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建构
2025年09月26日
社会问题的建构
大约四分之一世纪前,斯佩克特(Malcolm Spector)和科茨尤斯(John Kitsuse)(1973)的一篇题为《社会问题的再阐述》(Social Problem:a reformulation)的开创性论文,最先使社会问题的社会学开始经历一场大的学术冲突。在这篇文章和后续的一本书(1977)中,斯佩克特和科茨尤斯挑战了之前在社会问题研究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的“结构功能理论”。以默顿(Merton)和尼斯比特(Nisbet)(1971)为代表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问题(如犯罪、离婚、精神病)的存在是一些可以立即认定的、与众不同且明显的客观社会状况的直接产物。社会学者被看成是一些专家,他们运用科学方法来确定和分析这些违背社会道德的社会问题,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如何应对这些社会问题的建议。另外,社会学者的角色就是提高普通大众对一些令人不安的社会状况的意识和理解,特别是在它们还不太明显的时候[古斯菲尔德(Gusfield),1984:39]。
斯佩克特和科茨尤斯认为社会问题并非是静止的状况,而是在集体定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事件系列”。相应地,他们把社会问题定义为“群体活动,目的是向一些组织、部门和机构就一些公认的社会状况进行投诉和提出主张”(1973:146)。从这个定义出发,他们认为提出主张的过程比判断这些主张是否真实有效更重要。比如,社会问题分析家迫切关心的不应该是去记录正在上升的犯罪率,而应当是分析这个问题是如何“通过申述群体的活动和政府机构对他们的回应而产生并得以持续的”(1973:158)。自1973年以来,社会建构主义逐渐步入了社会理论研究的核心,并在社会问题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学中产出了大量重要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