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建构的“竞技场”

风险建构的“竞技场”

虽然卡波克斯的呼吁很有影响力,但这并不足以直接改变风险的集体定义或者政策。事实上,环境风险的社会定义需要有政治行动的跟进,这些行动是为缓和或控制被确认的风险而设计的。在赫尔戈特纳和博斯克(1988)著作的基础上,雷恩(1992)提出论点:关于风险问题的政治争论一直是在“社会竞技场”的框架中进行的。

“社会竞技场”这个词是一种隐喻的说法,是指各方行动者向决策者提出主张,期望影响政策过程的政治情境。雷恩设想了竞技场中的各种(戏曲中的)“舞台”: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科学的和大众传媒的。虽然传统的以及非正统的行动策略都是允许的,但是这些竞技场还是有着既定的一整套规范。例如,由“地球第一”这个美国的叛逆者环保组织所倡导的非法的直接行动,就是不按章程办事的。事实上,行为准则在此是由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组合而成的,通常由一些执法或管制机构(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或英国自然保护协会)来监督协调。

社会竞技场的概念以社会建构主义为凝聚物,结合了一系列的理论要素,包括复杂组织(complex organization)研究领域的组织—环境视角,戈夫曼的社会关系的戏剧论模型以及M.爱德曼(Murray Edelman)(1964;1977)的符号政治学模型。根据雷恩的说法,社会竞技场概念也强调对社会资源的动员,正如社会运动研究领域中麦卡锡—扎德(McCarthy-Zald)学派的资源动员模型所讨论的那样。雷恩好像并没意识到与他平行的各理论,不过他所用的社会竞技场概念,也附和了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些基础研究。其中比较突出的有哈斯(1990;1992)的原创性的“知识共同体”概念。

虽然风险建构的一些要素会出现在公共范畴以外,但竞技场中最重要的活动是由专业化的专家共同体所倡导的:科学家、工程师、律师、医师、公司经理、政治家等等(赫尔戈特纳,1992:52)。这些技术专家是主要的风险建构者。在他们设定的议程中,公众的直接参与往往只出现在最后阶段。赫尔戈特纳和博斯克(1988)提出,这些“技术工人团体”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运作,每一个在竞技场中的“操作者”都支持其他竞技场中的同行。环境工作者(环保组织、工业游说团、公共关系职员、政治斗士、环境律师、记者和官员)是有代表性的例子。他们的活动为彼此创造了工作机会,共同使环境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来源。

在风险的社会竞技场里,定义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取决于几个或多个组织的谈判,以结构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克拉克(1988)在一篇关于纽约宾汉普顿(Binghampton)办公室火灾的分析中揭示了这个观点。这次火灾最后造成了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后遗症。在这个案例中,据说三个政府机构——州卫生部门、县卫生部门和州生计组织——共同夺取了风险情况界定的宗主权。在这个案例中,克拉克争论道,风险的机构评估是一种提出主张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商业和政府机构之间互相竞争和谈判,从而给出大家都可接受的风险定义。

从戏剧的角度看,风险的社会竞技场里充斥着各式各样的演员。帕姆兰德(Palmlund,1992)提出了存在于社会风险评估中的六个“一般角色”。它们每一个都有各自的戏剧标签:风险承受者、风险承受者的代言人、风险制造者、风险研究者、风险仲裁者、风险事件的报告者。

风险承受者,指因在灾难发生地工作或生活直接承受损失的受害者。在过去,那些受到最大伤害的人,多数没有机会表明自身的存在,他们一直被排挤在竞技场的边缘地带。而现在,在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中,风险的承受者被赋予了力量,并且必须被视为一个显著的角色。

风险承受者的代言人,登上公众舞台,为受害者的权益而斗争。具体的例子就是像R.纳德(Ralph Nader)和J.里弗金(Jeremy Rifkin)所领导的消费者组织、健康组织、工会以及国会/议院的斗士。他们扮演了主角和英雄的角色。

风险制造者,例如公共事业公司、林业公司、跨国化学和医药公司,等等,被标签为反面角色或坏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风险研究者,尤其是大学、政府实验室、政府资助的机构里的科学家,扮演的是“帮手”角色。他们努力收集证据,证明因何、何时、在什么情况下特定对象或行动是存在风险的,谁暴露在风险之中,以及什么时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在有的情况下,风险的研究者也可能会被定义为站在风险制造者一边,特别是如果他们的研究发现支持了后者的立场。

风险仲裁者,例如传媒人士、法庭、国会/议院、管理机构等等,其理想状态是离开舞台,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上,定夺风险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接受,或者怎样减小或防止风险,并且决定受到风险危害的人所应得的补偿。但是事实上,风险仲裁者很少站在他们应该站的中立的立场上。更多的时候,他们倾向于站在风险制造者的立场上。

最后,风险报告者,最主要的是大众传媒,扮演了“合唱团”或传达信息的角色,把问题提到了公众议事日程上并详细检视相关的行动。

雷恩(1992)提出了上述几种角色的混合体:事件放大者,他观察舞台上的行动,与主要演员交流,诠释他们的发现,并把这些发现传达给观众。环境普及者,像P.埃利希、B.康芒纳、J.里弗金和J.伯瑞特(Jonathan Porritt)都是很好的例子。

赫尔戈特纳和博斯克针对不同的公共话语竞技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出有这么几个关键的特征:第一,这些竞技场之间都有一整套复杂的联系,同时有社会性的和组织性的。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一个竞技场中的活动会完整地在其他所有竞技场中重演。第二,有大量的“循环反馈”,对公共竞技场中的问题或者放大,或者化解。因此,你会发现有相对小数量的成功的社会问题,却占据了大多数竞技场的大部分空间。这些协同一致的模式正是发生在有关风险和环境问题的政策制定上的典型方式。

在他们对华盛顿228个“风险专家”作研究时,迪茨和里克罗夫特(1987)发现,一个政策共同体,其稠密的交流关系网已经伸展到了环保组织、智囊团、大学、法律与顾问公司、大公司和贸易机构、环境保护署和其他行政机构。环保组织在外联方面尤其活跃。他们的外联活动包括联系大公司和贸易机构,85%的受调查者[4]通常每月都会与这些机构联络。相似地,机构之间的人员流动是交换网络的另一个组成部分,这也是很可观的。虽然,为某个环保团体工作,意味着你很难在其他团体中找到工作。

迪茨和里克罗夫特把环境风险政策系统描绘成一个混合体。它有一个很强的科学基础,但是,同时它被环境主义者、大公司和政府参与者的意识形态矛盾所驱使。这便造成一个随时爆发的状态,虽然科学是这个系统的基石,但是许多关键的决定还是必须在政治的层面上得到解决。不过,这项调查研究[5]呈现的结果是,虽然政策社区中的个别成员是可渗透的,但是他们之间仍然是紧密联系的,并且导向某种与环境风险相关的议题的一致。在其他事情中,这就意味着:任何强调社会文化事实高过客观事实的论点,都将被认定为偏离了目标,因而也就不适合放入风险专家共有的议事日程(迪茨和里克罗夫特,1987:114)。