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生公司系统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二、爱迪生公司系统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1892年通用电气公司组建时,由汤姆森·休斯顿电力公司总裁查尔斯·科芬任新公司总裁,公司重要领导管理职位悉数由汤姆森·休斯顿电力公司管理高层成员把持。而这些人事安排,都是经包括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实业投资银行家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在内的新公司董事会统一抉择和一致同意的。在合并之前几乎经营同样业务的两家规模相当的企业,汤姆森·休斯顿电力公司却以同样的销量,创造出高于爱迪生公司系统[17]近一倍的利润额。史实显现出两个问题:其一,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相较于汤姆森·休斯顿电气公司,爱迪生公司系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二,正是爱迪生公司系统的缺陷突显出汤姆森·休斯顿电力公司创新体制的优越性,也反衬出爱迪生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与作为。

其实,阻碍爱迪生公司系统创新发展的问题从开始就出现了,这些投资者投资托马斯·爱迪生的白炽灯事业,其目的并不是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以商业化推广白炽灯技术为基础的电力制造企业。他们只是资助他对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发明工作,待其成功后,取得其发明成果的专利所有权,通过授予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爱迪生白炽灯照明系统专利许可等方式来获取投资回报。爱迪生电灯公司和托马斯·爱迪生在1878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如下相关记载:“爱迪生电灯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自该合约生效之日起,公司资助并拥有合约中所明示的托马斯·爱迪生全部与电灯相关的开发和发明成果;拥有以照明、动力、供热为目的的电力应用设备开发与发明成果;拥有托马斯·爱迪生对发电机的改进,以及除电报、电话之外的其他全部发电和用电设备的发明与开发成果;拥有全部其他相关设备开发和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成果。爱迪生电灯公司有权力并将致力于将以上专利成果转售或授权他人,在美国、美国殖民地地区和其他国家进行生产、销售与应用。”[18]而且,当时托马斯·爱迪生同意五年内将他在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全部电力产品与技术的原创性发明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全部让渡给爱迪生电灯公司。

从以上协议内容可以明显发现,这一以西方联合公司投资和管理者占多数的投资团体,将爱迪生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开发投资项目,只看作一项短期投资,或是在他们主营业务之外的投机行为。他们只是投资托马斯·爱迪生的发明与开发工作,一旦其白炽灯照明系统研发成功并取得相应的专利成果,这些投资者就会以出售专利或授权他人进行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方式来获取投资的盈利。作为一项金融性投资行为,他们对托马斯·爱迪生所计划的投资建立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制造工厂,构建销售力量,制定和实施积极进取的营销战略以促进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商业化普及,以及将爱迪生电灯公司发展成为一家集开发发明、生产、销售等职能力量为一体的综合性电力制造企业,不断推进其长期发展等工作,并不感兴趣,这些与托马斯·爱迪生的规划和志向完全背道而驰。托马斯·爱迪生不仅志在开发出最优秀的白炽灯照明系统,还要努力推进这一系统的商业化普及,取代天然气灯等家居、办公等市场领域的照明方式,使白炽灯成为大众化的商品,把电力光亮带进千家万户,遍及各处。因此,在爱迪生电灯公司成立之初,也就是托马斯·爱迪生志在开拓的白炽灯照明事业发展之初,他的事业组织就存在严重的问题,也就是来自投资方的发展阻力。针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托马斯·爱迪生与爱迪生电灯公司的其他管理高层成员之间存在本质的矛盾和分歧,这种分歧在爱迪生电灯公司之后的发展时期,成为公司发展为一家成功的创新型电力制造企业的严重阻碍。

与伊莱休·汤姆森和新不列颠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情况有些类似,新不列颠的金属部件生产商只把伊莱休·汤姆森的弧光灯照明系统作为一项短期的投资项目,将弧光灯照明系统业务作为主营业务萧条期的补充经营项目,并通过生产弧光灯照明系统部件来利用闲置的生产设施、人力等企业资源。新不列颠投资者没有把弧光灯和电力制造业务作为一项长期发展事业来经营,因此,他们对投资建立新的生产能力、构建销售力量、制定和实施大力推广弧光灯照明系统业务的营销战略并不感兴趣。而且,在长期经营金属部件业务时期,他们只需与少数几家大的工业客户保持长期联系,即可以保证除周期性萧条影响外相对稳定的生产和运营活动。行业上的差异使他们既没有经验,也没有能力和兴趣建立起完全不同的弧光灯照明系统的销售力量,更别提制定和实施进取型的营销战略来推进这一在他们眼里发展前景并不明确的新兴电力事业。托马斯·爱迪生遇到的情况是,爱迪生电灯公司的投资者多数在长期经营业绩良好、不断发展的电报电话通信事业,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之一就是西方联合公司的总裁,他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西方联合公司的运营上。其他大多数投资者也都把这项对爱迪生白炽灯照明系统开发活动的投资作为原有业务之外的金融投资行为,不愿继续投资和卷入建立生产设施、构建销售力量等新公司的运营与发展事务。

因此,在白炽灯照明系统研发成功后,爱迪生不得不亲自筹措建设生产设施等企业运营事务的投资资金,甚至不惜失去对爱迪生电灯公司的控制权,大量出售他原本占公司5/6的股份,以兑取现金,用于投资建立生产发电机的机械工厂、生产白炽灯的灯泡工厂和生产照明系统导线的线缆工厂,并委托自己原来在门罗公园实验室的助手西格蒙·伯格曼为其提供开关、电灯支架、插座等各类小型系统组件。为了推动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商业化普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他亲自带领助手在约翰·皮尔庞特·摩根的宅邸建立独立电站和照明系统,并亲自主持建设纽约市的珍珠街中央电站,以向消费大众和华尔街的金融家们展示与证明白炽灯照明的优越性和商业发展潜力。为了取得市政当局的许可,在市区街道下铺设系统导线,他又亲自和市政机构协商,并组建爱迪生照明公司,以有权铺设线路,建筑中央电站。在珍珠街中央电站成功试运行后,他又亲自积极制定和实施以建立中央电站及资助全美各地区建立电力公共事业公司为主的白炽灯照明系统市场推广战略。由于他对白炽灯照明系统业务的成功经营和取得的商业绩效,很多投资者开始意识到白炽灯照明系统业务的巨大商业发展潜力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爱迪生电灯公司的多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的经营活动开始转变为支持态度。到1884年,他更是在西方联合公司法律顾问劳力和摩根财团投资成员的支持下,重新获得爱迪生电灯公司的控制权,重新组织了公司的人事安排,任命自己的得力助手和支持其业务发展战略的投资者组成新的公司战略高层。到1886年,爱迪生公司系统已经发展成为美国最成功的、以经营白炽灯照明系统业务为主的电力制造企业,托马斯·爱迪生已经实现了自己开发出最优秀的白炽灯系统并将其商业化普及的夙愿。

以上论述都表明,托马斯·爱迪生不仅是功绩卓著的发明家,而且是具有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拥有坚强毅力与能力的企业家。在爱迪生电灯公司高层对公司发展存有严重分歧,他得不到投资方和多数高层管理者支持的情况下,他亲自带领助手建立起集发明开发、生产、销售等职能于一体的爱迪生公司系统,并创新性地制定和实施以发展电力公共事业企业为主的营销战略,大力推进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商业化普及。

但是,当他亲自承担起所有生产、营销等企业运营事务时,这些事务就极大地挤占了他在研发上的时间和精力。公司的投资者既然把白炽灯作为一项金融性投资项目,只看重短期盈利,也就没有把视野扩展到电力制造行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上,托马斯·爱迪生自己的事业追求也主要集中在白炽灯照明系统的商业化推广上,对于电力制造行业的其他发展机会,他即便有可能注意到,但因各项经营事务缠身,他也难以把更多的精力倾注于其他电力设备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拓上。公司管理高层缺乏一致的发展愿景和决策协调性,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和电力制造业的新技术与新业务拓展,都缺乏关注和长期发展规划,这都严重妨碍了爱迪生公司系统的长期创新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爱迪生公司系统在创新机制方面还出现了另一个严重问题,当托马斯·爱迪生重新获得爱迪生电灯公司的控制权,改组公司管理高层,到1886年公司组织结构趋近完善,白炽灯照明系统业务取得喜人的经营业绩时,他已经开始萌生退意,他在新泽西州西橙购置房产,建立西橙实验室,准备退出电力制造行业,重回自己的发明世界。他对电力制造事业的追求只局限于自己的白炽灯照明系统,他的目的就是开发出最好的白炽灯照明系统,并将其商业化普及,在这一目的达成后,他对电力制造行业经营事业的兴趣也就淡去。按吉姆·柯林斯在《基业长青》中的说法,托马斯·爱迪生最终经营的是一项产品,而不是永续发展的企业。到1889年美国铁路事业投资人亨利·维拉德改组爱迪生公司系统,建立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时,托马斯·爱迪生已经完全退出公司的各项事务,除去在交流电—直流电(AC—DC)之争中目的不明地站在直流电一方,不顾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内包括自己多年助手爱德华·约翰逊等公司管理高层的反对,亲自卷入抵抗交流电传输系统的战斗中。研究电力制造行业发展史的哈罗德·帕瑟、伯纳德·卡尔森等历史学者都表示出,托马斯·爱迪生的卷入,有他顽固的维护自己一手打造的直流电白炽灯照明系统的个人原因。[19]除以上事件外,托马斯·爱迪生仅作为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的顾问和公司运营保持偶尔的联系,作为公司发明和开发力量的核心,托马斯·爱迪生的退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发明和开发力量,而这些是高技术电力制造企业保持长期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

尽管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拥有了较高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拥有了较强大的市场力量和营销力量,但是,在发明开发力量方面,因托马斯·爱迪生这位公司主要发明家的离去而存有严重缺陷,与汤姆森·休斯顿电气公司相比,爱迪生公司系统始终未能建立起较完善的企业创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