭借其所谓的理性设计出来的,无论这些个人或机构具有多大智慧或有多大权势。因此,我们在对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进行所谓的制度设计时,不能过分扩大人的理性作用,而应当尊重经过长期历史演化而形成的一般性选才规则与传统,这些一般性选才规则与传统集中体现在广泛参与、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等上面。“中国是一个考试古国,是考试制度的发祥地。一千多年的科举社会养成中国人有一种‘应考的遗传性’。”[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