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时代与中央集权的加强
自元代开始,我国实行省(行省)、路(府、州)、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最高一级为行省(省),故称行省时代。
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制度,原为中央(台、省)的派出机构。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东魏、北齐时曾分道设置过行台省。以后金代初年曾置行尚书省于汴京,以治刘豫伪齐旧地,即陕西、河南地,后罢。1194年(金明昌五年)为治理黄河也曾置行尚书省,河工毕即罢。至金朝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的进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所设行省渐多,如在北部邻近蒙古边境地区连续设置了临潢、抚州、北京三行省,南面为了备宋,在黄河南北也开始设置行省,如南京行省。末年国势日蹙,置行省更多,稍大的有大名、陕西、河北、河东、辽东、益都等行省;稍小的有关中、徐州、邓州、息州、陈州、陕州等行省,为时都很短。这些行省虽然都是临时中央的派出机构,前期只理民政,不理军事,后期因内忧外患不断,行省兼理民政、军政,实际成了地方一级政区,前期行省职官仿中央尚书省而置,官品比中央低一品,出任者由左右丞相、平章政事领行省事,以后行省较多,则以参知政事领行省事,不过因时代动乱,建置没有固定,事毕即还朝。[32]
蒙古占有金地后,也仿金朝实行行省制度,如燕京行省、山东西路行省等。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世祖时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故称行中书省。起初也是中央临时派出机构,“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后因军事征伐时间很长(从伐金到灭宋共70年),逐渐形成定制,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变为兼及民政,后因中央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嫌于外重,其长官由中书省宰执官系衔出领某行省事演变为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并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事为最高长官,以别于都省。行省从都省派出机构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33]这种演变大约完成于平宋以后。

图8-5 元中书省和10行省图
(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7册绘制)
元朝初年全国仅置7个行省,幅员十分辽阔,如中书一省竟包括以后的中书、辽阳、岭北三省之地,陕西行省包括后来的陕西、四川、甘肃三行省,以后行省设置和辖区变化很不稳定,到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行省建制,除吐蕃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外,分为中书省和10行中书省,共11个区域:

另于高丽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亦不入都省,是为藩属国,与内地行省性质不同。
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烽火遍地,为了镇压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又分置许多行省。如于中书省境内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定州市)、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分出山东行省;从河南江北行省分出淮南江北行省,从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福建行省后又分出建宁、汀州、泉州分省等。总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经十分混乱了。
明初一段时间曾沿袭元代行省制度,但元代行省统辖军民,权力太大,不利于中央集权,故不久即进行改革。1376年(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分颁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上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洪武三年)时于各省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上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上听命于刑部、都察院。行省取消后,因名称和辖区未变,故习惯上仍然称省。明代将一省之权分为都、布、按三司,这“三司”既是官府名称,又是省一级民政、军事、监察三区划的名称。这就与元代军政合一的行省制度不同。此外元代行省官制和中央中书省官制相同,而明代则改用地方官名称,如“承宣布政使”的职责即“承流宣播”中央的政令,通达一省民情之事。1380年(洪武十三年)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属中书省的辖区也直属六部,称为直隶。如洪武初建都南京应天府(今南京市),十年改称京师,即以中央直辖的相当今江苏、安徽两省和上海一市的地区为直隶,也称京师。永乐时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市)为京师,即以相当于今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为直隶,仍称京师。原直隶改为南直隶,也称南京。这京师、南京既是中央政府的名称,也是中央直辖政区的名称。自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分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南、湖北)、浙江、福建、广东(含今海南省)、广西、贵州、云南,合称十五省,为明一代常制。
明代一般省份都是一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卫所军户。但边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个都司鞭长莫及,于是增设几个都司或行都司。明代一共有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其中13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还有3个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治今宣化)、大宁都司(初治内蒙古宁城西,永乐后移治今保定市)和属于山东省的辽东都司(治今辽阳市)。5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市)、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市)、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今大同市)。2留守司是洪武年间置于凤阳府(治今安徽凤阳)的中都留守司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治今湖北钟祥市)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置有乌思藏、朵干二都司及当地宗教首领八大法王分辖各政教中心的寺院,还有各诸侯家属封地,[34]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西藏交界地区的哈密、罕东、曲先、阿端等卫,以上均属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卫所性质有所不同。
明代都司行都司卫所的任务是,对外防御侵略,巩固边防,对内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封建统治。留守司则掌守卫中都、留都之事。明制:大抵5600军士为一卫,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每1120军士为一千户所,112军士为一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每总旗辖50军士),小旗10(每小旗辖10军士)。另有守御千户所比一般千户所地位略高,不属卫,直属都司。军士有军籍,父子相继,世为军户。平时在政府拨给的土地上进行屯田和训练,垦种自给;国家有事,由国家命将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军士进行征伐,事毕,将还于朝,军士各还卫所驻地。内地9/10土地属府州县民户,卫所杂处其间,土地不能自成一区域,称无实土卫所。如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绝大多数为无实土卫所,仅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五都司领有少数实土卫所。边区军户多而民户少,或以军户为主,卫所土地自成一区,称实土卫所。如五行都司中陕西、山西、四川行都司系实土卫所。辽东都司只领卫所,不领府州县,全系实土卫所。万全都司大多为实土。大宁都司原系实土,永乐初内迁后,遂无实土。留守司均无实土。有实土的都司卫所,既管军务,又管民事,实际上成为一种地方行政区划。
明一代一省分置三司,所以一省的辖区并非仅指布政使司辖区,也包括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辖区。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使司、山东都司辖区,还要包括辽东都司辖区(因辽东都司的监察由山东按察使管辖)。北直隶包括北直隶和万全、大宁都司。陕西省包括陕西布政使司、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辖区。
明初实行一省都、布、按三司分立,三司并为封疆大吏,原为避免地方权力过于集中,不久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不能应变。于是自宣德以后开始有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巡抚”职衔督抚地方的临时措施,宣德初有陕西、南畿、浙西、辽东、宣大等巡抚,正统年间开始置有云南总督、贵州总督。景泰以后,地方多事,逐渐普遍设立,成为常制。嘉靖以后,内忧外患连年不断,全国普遍设立节制都、布、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明末增设渐多,崇祯年间“时各督抚四十有一,府之滥极矣”。[35]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实际有两种,一种短暂设置、数年即罢的,一种比较长期固定设置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皆有,辖区大小前后差异很大,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宣德、正统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如正统以后的福建巡抚,有的一省有几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保定、宣府三巡抚,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有的相邻几个省合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辖江西二府(赣州、南安)、广东二府(南雄、韶州)、福建一府(汀州)、湖广一州(郴州),有的仅辖一州之地,如昌平巡抚、通州巡抚等。总督辖区也有超过一省的,如宣大山西总督即山西省加上宣府镇。总督、巡抚不仅辖区与三司不一致,驻地也不一定在省会。如蓟辽保定总督驻在密云,防秋驻昌平,宣大山西总督先后驻过宣府、怀来、阳和,陕西三边总督驻固原,防秋驻花马池,两广总督先后曾驻梧州、肇庆、惠州、潮州等地。巡抚主民政,故大部分巡抚与布政使司驻省会。但也有例外,如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南赣韶汀巡抚驻赣州等。[36]总之,明一代总督巡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均系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都(副、佥)御史衔,总督、巡抚某外地方,与三司之间名义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重大地方事务三司听其节制,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官实始于清。清初为使督抚辖区和省区一致起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工作,例如改变兼制邻省州县和跨省的督抚制度。裁减和新置一些督抚,使督抚和省制协调起来。明中叶以后,内地主要以巡抚统治,边地才设总督。清初因军事需要,内地也遍设总督。1661年(顺治十八年)肃清了南明势力后,确立了一省一督制,15省共15总督。1665年(康熙四年)因各省以巡抚为主,总督无需每省一个,遂裁并为二省或三省一总督,共9总督:直隶山东河南、两江[37]、山陕、福建、浙江、湖广、四川、两广、云南。此后几经裁并改置,至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开始定为两江、山陕、福建、湖广、两广、云南6总督,至康熙末年不改。雍正年间和乾隆初又有增改,至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后,长期固定为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湖北、湖南)、两广、云南8总督,为清一代常制。巡抚的调整也很复杂,关键一年是康熙四年(1665年)。原在1662年(康熙元年)时内地15省共23巡抚。江南省原有江宁(治苏州)、安徽(治安庆)、凤阳(治凤阳)三巡抚,左(治江宁)、右(治苏州)二布政使司。1665年(康熙四年)裁凤阳巡抚。1667年(康熙六年)改左布政使司为安徽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司为江苏布政使司。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改江宁巡抚为江苏巡抚,[38]巡抚与布政使司辖区就统一起来了。以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又将安徽布政使司从江宁迁往安庆,两者驻地也一致了。陕西一省原有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四巡抚。1662年(康熙元年)9月裁延绥,1665年(康熙四年)裁宁夏,留下了陕西、甘肃二巡抚。1664年时陕西分为左右二布政使司,左司仍驻西安,右司驻巩昌。1668年(康熙七年)改右司为甘肃布政使司,并移驻兰州,与甘肃、陕西二巡抚辖区驻地一致了(乾隆二十九年陕甘总督由肃州移驻兰州)。湖广原有郧阳、南赣、湖广、偏沅四巡抚。1664年(康熙三年)裁郧阳,1665年裁南赣。1664年时湖广分左、右二布政使司,左司仍治武昌,右司迁驻长沙,分治湖南。1667年改左司为湖北布政使司,改右司为湖南布政使司。雍正初改湖广巡抚为湖北巡抚,改偏沅巡抚(康熙三年时移治长沙)为湖南巡抚。至此18省18巡抚驻地辖区已趋统一。1748年(乾隆十三年)裁四川巡抚,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裁甘肃巡抚。直隶巡抚早在1724年(雍正二年)时已改为总督兼巡抚事。18世纪中叶(乾隆中叶)以后,全国确定为8总督、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事。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成为定制。至光绪年间始有增减: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巡抚;1885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1895年因中日战后台湾割让日本而裁。1904年(光绪三十年)裁湖北、云南二巡抚;1905年裁广东巡抚,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和东三省总督。清末为9总督15巡抚。
明代一省之长为布政使,清代一省之长为巡抚,故分巡抚才算分省。如江苏省在乾隆二十五年分江苏(治苏州府,辖苏、松、镇、常、太四府一州)、江宁(治江宁府,辖江宁及长江以北诸府州)二布政使司,但仍为一省。然以省级长官而言,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侧重于军事,地位略高于巡抚。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重于民政。布政使“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地位皆次于巡抚。[39]
清代在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乃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制度。如在东北地区设有奉天(又称盛京。驻奉天,今沈阳市)、吉林(驻吉林,今市)、黑龙江(驻齐齐哈尔,今市)三将军,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驻今蒙古共和国扎布汗省省会扎布哈朗特)将军,新疆设伊犁(驻惠远城,今霍城县东南)将军,各有其将军辖区。将军下设副都统、参赞、办事大臣等辖区。设西藏、西宁办事大臣,分别驻拉萨、甘肃西宁府(今青海西宁市),管辖西藏、青海地方。内蒙古盟旗地区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以上8个边区加上内地18省,全国共分26个大政区。清末帝国主义入侵,为了加强防务,1884年(光绪十年)建新疆省,1885年(光绪十一年)建台湾省(《马关条约》后割让给日本),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辖区为省,清末全国为22省。
元帝国的版图本较汉、唐为大,而元代所建行省级政区仅11个,省的幅员十分广袤。如中书一省竟包有今京、津、冀、晋、鲁、豫(绝大部分)等数省之地,辽阳行省、岭北行省更可谓是辽阔无际。其他内地行省也有今数省之地,下辖30余个路、府、州,管理幅度过大。这种划分显然不是从行政管理出发,而是着眼于军事统治。因为蒙古民族完全用武力手段征服了宋代以来的6个政权(南宋、金、西夏、西辽、大理、吐蕃),为了防止被征服民族的反抗,不得不将中枢权力分散到各处,建立起镇抚作用的军事区域,而中枢权力又不宜太多的分散,因此行省数目不能过多。同时因为元朝统治者为马背上的民族,日驰千里为寻常之事,所以幅员辽阔也不足为奇。但幅员过大,毕竟不利于行政管理,于是又在行省与路府州之间设置道一级,作为监察区,以辅助行省管理事务,开创了省以下设置监察区的先例。到了元末地方多事,农民起义烽火遍地,不得不从行省中分出分省、行省,以便对付紧急事件。这与历史上其他朝代不同,以往是在末年将小政区合并成大政区,而元末却是将大政区分小,这说明政区过大也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所以明代除了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外,还将省的幅员调整得比较均匀,唯南北两京辖区过大,这在下面再说。清代沿袭明制,除了将南京、湖广、陕西三省各一分为二外,其余12省基本未动。从12省变为18省的制度,从康熙年间直至光绪年间长达200年而无所更张,也为历史上所罕见。于是“内地十八省”的概念,一直深入人心。从清末至今在这18省范围内的变化也不大,除分置台湾、海南、宁夏三省区和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外,未有根本性变化。
上文已述,唐代分道边界原则上是依“山川形便”而定,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背离了“山川形便”的原则,不少分路开始发展了“犬牙交错”的原则。元代则是将这种原则发展至极端的时期,不论高层政区的行省,还是统州、县的路、府、州边界,都突出表现了犬牙交错的特点。元代统县的路、府、州不仅幅员大小悬殊可谓史无前例,同时边界的极端犬牙交错,出现许多不相连接的飞地。如内长城以南的山西省仅置冀宁、晋宁二路,中书省河间路几乎有今天河北省1/4大,而同为统县的恩、威、冠等州只领1县,河北南部的大名路却领有河北中部的清河县,广平路隔顺德、真定二路而领有河北西北部的井陉县地,河间路隔德州领有临邑县地,延安路几有今陕西省一半的土地,而同属陕西行省的庄浪、西和、成三州各只领1县,这种统县政区大小悬殊,隔有飞地的情况几乎各省都有,不能详列。最突出表现犬牙交错的是行省的边界,元代行省幅员广大,行省长官统有军、政、财、监大权,为了防止偌大地方政权出现割据的局面,在规划省区的边界上,采取与汉州、唐道、宋路完全相反的做法,无视大山大河如秦岭、太行、长江、黄河的存在,使每个行省都不成为完整的形胜之地。如陕西行省跨过秦岭而有汉中盆地,湖广行省以湖北、湖南为主而又越过五岭而有广西、海南,江西行省也越过五岭而有广东,河南江北行省则合淮河南北为一,中书省则跨太行山东西两侧,兼有山西高原、华北平原和山东丘陵三个不同的地貌区,江浙行省从江南平原逶迤到福建山地,唯四川稍有四塞之固,然北面失去了秦岭,也难以形成割据。中国的主要山川都是东西走向的,故唐代的道大多东西长、南北狭,而元代为破山川之险,结果自然相反,形成南北长、东西窄的形势。原因固然是为了避免割据,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其具体划分则是由于蒙古征服金、南宋,其军事行动是从北而南进行的,初期即以兵至为行省范围,就必然要跨越黄河、秦岭、淮河、长江、五岭等天然分界线。元代这种幅员辽阔、犬牙交错的划分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地域过大,不得不增加管理层次,施政必然不便;二是不同自然条件带合在一个政区,对农业生产管理也有影响。所以明朝建立后,即对元代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南方三省都一分为二,江西行省分为江西、广东二省,湖广行省分为湖广、广西二省,江浙行省分为浙江、福建二省,大体上沿袭宋代路的分界,两广沿袭宋代广南东、西路而有所调整,分元代的中书省为北平、山东和山西,将中部的河南江北行省分属南京、河南、湖广三省。以上划分基本上符合自然区划,唯陕西省仍然沿袭元代,跨秦岭南北。但朱元璋又创造了新的犬牙交错,如在登位之初,即以首都金陵(今南京)和他的老家凤阳为中心,划出一个包括淮北、淮南、江南三大不同地域的大南京,这种划分是史无前例的。淮河、长江都是自然分界线,宋代以前只有跨淮或跨江政区,元代走到极端,也只是跨淮南北,从未见过有跨江越淮的政区。明代南京地位特殊,幅员特别广大,包括16府、4直隶州,这样显得旁邻只有9府之地的浙江省过于狭小,于是后来将嘉兴、湖州两府划给了浙江省,这样又违背了山川形便的原则,太湖流域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属于一个高层政区,一千多年来不变,这样的划分使太湖流域分属两个高层政区,不利太湖流域的农业开发和水利兴修。此外,另有违背山川形便原则的还有河南省占有黄河以北地,这是因为朱元璋是从南向北征伐的,由河南的军队占有了河北地,即据以划省,这种状况一直沿袭至今;明代分建广东、广西省时,将元代湖广行省的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地划给广东,使广西完全没有海岸线,而使钦廉地区虽属广东,在地域上仅一线与广东相连,这种现象一直沿袭到解放后,几经改隶,钦廉地区最终才属广西。贵州省是永乐年间分湖广、四川、云南三省所置,其边界完全不顾自然山川,形成中间狭、两翼宽的蝴蝶状,直到清雍正年间才调整至今状。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体制,稍有改动的有陕西省分置甘肃省,湖广分为湖南、湖北,都比较符合山川形便,还有即上述贵州省,只有江南省(清初改明南京为江南省)分为江苏、安徽时,不依历史上按自然条件南北分界,而是东西划分,使两省都跨有淮北、江南地,有将经济发达和相对贫困地区搭配的意思,至今尚是。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等级行政单位,大致将宋、金时代重要的府均升为路,其统隶关系比较复杂。路设总管府,其长官为达鲁花赤、总管。不设总管的府称散府,长官为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府或隶属于路,称属府,或直属于行省。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大多数领州县,个别不领州县。州或隶于府,或隶于路,或直属行省,或领县或不领县。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或直属于路,或隶于府,或隶于州。边远地区还有“军”的设置,品秩和设官同下州。路治所在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巡警院),管理城市居民。《元史·地理志》载,元代有路185,府33,州359,县1127。其统隶关系大致如下表:

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以下变化:一是改路为府,由省直辖府一州一县;二是州有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散州两种,直隶州视府,属州视县,均省去附郭县,本县事由知州管辖;三是省不仅包括布政使司所辖府州县,还包括都指挥使司所辖卫所。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明代有府140,州193,县1138,羁縻府19,州47,县6。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代后期,有都司16,行都司5,留守司2,卫493,所359,其隶属关系如下表:

清代省以下行政建置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改变:一、废除以卫所管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二、省以下增加厅一级。厅为府的分支机构,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境内较偏远或新开发地区,其辖区亦即称厅。厅有两种,属省的称直隶厅,绝大多数不领县,属府的称散厅;三、明代不论直隶州、散州均领县,而清代直隶州领县,属府的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通判地位略高于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上称为府、厅、州、县。据《光绪会典》卷4记载,全国共设府185,直隶厅34,直隶州73,散厅87,属州145,县1314(台湾3府、1州、11县未载入)。其统隶关系如下:

清代在边疆地区部分汉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如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也仿照内地置府、州、厅、县。如奉天将军辖区内设奉天府、锦州府,吉林、黑龙江省内也有个别厅、州。在内蒙古东部置热河厅,张家口以北、察哈尔地区有口北三厅(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今大黑河流域有归化(治呼和浩特)等七厅。在新疆有过镇西厅(治巴里坤)、迪化州(治今乌鲁木齐)、吐鲁番厅等。东北地区的府、厅、州、县,归当地驻防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管辖。而其他地方的府、厅、州、县,则分别属于相邻的省管辖,如热河厅(承德府)属直隶,归化七厅属山西,新疆州县属甘肃省等。此外,在内外蒙古、东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新疆地区除八旗制外,还有回庄制度,由各级“伯克”管理各回城。西藏地方则设城、营进行管理。光绪末年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建省后,设巡抚代替将军进行统治,副都统、参赞、办事大臣也为府、厅、州、县所替代。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西南地区实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世袭的土司制度,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和土府、土州、土县的各级土司进行统治,上属省管辖。土司只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任务,在其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过改土归流,但不彻底。国民政府时代部分地区仍有土司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彻底废除。
元明清时期除了上述各种行政区划外,还有介于省和府州县之间的“道”。元代的道有两种:一是宣慰司道,是中书省、行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协助中书省、行中书省分理一部分离省会较远的路、府、州、县。元初宣慰司道废置频繁,延祐以后至至正前较稳定的有11道,分隶中书省和5个行中书省。如中书省境内有山东东西道(分辖今山东境内大部)、河东山西道(分辖今山西和内蒙古一部分),河南江北行省境内有淮东道(分辖今江苏长江以北大部和安徽江北一部分)。一是肃政廉访使道。主刑名监察的区划,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元初也大有增减。大德年间定为22道。中书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三省共有8道,隶御史台,称内8道。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三省共有10道,隶江南行御史台,称江南10道。陕西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甘肃行省4省共有4道,隶陕西行御史台,称陕西4道。明代道也有两种:一由布政使副手参政、参议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民政,称分守道。13布政使司共分60道;一由按察使副手副使、佥事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刑名按劾之事,称分巡道。13布政使司共69道。此外还有兵备道、水利道、盐法道等专有职司,不普遍设置,不视作行政区划。两京也有分守、分巡道,因不设布、按,守、巡诸员无所属,则寄衔于邻省布、按司官。如北直隶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清代沿袭明制。1763年(乾隆十八年)罢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职,统称道员。但仍有分守、分巡之分。
辛亥革命以后撤废了府、厅、州制度,全改为县,实行由省直辖县的二级制。1914年北洋政府期间,曾分一省为数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尹,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同时在此期间,改直隶省为河北省(1928年);将内蒙古的部分盟、旗改置特别区,套西蒙古二旗划隶甘肃省,哲里木盟各旗分隶东北三省(1914年);乌里雅苏台清季通称外蒙古,此时正式改称外蒙古,废将军,设都护使(1913年);改奉天省为辽宁省(1929年);以原甘肃省宁夏府及内蒙古套西二旗地置宁夏省(1928年);划甘肃省西宁道置青海省(1928年)。1914年另设6特别区:(一)京兆地方,1914年改清顺天府置,治北京内城,1928年裁;(二)热河特别区,1914年划直隶省15县、内蒙古16旗置,治承德县,1928年改为省;(三)察哈尔特别区,1914年划内蒙古22旗(牧厂)及直隶、绥远部分地置,治万全县,1928年改为省;(四)绥远特别区,1913年划内蒙古19旗、山西省16县所置,治归化县(今呼和浩特市),1928年改为省;(五)川边特别区,1914年划原清雅安府西境,包括昌都地区所置,治康定县,1925年改为西康屯垦区,1939年改为西康省;(六)东省特别区,1924年收回中东铁路沿线15公里地区所置,治哈尔滨,伪满时以该区中心区域及滨江县置哈尔滨市。
1928年取消道制,恢复省县二级制。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曾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先在江西推行,即将江西划为几个区,置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即称专区。以后推行至全国,大致相当于明清的道。另有设治局(性质近似清代的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设市一级政区,分院辖市(初称特别市,后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据1947年建制,其统隶关系如下(中华民国内政部编《行政区划简表》,商务印书馆,1947年):

其省、省辖市、县政区表如下:

(续 表)

元代至元初定路分两等,10万户以上者为上路,10万户以下者为下路,地当要冲,不及10万户者,亦为上路。州定三等,1万5千户以上者为上州,6千户以上者为中州,6千户以下者为下州;县分三等,6千户以上者为上县,2千户以上、不及2千户者分别为中县、下县。平南宋后,定江南州为三等,5万户以上者为上州,3万户以上、不及3万户者分别为中州、下州;县为三等,3万户以上者为上县,1万户以上、不及1万户者分别为中县、下县。南北等第相同的县,户口相差5倍之多,其时江南地区户口之殷实、经济之发达可见一斑。元代还有特殊政策,将州县划为同一升等依据,即县的户口增至州的标准,即可升为下州,但路、府治所所在的县户口再多也不能升州。1283年(至元二十年)就有44县升为州,大多在南方地区。当时北方因户口减少而省县入州,南方则因户口增殖而升县为州,于是就出现大量不领县的州。汉代州为最高行政区划,下辖数郡、十数郡,县至少数十。唐宋时代州降为统县政区,至少领1县至数十县。至元代州的地位更进一步下降至与县同列。
明代改路为府,改以户口多少为以税粮多少为分等标准。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20万石以下、10万石以下分别为中府、下府。县粮10万石为上县,6万石以下、3万石以下,分别为中县、下县。清代府、州、县分等办法又一大变,将地方政权的事务繁简、位置冲要、治理难易、税粮多寡简括为“冲、繁、疲、难”四字,府州县等第高低,视其四字多少。“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县,称为“最要”或“要”缺(职位),一字或无字的县称“简”缺,三字或二字的称“要”缺或“中”缺。地方政区的分等从单一标准到综合标准,说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对地方控制的严密。民国时期按面积、人口分县为六等,但实际上有许多县未分等。
元明清三代是中央集权高度发展时期,虽同为行省时代,但在中央和地方分权、集权问题上经过多次反复,其表现为:
(一)元代地方行政区划突出军事统治,初年全国仅置7个省、行省,幅员无限辽阔,以后分为中书省和10个行中书省,地域还是很大,权力又集中,不能有效管理,于是分为多层次的复式政区,多的竟达五级,层次一多,施政肯定有许多不便,结果地方有事,应变就比较困难。所以末年各地起义,不得不临时分出许多行省、分省,造成地方行政制度上的混乱。明代接受了这个教训,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并分置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学习宋朝,实行三权分立,避免地方权力过重,形成割据。地方上实行三级管理,比较正常。这种分权确实起过遏制地方权力过大的作用,但结果也与宋代一样,如地方出现紧急事件,无专一的权力,于是又不得不推出总督、巡抚制度,虽在明代始终未成正式地方一级政权,然其性质已见端倪,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成为省一级最高长官。清代各级地方官均由中央吏部铨选,并有期限和回避等制度,十分严格,故总督、巡抚权力虽大,很难形成割据。布政使、按察使名义上虽为督抚的属员,实际上省内具体事务由布、按两司职掌,所以仍是三级制。但清代疆域十分辽阔,人口众多,其统治强度,远过于汉唐,所以三级制管理幅员还是过大,于是又产生了省与府州之间的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分管一部分府州。辛亥革命以后,废府州,由省直接领县,中间置道以承上下,但道始终未成正式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国民政府时代为围剿苏区先曾在江西设置专区,后推行全国,形成省、专区、县虚三级。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制度沿袭下来,称为地区或专区,也未曾作为正式一级政区。总之,自元代实行行省制度以来,始终在三、四级之间徘徊,在中央和地方分权上始终在集权、分权、集权上循环。
(二)元代为军事统治,划分行省边界时全不考虑山川形便,于是出现了许多跨山越岭,逾河渡江的政区。这种边界虽可遏制地方割据,但对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利的。明代虽有南京的不合理边界,但总的情况是经过了调整,渐趋合理。清承明制,略有调整,并且对周边的游牧区、渔猎区的划分和建置,都比较符合自然山川形胜。明清时期虽有统制一方军政大权的总督、巡抚出现,但其下各级官员均由中央铨选,再则地方经济联系加强,很难形成唐末割据势力。辛亥革命以后,撤府为县,由省直接辖县,时值新旧政权交替,曾一度出现短期军阀混战局面,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仍然存在。总之,像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民族复杂,地区差异突出的中央集权国家,在行政区划上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注释】
[1]《左传》昭公五年。
[2]《史记》卷31《吴太伯世家》。
[3]《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4]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
[5]《左传》哀公二年。
[6]谭其骧:《秦郡新考》,载《长水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8]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9]《汉书》卷49《晁错传》。
[10]《续汉书》志第19《郡国志一》。
[11]《续汉书》志第28《百官志五》。
[12]《后汉书》卷75《刘焉传》。
[13]〔清〕洪亮吉:《十六国疆域志》序。
[14]《魏书》卷106《地形志》。
[15]《隋书》卷29《地理志序》、胡阿祥:《六朝疆域与政区研究史料评说》,载《历史地理》第12辑,1995年。
[16]《宋书》卷11《志序》。
[17]《南齐书》卷14《州郡志》。
[18]王仲荦:《北周地理志》,中华书局1980年版。
[19]胡阿祥:《东晋南朝侨州郡县的设置及其地理分布》(上)(下),载《历史地理》第8辑,1990年7月;第9辑,1990年10月。
[20]《宋书》卷82《周朗传》。
[21]《晋书》卷75《王国宝传》。
[22]《旧唐书》卷38《地理志》。
[23]《宋史》卷85《地理志》。
[24]《新唐书》卷50《兵志》。
[25]〔北宋〕洪迈:《容斋四笔》卷12。
[26]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载《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7]转运使司各道名称不一,如南京道称转运使司,中京道称度支使司,西京道称计使司,东京道称户部使司,上京道盐铁使司。见《辽史》卷48《百官志四》。
[28]辽代九帝各一宫,另两位摄政最久的应天、承天两皇太后各一宫,皇弟置一宫,丞相耶律隆运置一府。
[29]《辽史》卷36《兵卫志下》。
[30]谭其骧:《金代路制考》,载《长水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1]章巽:《夏国诸州考》,载《开封师院学报》1963年9月第1期。
[32]景爱:《金代行省考》,载《历史地理》第9辑,1990年。
[33]《元史》卷91《百官志七》。
[34]房建昌:《明代西藏行政区划考》,载《历史地理》第13辑,1996年。
[35]〔明〕谈迁:《国榷》卷99,崇祯十六年十二月戊子。
[36]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37]即江南、江西。江南明为南直隶,清初改名,康熙初分为江苏、安徽二省。
[38]《清史稿·赵麟传》、钱实甫:《清代督抚年表》。
[39]《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